控告举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恶警为庇护绑架罪犯滥用警权

 ———-长期迫害女律师仅剩半条命的违法事实

一、沈阳公安局和平分局为保护绑架罪犯渎职销毁证据,嫌疑人再次袭击四处骨折。
   控诉人人是执业23年的律师,因实名举报抚顺黑恶团伙违法犯罪行为,而于2006年8月22日在沈阳市司法局附近惨遭报复绑架。嫌疑人被抓获后,案件因办案单位和平分局治安大队渎职隐匿销毁关键绑架现场录像证据而使检察院对嫌疑人不批捕。致使嫌疑人被放出后再次袭击控诉人致四处骨折,并恐吓控诉人要挖我双眼、灭亡全家。不得已调转到北京注册执业。

二、追查被毁证据遭办案大队长暴力殴打致右手掌指关节变形。
2007年7月,法院为民事赔偿案到治安大队调取证据时,发现记录绑架现场的录像光盘证据已经不存在了。控诉人要求治安大队追查该证据。2008年6月23日却遭到大队长张家丰暴力殴打致右手掌指关节变形,当时分局纪检给控诉人500治疗费。此后,虽经控诉人一再要求追究打人警察张家丰责任,可是长期不作处理,不予答复。被逼走上艰难的上访之路。

三、和平分局补偿10万元协议拒不履行,再次对控诉人实施暴行并非法拘禁致突发高血压、罹患快速房颤心律失常心脏病险些丧命!

2009年3月2日,和平分局治安大队二名副大队长杨毅峰、郑煜与控申科长庞程共同找到控诉人,称可以答复控诉人要求重新报捕绑架嫌疑人、处罚打人的大队长张家丰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的信访诉求,与控诉人达成息访补偿协议。

同年3月10日,和平分局为给不履行息访补偿协议找借口而捏造事实,诬陷控诉人。他们以领导找谈话为名,在没有任何违法事实、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没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将控诉人送进了拘留所。当控诉人提出强烈抗议并索要法律文书时却招来狂轰滥炸般拳打脚踢的暴力殴打。当场致控诉人身体伤痕斑斑,突如其来的耻辱与冤屈使控诉人冲顶的愤怒致突发高血压、罹患快速房颤心律失常心脏病。拘留所领导恐怕控诉人在所内死亡承担责任,而送到医院抢救治疗,控诉人才捡回一条命!

从此后,快速房颤心律失常心脏病缠住了控诉人,经常发病在出差办案途中,晕倒在法庭之上,成了抢救室内的常客。仅2013年9月份住院期间反复发作快速房颤竟达十余次,每次发病无不面临心衰、心脑血管栓塞的危险,控诉人已经无力再出庭办案。至今四年又九个月时间过去了,和平分局对控诉人伤病不理不睬,拒不作伤病成因机制司法鉴定,不依法处理打人恶警。

控诉人履行了二年的息访承诺,可是和平分局始终没有履行他们自己提出的息访协议。

四、和平分局恶警再次殴打重病的控诉人遍体鳞伤抛弃到郊外。
2011年8月30日,沈阳市信访局驻京办的领导见到身体虚弱到连走路都可能摔倒的控诉人,发恻隐之心安排回沈阳棋盘山分流中心要求和平分局领导接待安排给控诉人治病。没想到到了分流中心,和平分局领导根本没人来接待,更不要说安排治病之事。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作恶多端的大队长张家丰竟然派来三名属下恶警,他们强行将控诉人拖入警车之内后,将虚弱的控诉人头部按到车底,倒剪双手拧到颈后,左右夹击进行拳打脚踢,致控诉人昏厥不省人事。醒来后发现被扔在不认识的郊区马路边。这与间接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是围观的路人帮忙截了出租车到沈阳市公安医院验伤,经检验双手、双臂、双腿及口腔大面积青紫淤血。损伤面积达到人体表面积23%,已经超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可是和平分局纪检却拒不追责处理。

五、控诉人被“形迹可疑”而获行政拘留七天。
2012年9月24日,控诉人到北京正义路附近的卫生部北京医院挂专家号咨询射频消融手术治疗房颤问题。从医院出来途经天安门广场东侧马路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身份证发现有过上访经历,其他上访人一起送到九敬庄分流中心,由驻京办送回原籍,这并不等于违法。可是和平分局不管控诉人是否在北京居住、工作、乃至当天去医院看病的事实。而滥用警权恶意报复控诉人对其有过控告举报的经历,不顾控诉人快速房颤发病中,将毫无过错的控诉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关进拘留所7天。当控诉人行政诉讼,法院送达证据时方才知道原来处罚的理由竟是“在天安门广场发现李昱函形迹可疑”。真不知道控诉人“形迹可疑”表现在什么地方?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

六、谎称领导接待却拒不见面,发病晕倒在地警察们见死不救。
2013年9月25日,控诉人按照分局控申科长李维阳预约当日上午局领导接待的安排,花几十元钱打车来到控申科。可是,看门的警察却拒绝控诉人进门。被愚弄的控诉人因愤怒而发作快速房颤,当时晕倒在控申科门前。(据屋内目击者事后称:当时控申科所有的人都看到了当时的情景,有个警察还说她有心脏病,有个警察还从身上跨过去,就是没人打电话叫120)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是屋内访友叫来了120 救护车,当时的心电图显示快速心房纤颤,心率145次/分。屋内的李维阳科长让120赶紧将病人拉走,他派人马上去医院。救护车将控诉人送到中国医大第一医院急诊室之后,从上午11点到次日控诉人离开抢救室,始终没见到李维阳科长安排的人到医院。

当时电视台正在每天播报公安部最新出台的“三项纪律”。其中第一条就是“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和平分局警察们是不是适用这条纪律呢!

七、午夜、她被120抬出派出所地下黑牢房
2013年10月30日由于房颤反复发作,控诉人再次入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
11月2日控诉人与和平分局徐松林副局长通电话希望兑现分局领导在5月就承诺解决的住院医疗费问题,徐副局长电话回复说:“我一定尽快去医院看望大姐,我说话算数”。可是过了快一周也没来。11月7日,控诉人预交的住院押金已是负数,再不续交费用即将停药。下午,焦急的控诉人离开医院去找徐副局长。可是却遭到治安大队副队长刘沈安带二名黑打手暴力绑架到八经派出所地下黑牢房刑讯逼 供,他们威胁、恐吓、殴打控诉人要如实交代进市公安局要搞什么破坏活动??控诉人严历斥责他们的无知,同时对这种非法拘禁提出强烈抗议!并向他们展示了埋植在手臂上的套管针和穿着的住院病号服,强烈要求立即送她回医院。可是他们全然不理会。绝望中的控诉人向110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打电话求救。刘沈安们见控诉人向外面打电话求助,就冲过来抢走了控诉人的眼镜,又抢夺走挂在脖子上的手机并惨无人道拧拽控诉人埋植在手臂上的套管针,控诉人眼看着刘沈安明目张胆的窥视手机内个人信息并删除通讯录、录音、照片等。控诉人怒不可遏的痛骂他们违法侵犯人权、侵犯个人财产、侵犯隐私权的不耻行为。恼羞成怒的刘沈安们拳脚相加将控诉人殴打昏死过去。

当控诉人醒来时发现有120救护人员在掐人中穴。此时的刘沈安气急败坏的让救护人员赶紧将控诉人抬走,此后刘沈安们再没露面,也未付救护车费。最后是陆军总院急诊科医护将浑身伤痛的控诉人推回病房,此时已经是午夜。
             
上面照片拍摄于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病房 右照片见埋植套管针的小臂被拧红肿 针眼出血 针管脱落

综上所述,身为律师的李昱函,本为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实名举报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本应受到法律保护。想不到举报信旁落,以致遭受被举报人暴力绑架、恐吓、伤害。更令人不解的是本应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安警察却违背法律与职责,充当黑恶势力恶奴一而再的打击迫害控诉人。事实证明违法恶警是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根源。这一切与其说是对控诉人个人的伤害,不如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行政机关要带
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做到有
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习总书记的指示能不能落到实处?公民人权怎样保障?违法恶警能否惩治?
控诉人期盼相关领导为她做主,还她一个好身体!给她一个说法!还她一个公道!!
          
控诉人:律师李昱函
 
李昱函律师身份证号码21041119571009202X
手机:18310382749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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