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李明荟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劳动纠纷案近一年法院未有结果



(2009-6-1)权利运动发布:
李明荟女士1997年经乐山市五通桥区委书记何健推荐、区组织部田华云安排,从招商局调到中保人寿乐山分公司五通桥支公司工作,并且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于李明荟是经济管理专业,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得心应手,从开始的业务员到业务经理,又从高级业务经理到部门经理,12年中为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签订保单924份,保险金额近2千万人民币。

08年6月14日李明荟工作的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五通桥支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包括李明荟)签订一份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前,曾订立的代理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五通桥支公司强迫员工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目的是,要将原来公司与业务员的劳动关系人为地改变为代理关系,从而逃避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李明荟的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完全可以签订一份有保障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李明荟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这样严重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霸王合同而遭到非法解雇,更为恶劣的是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在李明荟的工资中扣了12年的“三金”,却从未为其在社保部门办理保险,因此李明荟于08年6月24日向地方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在劳动仲裁时,被申请人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拒绝提供有其管理的97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却向劳动仲裁出示一份05年申请人与其签订的“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来证明李明荟与保险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代理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侵害了李明荟的合法权益。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竟然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申请人李明荟的合法请求。

08年9月12日,李明荟向五通桥区法院提起诉讼,12月29日五通桥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相关证人当庭证实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出具的“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是伪造的,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仍然拒绝向法庭提供97年李明荟与其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法庭审理结束后,李明荟的代理人著名律师张成茂先生依约对卷宗进行查阅和复印,令人震惊的一幕发生了,主审法官舒志军竟然当场电话“请示”被告代理人,最终依法查阅复印的权利遭到非法拒绝,法官舒志军被依法要求回避。

09年3月16日,该劳动争议案由重新组织的审判员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依然拿出伪造的05年“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法庭也默契配合着被告在这一份签订日期为10月1日节假日的、明显造假的“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上故意纠缠,导致该案至今没有判决。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拒绝向法庭提供有其保管的“劳动聘用合同”,那么将有其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法庭审理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李明荟女士与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的劳动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中保人寿公司为了逃避自己应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责任,“卸磨杀驴”将自己的功勋员工扫地出门,甚至不惜造假进行构陷。在“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党官经济)中,老百姓戏称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就是名副其实的诈骗公司!

相关联系:
李明荟:13990627363.
乐山五通桥区法院伍院长:13508144438
主管民事付院长刘小明:13808131578(张建平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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