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常伯阳律师及施平就被强制传唤一事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提出起诉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2017年3月6日,郑州常伯阳律师、施平就2016年11月11日与友人吃饭时遭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警察张磊等人违法强制传唤一事对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提出起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据了解, 2016年11月11日18时30分左右,常伯阳律师来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豫和馍菜汤生活馆”饭店与几名友人吃饭。在大厅位子刚坐下,准备点菜,建设路分局警察张磊带领十余名着装警察进入饭店大厅,在仅有一名着装警察出示证件的情况下,要求查验常伯阳律师和友人的身份证,常伯阳以该行为违法为由予以拒绝。随后,在未告知任何事由和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一名着便装的男子吆喝:“不要跟他们理论,强制带走”,旁边着装警察将常伯阳和其友人双手反剪,强行从座位上拉出,架出饭店并押至市场街上的建设路分局。在亦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常伯阳及其友人被要求做询问笔录,且整个询问过程没有涉及到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至当晚21时,常伯阳及其友人在被非法留置两个多小时后,才被释放。

常伯阳律师认为,此次相关警察的行为纯粹是滥用警察职权,非法拘禁公民的违法行为。其幕后的黑手是公安局国保支队的个别领导目无法纪,打着政治安全的旗号,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借口,扰乱公民正常生活。他们打着维稳的旗号,实际是给国家添乱,目的是套取国家的维稳经费。他们的行为与习近平提倡的依法治国的理念相违背,损毁了警察的名誉,也侵蚀了政府的公信力,实际上是认为制造不稳定因素,不但不能维护国家的安全,反而是挖共产党的墙角,他们才是真正的违法分子。常伯阳律师要求有关部门对此次相关警察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警察队伍的形象。

下附:2016年11月 对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警察张磊等人违法强制传唤行为的控告
控告人:常伯阳
控告人:施平,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址(略),电话13598070847;
被控告人张磊,男,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警察。
(其他被控告人十人以上,以现场警察执法记录仪为证)
控告事项:
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2016年11月11日晚非法强制传唤控告人的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11日18时30分左右,控告人来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豫和馍菜汤生活馆”饭店与几名友人吃饭。控告人在大厅位子刚坐下,准备点菜,建设路分局警察张磊带领十余名着装警察进入饭店大厅,在仅有一名着装警察出示证件的情况下,要求查验控告人和友人的身份证,控告人以该行为违法为由予以拒绝。随后,在未告知任何事由和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现场两名着装警察将控告人双手反剪,强行从座位上拉出,架出饭店并押至市场街上的建设路分局。在亦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控告人被要求做询问笔录,且整个询问过程没有涉及到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至当晚21时,被非法留置两个多小时后,控告人才获释放。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部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为:“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控告人走进饭店准备吃饭,坐下后点菜,这一行为没有构成任何违法犯罪嫌疑,建设路分局张磊等人滥用职权,非法要求查验控告人身份证、非法强制将控告人架出饭店、非法询问、非法留置的行为,不但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生活安宁权,也对破坏了该饭店的正常经营秩序。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却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故控告人依法请求贵机构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控告人,如查清张磊等十余人的行为受上级指派,也请依法严肃查处。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督察支队
控告人
                               
2016年11月12日
附:现场着装警察持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录,请及时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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