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维权人士袁天放状告法院侵犯肖像权 检验《侵权责任法》效果


(民告官案件零公正的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衙门)
(袁天放先生的肖像在法院大门口的橱窗已被侮辱了一个半月)

(2010-8-18)权利运动发布:
《侵权责任法》从7月1日已经生效并实施至今超过一个半月了,无锡市维权人士决定拿滥用职权的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来祭一祭《侵权责任法》这部新法的刀,看一看这一部新法究效果怎么样?

附:《民事起诉状》
原告:袁天放,男,汉族,1950年2月21日出生
住址:无锡市蠡园开发区隐秀苑148号501室,电话:13961702209

被告: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王春年(院长)
所处地:无锡市青莲路68号
诉讼请求
一、判定被告在公共场所示众侮辱原告的侵权违法行为。
二、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恶劣影响。
三、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无中生有称原告在7月6日法庭旁听时的轻轻咳嗽是扰乱法庭秩序的“发笑”,遂滥用公权力对原告作出处罚并现场拍照。

被告不日就把原告的相片在法院大门口旁的橱窗中张贴示众(证据一)。宪法第三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零一条等法律条文,都对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同时,被告理应也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在法官成堆的地方、大概不会再出现依权代法的庭审场面了吧?

鉴于被告顽固不化继续侮辱原告的行为不改。为此,恳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为感。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袁天放
2010年8月18日
附件:
1、本状及副本共二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示众证据照像二张。
(闻天不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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