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自由风”精彩点评官媒对福建“诬陷门”的报道


网民“自由风”精彩点评新华社对福建“诬陷门”的报道
(2010-4-21)权利运动发布:
福建三网民案,4.16日一审第三次开庭宣判,其结果引来各界的质疑和强烈不满。当天现场前去围观的全国各地网友逾200人,关注团签名人数超过2000.本来也想前去现场见证这历史性的一刻,在勉强预计解决各种顾虑后,不料东北的一场大雪彻底埋葬了我的这个心愿。不过,在家里网上直播也能对自己的冲动聊以慰藉。

这次马尾连警察都没好意思派太多,竟然雇用保安人肉墙来维持秩序,在不管饭的情况下成本也不能低。这是因为他们吸取了教训,3.19日他们所用的警察偷盗和哄抢技术不够专业,忘了给自己遮面,很快就被曝光人肉,实在有失风度,不过我比较纳闷的是一个法院派保安来维持秩序,这个面子守住了么?

各地媒体的摄像机毕竟不是单反形状的钢炮,不可能给法院炸出个窟窿再进去拍摄。还是人家新华社的记者威武,事先沟通,直接把摄像机架在庭内,不过这录像就仿佛是兽兽和男友分手前的秘密,是不可能公开的,况且剪辑起来也挺费时。记者当天立断,直接抄了一份判决书上去,既免去了采访的麻烦,又充分肯定了马尾法院的写作水平,何乐而不为呢?

不过遗憾的是新华网的报道似乎没人看,显得太过弱势,同网民自己上传的现场视频以及各方资料的浏览数根本没法比。我本想写点什么反驳一下这篇稿件,可惜对于一篇从头至尾都在胡说八道的东西,实在找不到可以切入的缝隙。或许是觉得单纯的让官媒统一口径还不够,福州方面今天下午特别安排了一场新闻发布会,一定要把自己的公信力树立起来,把脸面撑起来,不过没想到这一下子还撑破了。马尾区法院副院长傅义荣把早已写好的稿子读了一遍,这也就是我们在人民网首发的报道中所见的内容,法院认定的基本情况中有一句很垄断的话重复了三次“该辩解和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读者只能看到法院单方面的说辞,却不知道这个不成立的辩护理由究竟是什么。当然不能让你知道,你要知道了闹不好也得上街了。

现在看来,新闻发布会也没有奏效,反而为马尾自身引来骂名无数,更加不幸的是,辩护的理由与铁证在新闻发布会之前,甚至庭审之前就被人知道了。腾讯网易等网站这次是为草泥马们提供了公共卫生间,实在太坏了。

马尾方面严重凹凸了,似乎自己在已经撑破的脸面上又涂抹上了一层煤灰,不知道他们下一步还会想出什么遮羞的办法来,总之这东西越搞越大,还不是自己的,实在难堪。

很多人会问,诽谤的罪名没有改变,三网民仍然要面临牢狱之苦,网民的声援与努力是不是都白费了呢?别这么看,人文实际关怀和行为艺术是并行的。一方面没有底限的无耻者多少学会收敛了;另一方面,不论二审是否会到来,结果会怎样,是非公道已深入人心,撑破颜面的早晚会因失血过多而死。铁证无法销毁。卧草在不断生长,马儿吃饱会继续奔跑。

这不是最后的结果,我们接着玩儿! 

附官媒报道:
【人民网福州2010年4月20日电 (记者赵鹏)今天下午,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就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严晓玲案”,及涉及到的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案一审情况进行了通报。

  马尾区法院副院长傅义荣宣读了法院最终认定的案件基本情况,全文如下:

  “2007年底,闽清籍女青年严晓玲与聂某某在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租房同居。严晓玲在该房中因肚子疼痛, 2008年2月11日晚10时许,被送往闽清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2日,严晓玲家属向闽清县公安局提出对严晓玲死因进行解剖检验。当天闽清县公安局法医对严晓玲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死者心血、阴道内容物、子宫及双侧输卵管等体内器官,分别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进一步的病理学、理化和生物物证检验。福州市公安局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毒物和送检阴道内容物未见人精子”的结论。福建省公安厅同日作出“输卵管妊娠并破裂”的病理诊断。闽清县公安局根据上述鉴定结论,于同年3月3日作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对鉴定结论不服,多次上访,并在上访中认识了被告人范燕琼。

  2009年6月21日,被告人范燕琼听了林秀英及其兄林爱德讲述严晓玲死亡的相关情况,看了严晓玲死亡的法医鉴定等材料后,着手杜撰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文章中捏造了虚假的事实:1.“闽清县医院对面的县文化馆里的‘丽歌’KTV,系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梅城刑警队队长林某某与治安科科长卢某某和县检察院涂检察官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聂某某合伙开办的,这家娱乐场所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2.“2007年农历腊月28日晚,严晓玲被聂某某等10多个同伙带到一个名叫‘台山’的别墅过年”;3.“严晓玲早已被有执法权力背景的聂某某等所控制”;4.“本人听到医护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的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阴道口张开很大无法收缩’、‘阴道内还有精液’、‘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 ”;5.“聂某某父亲说严晓玲系遭8人轮奸致死”;6.“聂某某一伙连同两名警察突然出现在昼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7. “林秀英请求办案民警魏某某将其亲眼所见女儿会阴部撕裂状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写进笔录,魏某某却以‘这是检查拳打伤和刀砍伤的,不是检查阴道口和手指纹的’为由拒绝记录,魏某某强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编造的笔录上一阵乱按,随后被告知严晓玲死于宫外孕等等。”8. “自从这家KTV创办以来,这个县城就时常出现无名女尸”。22日晚,被告人范燕琼将该文章发布到境外网站,不久,该文在“博讯”、“参与”等境外网站上被更名为《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下称“网文一”)的帖子。“网文一”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被国内外多家网站纷纷转载,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涂某某、林某某、聂某某等人。福州市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范燕琼所写的“网文一”虚构事实,纯属捏造。6月24日,福州市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真相。

  24日上午,被告人游精佑在“凯迪网”看到了“网文一”后,与被告人吴华英策划将林秀英、林爱德接到游精佑马尾家中制作视频。在制作视频时,其朋友郝刚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福州市有关部门关于严晓玲死亡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内容与网络文章出入很大,并提醒二人应慎重。但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仍将“网文一”文章、严晓玲死亡照片以及林秀英兄妹在口述时制作成视频,以“诉说”为标题发到“土豆网”上,并发送给网友郭宝锋等多人,并要求这些网友协助将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有意识地广泛传播,进一步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后由网友将该视频发送到境外互联网站上。之后,该视频又被冠以“严晓玲被轮奸致死,家人哭诉悲惨经历”等标题,发布在“博讯”网等网站上。

  6月26日上午,被告人范燕琼接到林秀英电话,称“闽清公安局邱某某带人到其家中吓唬她”。被告人范燕琼马上就杜撰了一篇题为《闽清公安局邱某某等十几个领导干部恐吓严晓玲母亲林秀英》(下称“网文二”)的文章,捏造了虚构的事实:1.“2009年6月25日,闽清县梅城镇陈某某与县公安局邱某某和县政法委陈某某等十几个领导干部以及官方派遣的记者到林秀英家中恐吓。”;2.“公安局邱某某先是大骂网络对严晓玲遭轮奸施暴致死的空前报导,紧接着就对林秀英及其家人恐吓道:‘要把你和你的丈夫(林斯购)一起抓去劳教!’”;3.“梅城镇陈某某更是从头至尾的怒骂林秀英,甚至恶狠狠地冲林秀英叫嚣:‘事情搞的这么大,你要负完全责任!’”后将该文发送到境外网站和博讯网编辑蔡楚的邮箱上。其行为使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人格受到严重损害,名誉受到严重破坏,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过认真严密审理后,2010年4月16日上午,马尾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对于最终判决的理由与依据,马尾区法院如下表示:

  (一)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实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范燕琼不仅虚构还捏造了虚假的事实,并杜撰了邱某某、陈某某等10余人到林秀英家中恐吓、辱骂的具体情节,其制作的两篇网文,歪曲事实真相、凭空捏造,足以认定范燕琼有捏造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制作视频时,明知被告人范燕琼制作的“网文一”有捏造的虚假事实,仍然把“网文一”内容制作加入到视频中,继续实施在互联网中的散布行为,对造成本案的危害后果起到放大作用。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意见予以采纳。

  (二)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三被告人所制作的网文和视频,被冠以警匪勾结、轮奸致死、继续奸尸、惨绝人寰等醒目字眼为标题,又虚构黑社会头目、贩卖毒品、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暴力提成等内容,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捏造并指责基层行政、司法部门人员违法办案。不仅造成多名被害人个人的人格、名誉严重受损,被害人家庭的声誉、精神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和骚扰,还使包括医院在内的多家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严重损害网民的真相知情权,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甚至有群众和网民认为闽清当地的地方治安混乱、环境恶劣,并对当地基层组织、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可以认定本案三被告人行为及其后果属于情节严重。该节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故意捏造事实,先后两次编撰文章发布到境外的互联网网站上;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福州市有关部门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于宫外孕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为严晓玲家属拍摄录像,并加入范燕琼撰写的网络文章制作成视频,在互联网上散布,三被告人故意混淆是非、诽谤他人、误导民众,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上网点击和跟帖,攻击、谩骂、诋毁被害人,严重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给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被告人主观上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三被告人也没有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作虚假告发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的罪名应予变更。三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范燕琼捏造并公然散布了虚构的事实,游精佑、吴华英明知是捏造的虚构事实仍公然予以散布,严重败坏和影响他人名誉,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具有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符合诽谤罪的要件,已构成犯罪。该辩解和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过程中违反程序意见,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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