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尾区法院新闻发布会的看法


――公开开庭案件不让媒体旁听,判后搞新闻发布会浪费资金
(作者:刘晓原律师)
20日中午,我接到香港某媒体记者发来的消息,说下午马尾区人民法院会就网民诽谤案召开新闻发布会。

看了短信后,我心里有些不相信,宣判已经第五天了,媒体也报道了判决结果,还有必要搞什么新闻发布会吗?

我马上回了记者短信,问消息是否可靠?得到肯定回复后,我告知了国内某大媒体驻福建记者,他说正在出差不知此事,会马上求证此事。随后,他给我发来短信说,新闻发布会下午三时半召开。

下午2时半,离马尾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召开还有一个小时,我在推特上就福建网民案也搞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我谈到了案件的起因,谈到了公检法办案中违法问题,还谈到了官员对案件的干涉,以及三网民最终获罪背后原因。

我在推特上发布消息时,因有当事人来找中途断了半个多小时。下午四时十分许,我结束了网上新闻发布会。随后,应某国际媒体之邀去接受采访,谈的还是网民诽谤案。

从思宁博客获知,马尾区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不是在法院的会议室里召开,也许是为了讲排场吧,就跑到了卧龙山庄宾馆召开。我从网上搜索得知,这是一家三星级宾馆,虽然不属高档,但总比法院会议室有脸面。如此一来,又浪费了不少国家资金。

这起网民诽谤案,前后三次开庭公开审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民众和媒体都可以申请旁听。

但是,不知马尾法院是出于何种考虑,竟然将媒体拒之于门外,特别是外地的媒体。在我印象中,只有第三次庭审,因为要宣判了,新华社福建分社记者才旁听了庭审。但从事后的报道来看,记者发的稿件却是通稿。

哪些从外地赶来的记者,连一张旁听证也没有拿到。

不允许媒体记者旁听,判决五天后再搞新闻发布会,这不是“亡羊补牢”,而是“劳命伤财”。

设想一下,如果三次开庭时,法院大门向媒体开放了,还有必要判后再搞新闻发布会吗?不用召开新闻发布会,不就可以节省纳税人的钱吗?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之一,我看过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三被告人是否构成诽谤罪,我是一清二楚。

林秀英向国内媒体公开宣称,范燕琼的文章是依自己讲述而写。游精佑和吴华英请她制作视频,更是自己在镜头前“自话自说”。这还有林秀英和录制视频在场人的笔录为证。

我认为,马尾法院的判决中有一个很可笑的逻辑,就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不可质疑,三被告人只能去相信。法院的这个观点,与公安机关的观点,不谋而合了。

记得在第一次开庭时,我拿广西法官黎朝阳之死作了驳斥。黎朝阳在看守所死后,公安机关结论为猝死,随即桂林市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市政法委官员宣布了猝死结论。后来,经过北京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了不同结论,但最后还是同监室死刑犯为了要保命才说出黎法官是遭殴打致死的真相。马尾区人民法院不可能不知黎朝阳之死吧?

马尾法院在新闻发布上,特别强调了办案中的审限问题。马尾法院解释道,因本案复杂,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据我所知,该案在检察院提出第一次补充侦查前,该案适用的是二个半月的审限。

只要关注过这起案件的人都知道,这起案件并不复杂,按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该案是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引发。范燕琼的文章和游精佑、吴华英制作的视频传到网络上,也只过了几天时间,公安机关就把人抓获归案了,这样的案件难道也算复杂吗?

请马尾法院好好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和第126条之规定。你们的说法,蒙不了学法之人。

马尾法院的新闻通稿,回避了不让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公诉方提供了七十多个证人(包括补充侦查中找到的证人),辩护律师在第一次开庭前,也递交了要求证人出庭的申请。但审判长以有笔录了,没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作证为由而加以拒绝。

这起荒唐的诽谤案,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起诉书已将林秀英列为“同案人”,但她却没有被拘留,也没有被逮捕,林秀英说一开始被公安关了两天,什么手续也没有办就出来了。既然林秀英是“同案人”,请问马尾区公检法,她是一个主犯呢?还是一个从犯呀?

马尾区法院判决认为,三网民构成了诽谤罪,但判决书回避三网民诽谤的动机和目的。他们不是闽清县人,也不在闽清县工作,与闽清县公安局林宗颖副局长、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涂义铿副检察长、社会人士聂志雄,素不相识,没有矛盾和仇怨。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为何要诽谤这三个人呢?

针对马尾区法院的的判决理由,再作如下的驳斥:

一、“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实的问题”,马尾区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范燕琼不仅虚构还捏造了虚假的事实,并杜撰了邱某某、陈某某等10余人到林秀英家中恐吓、辱骂的具体情节,其制作的两篇网文,歪曲事实真相、凭空捏造,足以认定范燕琼有捏造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制作视频时,明知被告人范燕琼制作的“网文一”有捏造的虚假事实,仍然把“网文一”内容制作加入到视频中,继续实施在互联网中的散布行为,对造成本案的危害后果起到放大作用。

按照马尾法院的认定,捏造事实的是范燕琼。那么,而游精佑和吴华英只是使用了捏造的事实文章,“使用”与“捏造”,难道是同一概念吗?

我认为,视频中虽然出现了范燕琼所写文章的镜头,但林秀英讲述严晓玲之死时,并不是按范燕琼文章照本宣科,游精佑和吴华英没有授意林秀英要如何讲述,完全是由林秀英在镜头前“自话自说”。

他们为林秀英录制视频,与电视台记者采访录像,两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如果被采访人说了假话,采访人所要承担的不是“捏造事实”之责,而是“传播谣言”之责。

在此,我建议马尾公安机关把采访过林秀英的成都电视台、山东电视台、南方周末等众多媒体记者一并抓获,最后交给马尾区人民法院去审判,以治媒体记者的诽谤之罪。因为媒体记者写的文章和拍摄的节目,已经传播了林秀英的不实之言。

这种逻辑太荒唐了。连传播与捏造都分不清楚,还能指望他们公正判案吗?

如果游精佑和吴华英参与了“事实的捏造”,那么三人就是共同犯罪。但是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写文章和制作视频是各自独立完成,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的串通。

而检察机关没有指控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马尾法院将“传播”与“捏造”等同,显然是在强词夺理。

二、关于情节严重问题。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但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没有作具体解释。

按照《刑法》教科书及专家们的观点。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诽谤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

在三个被告人被抓获之前,三个“被害人”根本还来不及“精神失常”,也来不及去自杀自残。因为文章和视频是在外网上先出现。等转到在国内网站上后,还不到一天时间,公安机关监控到了,迅速就作了删除,且马上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澄清。三个“被害人”还会因此精神失常、自杀、自残吗?

法院认为,三个被告人的网文和视频,造成了包括医院在内的多家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严重损害网民的真相知情权,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管理秩序,甚至有群众和网民认为闽清当地的地方治安混乱、环境恶劣,并对当地基层组织、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

这个认为,也是很可笑。

我在案卷中,根本没有看到有医院在内的多家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的证据。

要说有影响,只有丽歌KTV。在事件出来后,就给关张了。从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信力”证明来看,这家KTV开业仅一个月,就查获了三名吸毒者。这家歌厅也是该关张了。

把闽清的治安不好,也归罪于三网民文章和视频,这也是很可笑。

本案的证据中,只有公安人员的证言提到,民众认为当地治安不好。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个别公安人员的证言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看法,这是不是也属于“捏造”事实呢?

闽清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信力”证明材料称,2005年至2009年共发生了21起命案(是否有没立案的命案呢),已破获了20起。一个小小的闽清县每年发生四起命案,难道社会治安也算好吗?

三网民的文章和视频发出后,在闽清县也好,福州市也好,没有因此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没有民众因此而走上街头去抗议。在虚拟世界里,也没有导致互联网运行的中断。怎么可能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呢?要说,严重损害了官员的面子,我还是有些相信。

三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法院的一句话就把这起本是自诉的诽谤案变成了公诉案,这也太离谱了。

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是为了规避“自诉与公诉”之争,才改变涉嫌的罪名。这方面的问题,我在以前的博文中详细谈过,在此不多说了。

马尾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复杂案件。我以为,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遇到权力干涉才变得复杂。

从三网民案的判决来看,人民法院并不是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最后,还要谈一下对马尾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看法。我认为,这个新闻发布会本是可以不开的,因为三次庭审都有媒体申请旁听。如果当时让媒体去参加旁听了,也就不用浪费资金再搞新闻发布会。不让媒体去旁听,新闻会上只念通稿,又不让媒体记者提问,与会者能了解真相吗?

我认为,马尾区人民法院对三网民案的判决,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这起案件也是经不起历史的考验。我相信,历史终将会证明这是一起权力干涉导致的错案。

最后,我还是用以前对媒体说过的九个字给三网民案作总结:太离谱!太荒唐!!太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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