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氏父子不服被“爆炸罪”构陷今上诉

2014/10/8)权利运动发布:

【导读:以鞭炮和汽油瓶阻止非法强征、强拆、强占的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新城岳巷农民岳根荣、岳志毅父子,虽然于2014930日经丹徒区法院重新审理后由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免予处罚,从而结束了一年九个月的牢狱之灾,但并没有洗脱被“爆炸罪”构陷的罪名,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国家赔偿,为此,“十一”长假结束第一天,父子俩就将已经邮寄一次的上诉状再次当面向作出枉法裁判的丹徒区法院送达。】

《刑
状》

上诉人岳志毅,男,19797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79071248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岳巷53号。

上诉人因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
徒刑初字第00038 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
徒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起因是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雇佣大批保安于20121218日上午非法入侵上诉人的房屋前场院与果园,肆无忌惮挖掘上诉人的场院与果树,上诉人和父亲岳根荣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行使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寡不敌众的情况下有限度使用鞭炮阻止不法侵害,而被镇江市丹徒区公安与检察院以“涉嫌爆炸罪”构陷的冤假错案。

为了证明上诉人和父亲行为的合法性,上诉人的母亲谈荣庆在上诉人被以“涉嫌爆炸罪”而失去人身自由后,向镇江市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供上诉人房屋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镇江市规划局丹徒分局于20131218日作出书面答复:该地块从未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既然连起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都没有,一审判决何来经“审理查明:2006123日,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以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包括丹徒新城岳巷自然村在内的土地使用权;200972日,经镇江市丹徒区建设局许可,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对恒基二期项目用地实施房屋拆迁,二被告人所居住的房屋及附属物在本次拆迁范围内;2011810日,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地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认定呢?

既然到20131218日都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123日以缴纳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上诉人房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也早已无效,更不用说到200972日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与2011810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了。

其次,上诉人根本没有一审判决所说的上诉人把鞭炮与酒瓶绑在一起的所谓爆炸物点燃扔向保安的事实,更没有所谓的受害人李建民被爆炸物炸伤的证据。上诉人扔出鞭炮的目标是非法入侵上诉人自家围墙和院子里挖掘机,该地块不是公共场所,一审判决以当时非法入侵上诉人家园的犯罪嫌疑人人数较多就称危害到公共安全缺乏基本事实。

在侦查机关为保安李建民做的伤情鉴定中,认定他的脚是被烧成轻微伤,不是被炸成轻微伤。丹徒区公安分局城区派出所警察郑涛的笔录称:201212188时多接到报警……立即带民警黄波、李青到案发现场,看到一个脚被烧伤的人站在那里。可见伤情鉴定与警察的笔录证实:即使鞭炮与酒瓶两个物体绑在一起仍然是属于燃烧物,而不是爆炸物。既然不是爆炸物,何来构成爆炸罪?!

依据镇江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袁爱平的笔录,当天该公司雇佣了40个润州保安公司的保安维持秩序。如果是合法施工行为何必要雇佣这么多保安?既然保安能维持秩序那国家还要设立公安机关干什么?这显然不是施工而是对上诉人家园的入侵与非法掠夺!

另外,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所谓爆炸装置的“检验报告”仅以双喜炮竹中有烟火药,与装有棕黄色液体的酒瓶捆绑在一起就构成爆炸装置的结论显然是配合构陷上诉人的伪证。

上诉人认为,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面对错案不敢纠正,不敢判上诉人无罪,只是由原判三年刑期,改为“有罪免罚”,这无疑是怕承担办错案的责任。这种“和稀泥”式的判决,严重损害司法尊严,也严重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从20121218日被刑拘,到2014930日被“有罪免罚”走出看守所,被羁押了一年零九个多月。这起案件完全是丹徒区公检法为开发商强征强占上诉人一家人使用的土地而制造出的冤案,必须依法纠正,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更为荒唐的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作出“有罪免罚”的当天,竟然又对上诉人作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严重滥用司法权力。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案件定性严重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岳志毅

2014 108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