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法院“以”法抢劫,南平中院充当“保护伞”


作者:纪斯尊

建瓯法院以“法”抢劫,南平中院当“保护伞”,就是当今中国官僚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必须予以揭露,尽快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对徇私枉法的法官进行追责,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才能真正实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让人群中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梦想。

徐其发是中国农村,农业,农民发展方向,勤劳致富典范。

徐其发,男,汉族,58岁。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人,早在25年前就在当地很有名气。早在1985年就在全国率先创建家庭果园,至今也是国家鼓励农业农村农民经济发展方向和模式,承包327亩柑橘果园15年,一次付清378900元。到1997年,经农技师实地评估,年产量150万斤到180万斤,产值130万元以上,是勤劳致富的典型。徐其发在长达11年时间,为经营果园,共贷款100余万元。从1992年到1996年,已归还本息40多万元,尚欠693400元。果树生产周期长,规模大,贷款经营完全正常。

建瓯法院当“抢劫犯”,使百万富翁徐其发倾家荡产,成为流离失所的穷光蛋!

199761,东峰供销社邀请建瓯市经作战农技师到果园实地考察,认为果园年产量150万斤到180万斤。建瓯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1997年、1998年柑橘果园售价平均每斤市价1元。那么徐其发果园产值都在130万元以上。完全足以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根本不存在任何贷款风险。

1997年,建瓯市东峰镇信用社为清理贷款,诉至法院,也属正常,但不正常的是,建瓯法院严重知法犯法,乘人之危,乘机“抢劫”!建瓯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将徐其发果园1997年、1998年、1999年三年产值400多万元抵还贷款69万元,却还远远不够,又将徐其发740平方米楼房提前二年未经拍卖只抵31万元。还将徐其发果园中40多万元资产抵债。使百万富翁的徐其发沦为倾家荡产的穷光蛋。

徐其发是种植柑橘能手,但对法律一窍不通。只是相信法律、法院、法官,直到自己被沦为穷光蛋,才发现建瓯法院法官居然是抢劫犯,抢得自己一贫如洗!才不断控告、举报、投诉。

建瓯市检察院经过大量细致调查核实,确认建瓯市法院执行庭法官林志忠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在对其查处中因体制性官官相护,林志忠只被党内警告就不了了之了。


(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

 
南平中院当保护伞

徐其发坚持控告申诉,要求建瓯法院赔偿。建瓯法院一推再推、一拖再拖、踢来踢去。最后踢给南平市中级法院。南平市中级法院顽固坚持官官相护、层层包庇,为建瓯法院的抢劫行为充当的“保护伞”。

甲:涉及固定资产诉讼期限是20年,而非2年。

乙:法院没有送达多份裁定书和协议书。有几份甚至是法院法官冒名代签,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律文书,送达徐其发亲自签收日为准来计算诉讼期限。

丙:徐其发在2011年签写《停访息讼协议书》后,即于2012年提交诉状。是建瓯法院拒绝受理,没有超期。

南平中院认为徐其发已于2011年签写《停访息讼协议书》,就不能反悔。

反驳:

甲:《停访息讼协议书》内容严重违法法律规定,严重不公平、不公正,甚至逼徐其发不得在举报控告林志忠。是十足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本身就必须撤销。

乙:《停访息讼协议书》只是困难补助5万元,与国家赔偿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替代。

丙:建瓯法院造成徐其发倾家荡产经济损失500万元,只困难补助5万元,严重不公平。严重违反法律公平原则,法理精神,不能成立。

丁:《停访息讼协议书》是在徐其发经济状况窘迫之际,法院逼签,诱签,写好后让徐其发照抄的,也是违法自愿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南平市中级法院“保护伞”两个借口都无法成立。

徐其发要求南平市中级法院确认建瓯市法院违法行为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有理有据,应该支持。南平市中级法院应该受理、立案、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徐其发电话:186599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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