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遭非法拘禁,江苏射阳陈必霞控告政府与公安

控告人:陈必霞,女  66岁,江苏省射阳县海河医院退休职工。身份证号320924194809222920  手机:13770144002

被控告人:射阳县人民政府、射阳县卫生局、射阳县公安局。

控告事由:被控告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失职不作为,知法执法违法,2010年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至今不执行。

控告事实:控告人从97年开始从县、市、省、到中央,依法上访上千次实名向有关部门举报射阳县县长田为友、射阳县社保局局长(原卫生局局长)徐勇、射阳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原海河医院院长)杨晓玲、原射阳县海河医院院长倪新春,违纪违法。

目前县长田为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徐勇、杨晓玲、倪新春仍消遥法外。

2005年中纪委、省纪委、省检察院有明确批示,至今射阳未立案查处。我实名举报16年,从未给我反馈意见,腐败分子至今无任何处理和定性结论,还升官。我举报人遭打击报复,丈夫被迫害致死,我被非法拘禁12次,计379天。

1999年我丈夫被县卫生局捏造事实行文下岗,被射阳县公安局内保股长贾能同(倪新春亲戚)利用手中职权,知法、执法、违法多次非法传呼唤、酷刑拷打、辱骂,被射阳县纪委、检察院多次训话、恐吓、威胁、违法罚款等手段。我丈夫由于身心受到严重推残迫害,一年后患食道癌,中医院手术责任事故迫害致死。我丈夫在临终前要我为他讨回公道,我答应他,我丈夫在火化前射阳县卫生局海河医院亲戚都答应为我丈夫平反,可至今未处理,控告人不得已赴京上访举报,被非法拘禁12次,拘禁时搜身、不让家人接见、打骂饿饭等暴力行为379天。致患心脏病、脑震荡、骨裂、胃肠功能严重失调等疾病。

最恶劣的时2008年、2010年、2011年三次被被控告人下属劫持绑架非法拘禁。200610月控告人在中纪委排队上访举报,被控告人派两名下属非法截访、殴打,一个揪着头发,另一个将两手反绑拖上车直送被控告人拘留所,在拘留所第三天才收到传呼证和处罚决定书。拘留期间上电视台暴光,一天三次家喻户晓。20082月控告人到北京上访,被控告人非法拘禁控告人儿子当人质。2009年控告人被非法拘禁时,被县医院副院长沈军、被控告人下属龙跃兵强行插胃管,四九天用冷水灌注,控告人在床上被龙跃兵扔下地,拍片检查尾骨骨裂,被打耳光等法西斯暴力行为69天。2009年、2013年非法拘禁时,违法鉴定控告人精神病。开听证会不让控告人参加,编造虚假反馈意见,蒙骗上级机关,打击报复举报人,定无理上访。

3、最严重的是20129月控告人被非法拘禁近5个月,原因是:2006年控告人被被控告人非法拘禁10日不服,于是200718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射阳县法院枉法判决,控告人上诉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628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2007盐行终字《0043号》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91015射阳县法院长达二年多时间又作出20070019号)判决书,维持原判;20091031控告人再次上诉到盐城市中级法院,盐城市中级法院在被控告人的大量工作之下,无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作出书面判决2009盐行终字(0113号)判决书,与第一次截然相反;201058控告人向盐城市中级法院申诉;20101215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消被控告人对控告人作出的2082号行政处罚决定;20101220控告人要求被控告人赔偿名誉损失、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并作出撤消处罚决定的书面材料,被控告人至今未有答复和处理,控告人向市、省法院多次申请执行,到市、省检察院控告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至今各级机关未有答复。

2012927日控告人到北京最高院排队上访,被射阳县法院驻京办截访人雇地痞三人强行绑架上车,送回射阳黑牢房非法拘禁。20121217控告人被被控告人下属邵俊友暴力殴打,控告人的呼喊声被楼下群众听到报110,控告人的面部、头上、床上、地上都是血,被控告人下属城南派出所出警至今未处理,证据报警单。控告人被转移到望鹤楼靠县医院方便治疗。201323天涯网上发布控告人被非法拘禁在望鹤楼的照片,4日晚由信访局、公安局、卫生局一起将控告人转移到海河医院非法拘禁,5日上午控告人被非法看管人员陈昌书等4人将控告人身体在地上拖,游街示众,海河医院院长、职工、病人、群众等亲目所睹。这都是田为友、徐勇、杨晓玲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心向上爬对上访举报人残酷、迫害、虐待,欲致于死地。

4、十八大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召开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不准以任何形式拦访、截访、非法拘禁上访人员。而被控告人继续非法拘禁控告人,2013831控告人在北京未上访,被强行截回射阳,非法拘禁在凯华酒店四楼39天。2012年、2013年两年的中秋节、国庆节控告人都在射阳黑牢房度过。

201411131控告人两次在北京都没有违法行为,北京警方也没有任何信息给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派人围追到北京,非法拦访、截访。201412控告人在北京四路通天成宾馆门口中午12点多钟,被控告人竟然在京城光天化日之下派下属将控告人捂口绑架上车,车牌号苏JZN586,送射阳拘留所,非法拘留十日。控告人在拘留期间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下雪天都是冷水洗涮,一天三餐都是萝卜干,其他的拘留人员如打架、吸毒等都可以和家人通电话,家人也可以探视,而控告人不可以探视和通电话,请问被控告人这是行政讼诉法的哪一条规定?

5、由于被控告人滥用职权、失职不作为,造成控告人多年维权合法上访家破人亡、身无居处,多次遭受迫害、虐待,人身没有自由和安全,24小时受人监视。2010518控告人到卫生局找局长徐勇要个说法,徐勇身为局长,与保安一道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控告人拳打脚踢,控告人报110,县城北派出所出警未处理。2010101杨晓玲丈夫陈建东私闯民宅到控告人家,打控告人砸家具,控告人报110,县城南派出所出警未处理,20101118控告人到县二院找杨晓玲要求补发被扣工资,被杨晓玲丈夫陈建东殴打,右手腕关节肋带撕裂伤,控告人报110,县城南派出所出警未处理。控告人家多次被偷都报110县城南派出所出警未处理。晚上多次有人敲门恐吓冒充国家机关执法人员,报110县城南派出所出警未处理。201446控告人家被偷报110,县海河派出所出警,用摄像镜头对着报案人,把报案人关到海河派出所审讯室做笔录,控告人是报案人被称为被传唤人,控告人拒绝签字。


综上所述,被控告单位都有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238397402条之规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党纪国法的尊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立案追究被控告人单位渎职、滥用职权、徇私、徇情枉法罪、徇私舞弊、包庇罪等刑事责任,并实施数罪并罚。请求纪检部门检查被控告人单位的犯罪行为,并对相关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应赔偿控告人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等一定数额的费用。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