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滥用二百五强拆房屋,是真的弱智还是利令智昏?


(文宝汽配门市部一角,学习范本根横幅已经拉起)

(清河区法院院长卢正苏两次签署非法的强拆公告,意欲制造血拆)

2014/3/21)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东湖办事处翔宇大道240号文宝汽配门市部业主臧文宝再次收到清河区法院院长卢正苏签署的房屋强拆公告,称要依据淮安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条规定,限臧文宝在2014324日下午16点以前搬出文宝汽配门市部,将房屋交与开发商,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文宝汽配门市部业主臧文宝之间,是一个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并不是房屋产权诉争的民事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的强制拆迁与房屋产权纠纷强制迁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

开发商与臧文宝房屋拆迁纠纷发生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前。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必须是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拆迁时,必须严格审查行政裁决有没有依法给予被拆迁人足额补偿,并在确认已经对被拆迁人足额补偿安置后,才可以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申请。

文宝汽配门市部位于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交通要道的翔宇大道旁,由经营的门面房437平米、仓储548平米、住宅190平米、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共计近2000平米。淮安市住建局曾经三次受理金太阳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对臧文宝的万宝汽配门市部房屋拆迁进行行政裁决,但没有一次是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专门法,按照司法原则,专门法优于普通法。

淮安市清河区法院院长在房屋拆迁中滥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不知是其法律知识上弱智到了二百五,还是为了与开发商的共同利益利令智昏到了二百五?

目前,不动产权益面临受到腐败司法严重侵害的臧文宝,决定再次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复议。


臧文宝电话:15805236943.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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