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老板陈大海在上海的遭遇(一)图


——陈大海遭遇官商勾结陷害,所经营超市面临陷阱和枉判带来破产危机
申鸣

陈大海是一个浙江丽水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改革大潮中下海经商来到上海发展。他相信上海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心,是一个充满活力和机遇、文明与法治并存的城市,是经商的理想之地,也是他施展才华实现人生梦想之地。

陈大海选择了发展超市,闵行区具备了开设超市的最佳地区之一。他从夫妻老婆店做起,逐步发展壮大规模。2011年元月他看中了招租的闵行区双柏路1786号1层2400多平方米的一块商铺,可不幸碰到了具有官商勾结背景的商人邱友兵。

位于双柏路1786号商铺是属于上海梅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招租的商铺。2011年1月26号,邱友兵隐瞒了未与梅莲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租商铺的事实,以承租人甲方身份与乙方陈大海签订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在甲方全部满足乙方提出的开设超市所需条件,清理沿莲花路绿化带树木,房屋出租方不得同意在双柏路1786号商区开设任何超市、便利店……;乙方同意甲方在承租价1.8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5元/㎡转让甲方手中的《租赁合同》,后经邱友兵提议与乙方商定修改租赁方案,将租金每平方2.5元复原到1.8元。乙方陈大海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邱友兵叁佰万元。

为了骗得陈大海支付300万元转让费,邱友兵约梅莲公司、陈大海在饭桌上三方达成口头约定:1、保证清理掉商铺两面绿化带树木,改为停车场和绿地……;2、出租方不得将本商业区内房屋租借其他经营超市便利店的单位和个人,确保陈所经营的超市客流量、销售量不受影响……;3、租赁期为12年,装修期为半年,为此要求梅莲公司与邱友兵签订了以上内容的补充协议书。

陈大海与2011年3月14日见到了《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于2011年4月30日前清理沿莲花路绿化带树木工作完毕,如有拖延甲方必将房屋起租日按实际拖延时间向后移动,还规定甲方不得在本商区内开设任何超市、便利店……

梅莲公司原总经理孙君文在没有与公司其他领导商量,又不作备案的情况下私自盖章,与邱友兵合演了一场官商勾结转让租赁合同,骗取三百万元损人利己的腐败案。

邱友兵在2011年3月15日分别收到陈大海通过建设银行向邱友兵转账支付160万;陈大海通过农业银行向邱友兵转账支付60万元;陈大海以现金方式向邱友兵支付现金360596元;2011年3月19日陈大海以现金方式向邱友兵支付100万元;邱友兵收到以上4笔巨款后,与梅莲公司一起拒不履行《补充协议》的规定。相反邱友兵又牵头在周围百米开设另外三家超市,使陈大海营业额从116万元/月急速下降至41.2万元/月;梅莲公司不仅不清除绿化带树木,相反在绿化带边上装上栏杆、铁丝网阻挡消费者视线。让陈大海的经营陷入困境。

至此官商勾结已原形毕露,派出所:负责消防法警、烟草公司某些人制造障碍,还乘机打劫妄想制造恶劣环境,逼迫陈大海经营失败走人,达到吞分300多万元巨额的违法事实。

邱友兵的行为构成了《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389条行贿罪而梅莲公司总经理孙君文已构成了《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和397条滥用职权罪。

在上述事实和证据充分情况下,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蒋鸣良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平正义原则,见(2012)闵五(民)初字第224号判决书)

陈大海为开超市已向邱友兵支付了300万转让费,月68万房租及37万押金共计405万元。而邱友兵为逃税等不可告人目的,至今未开发票导致陈大海无法入账。加上租金、装潢、硬件投入,首期货款等陈大海在该商场投入1200万元之多。其中有据可查500万元,是向民间借的高利贷款。在邱友兵恶意设下陷阱下,导致陈大海月月亏损,无法偿还高利贷债务。

陈大海向有关部门举报,信转到闵行区有关部门却石沉大海。如今陈大海不服闵行区法院枉判,已向市一中院上诉,一中院受理了该案,并下达了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开庭的通知书。

闵行人民得知陈大海的不幸遭遇,纷纷声援陈大海,表示法院开庭前往旁听、监督法院公正审理。已有50多市民向陈大海报名参加法院旁听。届时闵行人民拭目以待,衷心希望司法公正,给上海营造一个没有官商勾结,公平竞争合法经商的社会环境,更不要逼合法经商的商人因官商勾结而破产,从而铤而走险造成震动社会,危及无辜的事件发生!

陈大海遭遇官商勾结陷害,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我们将继续跟踪事态的发展!

陈大海电话:13585770708
20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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