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岂是妓女的裤腰带?非法房屋买卖案在江苏丹阳再审理

(2013/12/6)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的贡博望与吴金根、吴玲华父女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经历了3年的民事诉讼,且由镇江市作出终审判决后,于“12.4”法制宣传日在丹阳市吕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有辽宁、河南、江苏等地维权人士30余人参加了旁听。

据了解,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运河中心村荆西组村民吴金根因妻子与儿子病重急需要医疗费救命,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992年将自己在荆西组唯一的51号房屋以四万五千元人民币卖给了中心村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贡健生,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至今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过户,吴金根与女儿吴玲华也一直在通过各种理性方式讨回自己的房屋。

按照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第四条、以及现施行的《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民事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吴金根与贡健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始终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吴金根讨要房屋与贡健生拒绝返还房产的纠纷过程中,贡健生于2010年去世,由其儿子贡博望作为继承人提起房产证变更的民事诉讼,后发现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行政机关协助变更就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时,就变更诉讼请求为确权之诉。最后,镇江市中级法院以“合同只产生债权,不产生物权”为由,作出了正确的驳回贡博望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正当吴金根、吴玲华提起返还之诉,并表示愿意按现有房价核算返还当时购房款时,江苏省高院居然受理贡博望的无理申诉,裁定发回重审。

基于现有的法律,吴金根的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其卖与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损害了荆西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其未得到房屋共有人的授权,其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是刚性的,不是妓女的裤腰带,在司法要体现柔性时有一条底线,那就是不能跨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跨越这条底线的司法就涉嫌《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的徇私枉法罪。权利运动希望丹阳市法院能够依法律为准绳,对该纠纷作出公正的判决。

吴玲华电话:13775336928.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