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良勇 :强烈抗议中共杀害无罪公民夏俊峰


“我是正当防卫,不是故意杀人,我就是死了,我也不服。”这是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前的遗言。根据案情分析,夏俊峰说的是真话。

面对凶恶城管的暴打,夏俊峰若不奋起反抗,可能早被城管打死了。按照中国的法律,正当防卫没有罪。夏俊峰理应被无罪释放。但是,为了维护官场利益,恐吓人民,巩固专制统治,中共的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都践踏中国法律,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硬将正当防卫说成是故意杀人,判处夏俊峰死刑。特别是中共最高法院无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不当及程序违法的诸多问题,无视辩护律师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正当请求,无视民间“刀下留人”的强烈呼声,仍旧维持原判,裁定死刑,并于今天(2013年9月25 日)执行,再次制造了一个千古奇冤。

我们强烈抗议中共当局草菅人命的行为!中共常常在杀人时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其实,对于夏俊峰这样的人,是“不杀不足以平官愤”。中共政权因为极端专制腐败摇摇欲坠,全靠贪官污吏及其附庸维持。官民对抗,中共全力护官,竭力压民。当官员肆虐打死民众,中共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造谣惑众,胡说民众先辱骂攻击官员,且民众因高血压、心脏病等突然死亡。

而当民众在面临被打死的危急情况下奋起反抗,打死施暴的官员,中共总是出于政治考量,将自卫反抗说成是故意杀人,滥杀自卫反抗者。中共这样做,旨在安抚收买官员,恐吓民众,瓦解民众面对强权肆虐的反抗意志。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中共有时不得不装模作样地镇压一些施暴的官员,但常常都是轻判。而且由于官官相护,风声一过,这些官员就被保外就医或提前释放,逍遥法外。例如,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城管主犯仅仅被判有期徒刑6年。2011年11月,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打死人案,主犯获刑仅11年。

2013年6月,贵州民警枪杀2名村民案,凶犯仅获刑8年,法院声称是防卫过当。野蛮执法打死平民的城管和其他官员警察等,没有一人被判处死刑。世界各国,对谋杀罪,都判得很重,而对于激情杀人,相对判得较轻。即使夏俊峰是故意杀人,那也是被动杀人和激情杀人,而非谋杀。谷开来谋杀英国商人尼尔·海伍德,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为严重,仅被判处死缓。夏俊峰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夏俊峰是一个不懂法的小贩,谷开来是律师、官太太和富商,知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可见,中共法院判刑随意性很大,没有公正可言。法律面前,官民不等。

人权律师滕彪先生在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中,分析了大量事实后,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他还指出:“一审判决简单而蛮横,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对证据之矛盾未加解释,对无法解释的证据干脆不提;不但无法排除重大怀疑,而且把全部疑点之利益均归于控方。

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法官意图成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不难看出,这份判决书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加以勉强的论证企图掩耳盗铃、瞒天过海。为了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竟超出检察院的指控:控方称‘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而判决书认定‘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

显然, ‘发生争执’不是‘事态已经平息’,夏俊峰是因为‘争执’而拔刀刺人的。法院没有也无法解释‘事态已经平息’与检察院指控的‘发生争执’的矛盾。” 面对滕彪这样的优秀辩护律师,中共贪官黔驴技穷,无言以对,于是凶狠地威胁他:“挖个坑埋了你”。用非法手段镇压有良知的人权律师,是中共的常用伎俩。夏俊峰在生命的最后一刻,请求与家人合影,竟被拒绝。他请求给自己留个影,也被拒绝。

中共为什么如此残酷绝情呢?无数历史事实表明,中共自始至终缺乏人道。我们对夏俊峰的家人表示同情。同样,我们对夏俊峰所刺杀的两名城管的家人也表示同情。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说到底,都是专制制度的受害者。  一党专制下的中国, 没有司法独立。中共的“政法委”掌控公检法,判案的宗旨不是维护公正,而是维护专制统治和官场利益。中共的“政法委”,本质上是“邪法委”,纵容贪官欺压人民,残酷镇压被迫自卫反抗的民众。没有司法公正,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了。

夏俊峰被中共公开冤杀。这是中共司法史上永远洗刷不掉的罪恶。判处夏俊峰死刑的各级法官都是贪腐昏庸、制造冤案、草菅人命、滥杀公民的恶法官。中共的黑暗统治不会持续很久了。未来民主中国的法院将重新审理中共制造的冤案,将冤案制造者绳之以法。 希望有良知的作家拿起笔来,以夏俊峰冤案为背景,参照《错斩崔宁(十五贯)》等写出《中共冤杀夏俊峰》的各种文学作品来。
  
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论坛理事长 费良勇                                                              
2013年9月25日  写于  纽伦堡                                                                      (全文大约 2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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