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勋英控告司法黑暗:遭人贩子两次先奸后卖一生被毁灭



2013/8/1)权利运动发布:

按照《刑法》240条规定,拐卖妇女罪起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主犯、累犯、以及有奸淫被拐卖妇女情形的,处10年以上,直至死刑。可党的司法机关又是怎样处置这些奸淫拐卖妇女的罪犯的呢?它们故意放纵罪犯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目前正在北京上访的贵州省福泉市黄丝镇酉阳村人谢勋英,就是一个两次被人贩子拐卖,两次被暴力奸污,并落下性病的受害者。据受害人谢勋英反映,在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头目王进利,在拐卖妇女的20年营生中,仅仅拐卖到内蒙古土左旗大岱乡大岱村的一个村的妇女就达4人之多。就这样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不仅被以从犯轻判了2年刑,而且到了中级法院,居然两年的刑期反变成了缓期执行!

1992年底,谢勋英遭遇交通事故,头部重伤。1993102日,人贩子王进利伙同龚菊英以带谢勋英到凯里棉纺厂上班为由,将车祸中尚未完全恢复智力的谢勋英骗出,与邱景发、周光荣龚菊英夫妇贩卖到内蒙古土左旗大岱乡,给李根民为“妻”。期间,周光荣对谢勋英实施暴力奸污。1995年,谢勋英自救逃回,并对王进利进行控告,当时黄丝镇派出所所长郑治林(现升为福泉市公安局副局长)根本不予理睬。

据谢勋英反映,到1997年,逍遥法外的王进利见谢勋英执著控告,就安排拐卖妇女的另一个同伙肖世华伪装律师,以帮助谢勋英维权为由带到北京的路上实施暴力奸污,最后卖给内蒙古右中旗布连河乡政的郑富为“妻”。

直到19993月,谢勋英再次自救逃回贵州、并持续控告下,地方当局的公安才于200119日将人贩子头目王进利抓捕归案,但仅仅3天就将其取保候审放了。直到814日,因为开庭需要,才再次将王进英逮捕。

法庭上,被告王进利拒不承认自己的贩卖妇女行为,因为她知道,同伙邱景发、周光荣、龚菊英都在“逃”,公安机关不可能抓捕这些同伙。审理中,法官不出意料地认定了王进利的表弟张松的伪证,并在邱景发在“逃”的情况下,称王进利的从犯身份由邱的供述证实;而对受害人谢勋英,法官认定其提供的病历、B超报告、治病的借据等证据的收集不符合法律规定;尤为关键的是,公安机关出王进利表现良好的证明,最终由法官理所当然采信。最后福泉市法院作出(2001)福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王进利两年有期徒刑,赔偿3000元。

受害人谢勋英不服福泉市法院的恶意枉法裁判,上诉到黔南州中级法院。面对一审如此故意枉法判决,党的法院居然在二审变本加厉,改判拐卖妇女的重犯王进利两年徒刑缓期执行。

如今,受害、控告达20年的谢勋英已经49岁,依然孑然一身,并每天承受着病痛,却无钱医治。

谢勋英电话:13521339544.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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