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兰:公权力强奸法律天津二分检拒绝申诉

四年前,你们干了什么?天看着,你清楚!四年后,你们的谎言再也欺骗不了所有人,你恐惧,我等着!
   
我坚信,三尺头上的神明会让真相大白,还我女儿清白;我深信,我手中的事实证据,拒不答应你们的钱权,以掩耳盗铃之计偷得整个世界;我发誓,如果女儿的冤屈不得伸张,我将不再珍惜生命!!!
   
四年来,我忘不掉女儿对我说起畜生时的胆战心惊:妈,我发现了孙浩利吸毒贩毒,我害怕,我说和他分手,他对我说,我可是做过8年牢的人,你先想想后果。
    :他做过牢你怎么不早点跟妈妈说。
    :我也是刚刚听他说的,他说时语气特别的恐怖,我向他保证就是分手了我也不会把他的事说出去,
他说只有死人才不会泄密,我害怕,妈妈,我怎么办。
   
我搂着瑟瑟发抖的女儿,心疼的眼泪掉下来,女儿是个很乖、很单纯的女孩,她是通过网络和孙浩利认识,初始的孙浩利,便披上了谎言华丽的辞藻,登堂入了女儿的心室,活在糖衣炮弹里的女儿,对于我们夫妇的反对,以沉默彰显着年轻人的叛逆。
   
年轻的别名叫无知,无知又是涉世不深的代名词,当女儿懂得了这些,不幸还是不肯原谅女儿。
   
女儿和孙浩利分手后,为了躲避孙浩利换了工作,在新岗位就职的第二天,天色见晚仍不见女儿回家,我拨通了亲朋和女儿好友的电话,杳无音信的我,被不详笼罩,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得知女儿噩耗——香消玉碎佳人绝,粉骨残躯血染衣。
   
第二天一早,我抱着女儿的照片,便跪在事发地寻找目击证人,在我跪落了夕阳时,案发地的老奶奶出于同情,把我带到了她的家,告诉我,女儿几次逃出房间,又被追回,遭到于秀泉和孙浩利一次次残暴的毒打,不仅她可以作证还有十几人可以作见证人。【有录音】
   
女儿是2009年6月28日,被送于天津市河西区第四人民医院,事后孙浩利和于秀泉逃逸,我遂向天津市河西分局不断追问为什么还没有把案犯缉拿,办案人员李开虎回答:“案犯不在本市,逃逸在什么地方我们无法确定,所以找起来有难度”,多次和李开虎接触后,我意识到李开虎已是罪犯的保护伞,于是,心生一计,时隔几日后我打电话给李开虎谎称:“李队长我看到了犯罪嫌疑人在饭馆吃饭,我先协助警方把他们抓捕”,李开虎听后立即制止并威胁我说:“你别动他们,你动他们我办你”。
   
我的声东击西之计,揭穿了李开虎所说,嫌疑人不在本市之谎言,也迫使嫌疑人在2009年8月10日,以自首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自首的于秀泉替他的主子孙浩利,独揽其施加暴力之罪。
   
2010年5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我要求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浩利也在现场施暴,天津市河西分局办案人员李开虎恐吓、阻止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被阻止出庭,可我又无法左右权力,于是,我申请播放第四人民医院的录像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四人民医院说录像已上交河西分局,可是,河西分局的李开虎拒绝提供录像还原事实真相。
   
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明知我申请的证据调查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但是,为了让真正凶手孙浩利逍遥法外,和河西分局狼狈为奸。
    
2010年9月13日,河西人民法院下达(2010)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1、被告人于秀全,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依法逮蜅,09年9月13人犯过失罪致人死亡罪判6年徒刑;2、韩红霞,女,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判处徒刑2年罚金2000元。
   
我不服判决,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与2010年10月6日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枉法裁判,是践踏正义、是践踏生命的尊严、是践踏人权,无权无势的我,只能接受判决,我接受判决是对法律的敬畏,因为我始终坚信,法律的形象是系于公正的,法威的存在是存乎民心的,法律是好的,不好的是执行者,因此,我开始了上访之路,2012年5月15日,我去了北京中央中纪委控告天津公检法,当我离开中纪委走出稍远后,遭到一群北京保安和天津警察的袭击并非法拘留了我。
   
即使一次次被拘留,甚至遭受屈辱戴上刑具,为了给女儿讨公道,就是把牢底坐穿,我无惧!我将以生命的代价死磕,绝然不会让他们寿终正寝!为了这一天的到来,我在努力!我在努力还我女儿的清白。
   
女儿生前用单纯葬了我,我要给女儿一篇清白的墓铭志,所以,我愿倾家荡产求得天下义士助我。
   
下面我写出判决书认定的错误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跪请高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1、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篡改案由为过失罪致人死亡。
   
2、我方的证人证言,河西分局办案人员李开虎,始终未向法庭提供。
   
3、案发后我提出要 “尸检报告”,河西分局办案人员李开虎拒不提供并告知“李美娜”身上没有伤,后来在我们家属强烈要求下,才拿出尸检报告交给家属。
   
4、尸检报告第三页倒数第五行记录:“根据死者损伤分布的部位、方向角度及严重程度分析,其部分损伤自身难以形成,应为他人所致;根据其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其损伤符合为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公诉机关及两审法院均未出示“钝器”究竟是什么金属工具,是谁实施了“钝器”致李美娜死亡?】
  
5、“李某某符合服用甲基苯丙胺后,造成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死于中枢呼吸循环衰竭”的鉴定意见,没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试想,如果我女儿真的有染毒品,他会和毒贩孙浩利提出分手吗?我的家庭根本没有条件供给女儿吸食毒品,谁都知道吸食毒品之人,谁供给大烟谁就是她的亲爹娘,因此,如果我女儿吸毒绝然不会和孙浩利分手,我女儿和孙浩利分手在家,没有一点吸食大烟人的征兆,他们是用毒品掩盖对施暴致死的真正原因,诚如检察院公诉第二页倒数第八行:“于秀泉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及按、掐等手段……且长达七小时,”说明了我女儿是暴力至死,为了掩盖我女儿真正的死亡,他们在我女儿死后注射了毒品,在尸检意见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记录“两个针孔”。】
   
6、尸检报告第四页倒数第10行:“从心血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0.036毫克/100毫升。”【根据医学理论:甲基苯丙胺成人致死量为2~2.5毫克/100毫升,充分证明了0.036毫克/100毫升病毒,根本不是致人死亡的真正原因。】
   
7、本案证人孙、吴、付、焦出庭作证我女儿吸毒,不具有证人资格,因为在长达7小时的毒打过程,以上四位证人均在场且不报案,足以证明四位证人与孙浩利、于秀泉属于同案犯关系。
   
8、于秀泉和我女儿生前无冤无仇,没有人指使他怎么会采取这种暴力行为,这是弱童都能懂得的浅显道理。
   
9、天津市公安局形势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害者李某某,头部、面部、眼部、口腔黏膜、劲部、肢体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我女儿仅前身鉴定就49处伤,仅面部鉴定有13处表皮被剥落,如果这算作轻微伤,我只能赞服鉴定人员的雄辩口才。】
   
10、尸检意见书第四页第四行提到:“心脏出血,双肺叶水肿,气管积满泡沫血,”而两审判决书均没有涉及这三点,为什么?如果揭开这个谜底就找到了我女儿致死的真正原因,所以,两审法院如瞽,做有眼无珠之人。
   
11、至今,天津市河西第四医院不给家属抢救病历,医院剥夺家属的知情权,只有一个原因,替公检法掩盖事实真相。
   
2012年10月4日,我想念女儿,于是在家人和朋友的陪同下,到第四医院看孩子,停尸房里孩子的尸体不见了,好在我们来得巧,否则,被送往程林火化厂的女儿,已是骨做灰,谁借他们的胆,胆大包天践踏法律?
   
女儿是痛在我心头上的一抔尘土,今生,不能还女儿的清白,我死不瞑目,再次跪求仁人志士帮帮我,您的恩典今生我若还不晚,做鬼定会结草衔环相报。
   
李淑兰电话;13072038562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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