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中级法院枉法执行,债权人十年申诉未果


(法院的裁定书确认黄培中夫妇的债权)
(该工程结算单证实债务人蒋国文有超过12万元的财产可供执行)

(2009-4-16)权利运动发布:
1998年春节前,福建莆田市黄培中先生的朋友蒋国文因要发放修公路民工的工资,向黄培中先生夫妇借了9.3万元 。约定的3个月到期后,公路工程款的审计决算迟迟未果,黄培中夫妇向福建莆田市城厢法院申请了《支付令》。生效后,经《民事裁定书》对蒋国文强制执行。

1999年11月,城厢区法院遂到莆田市濑榜公路华亭段指挥部、和莆田县交通局,对正在审计决算中属于蒋国文(和蔡元泉)的工程尾款约25万元,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冻结,待提取。公路工程的审计尾款决算,前后整整做了三年 。

2001年8月间,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告知黄培中先生夫妇,接中院通知,区院所查封的审计决算全部尾款中,一半是属于蔡元泉的,只有一半是蒋国文的。

2001年10月底,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又通知黄培中先生夫妇,审计结果总计人民币252317.26元,全部被中院取走,没有了。好半天,黄培中先生夫妇才缓过神来:区法院明明为自己查封冻结的执行,为什么说没就没了呢?

原来,区法院所查封的该款中,有一半属于蔡元泉的份额。因为蔡元泉在莆田中院也是被执行人,所以,中院于2001年10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居然把署名为蒋国文和蔡元泉两人的款项,当作都属于蔡元泉一人所有,全部支付给中院的申请人江某某(化名)。

明摆着是蒋国文和蔡元泉两人各自出资一半承包的公路工程,明确署名俩名字的工程款,况且,他们是因为各自的外债,而分别被不同的法院执行,怎么可以合二为一乱裁定和执行?

莆田中院凭什么将属于蒋、蔡两个人各占一半的所得,全部裁定为属于蔡某某一个人的呢?而且城厢区法院已经先于莆田市中级法院在指挥部和县交通局查封了该款,莆田中院怎么可以到已经查封的单位去“半道拦截”呢?

2001年,黄培中先生夫妇获悉中院“半路拦截”后,以案外人的名义向莆田中院提出执行异议。黄培中先生夫妇认为:蒋国文是我们的被执行人,蒋国文对中院所错误截留的252317.26元的一半的处分权,应该按区法院的裁定执行而丧失,其异议权自然应由本人代位承受。

黄培中先生夫妇主张,该款的一半即12.61万元应属蒋国文的所有。其提供的证据有:《濑榜公路华亭段1K+000-2K+000地段路基竣工决算资料》、《 5K+800-6K+975段路基竣工决算资料》、《先行工程款决算拨付报告单》、蔡元泉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所作《询问笔录》,蒋国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为凭。

但是,2003年7月莆田中院却《答复》:你(黄培中先生夫妇)不具有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应该由蒋国文向本院异议……。万般无奈,黄培中先生夫妇只好去请求被执行人蒋国文,向中院提执行异议。.但,还是石沉大海!

2003年9月4日,城厢法院以《黄培中先生夫妇能否参与蔡元泉一案分割的请示》,书面向中院异议。城厢法院的书面报告中写道 :“多份证据证明,濑榜公路华亭段的252317.26元为蒋、蔡两人合伙,各占二分之一”;我院于1999年11月查封、冻结后,中院在2001年10月把本院认定为属于蒋和蔡的该工程款25万多元全部划走。请求贵院将错划的款项退还我院,支付给黄培中先生夫妇……。不知为何,中院还是没有任何回应。

稍懂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不管诉讼还是异议的错对与否,法院总该给个判决书或裁定书。但是八年了,莆田中院对黄先生夫妇的异议,却始终不听证、不裁定。

如果说对当事人冷漠是莆田中院的习惯,那么,对基层法院的执行请示不回复,又说明了什么呢?

蒋国文除了欠黄培中夫妇外,没有其他外债。蒋国文与莆田中院的执行案也没有任何借贷关系,莆田市中级法院岂能把蒋国文的(已被查封、冻结)所得,拿去还蔡元泉的债?

黄培中先生说:执行10年分文未得。异议八年不见莆田中院的一纸裁定书? 据知情者透露,是原来的院长和市委书记让执行法官违法办的案……。

相关联系:
黄培中电话:13706081585。
莆田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刘文水电话: 0594-2726116, 13706071689。
城厢区法院承办法官是王少甫:13607536262 。(张建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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