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黑恶团伙杀戮致残6年,王金玲请求全国人大督案


(2013/2/16)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这是一起发生在2007年4月14日的黑势力团伙报复举报人持刀杀人致人重伤案,当事人王金玲是无辜的被害人,因当今黄、赌、毒行业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没有钱,没有社会关系的王金玲上访多年未果,趁全国“两会”即将举行之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督办该案.]

我王金玲在天津市登辉洗浴中心打工,因人身遭受重伤害(被捅21刀)致残附带人身伤害赔偿一案。被部分权力部门工作人员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为实现其经济利益而与犯罪分子结成特殊“利益集团”,该集团与人民大众的矛盾日渐尖锐,持续发酵着社会矛盾。

本案中“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使得凶残的犯罪分子杀人凶手重罪轻判,遭受重伤害致残的被害人王金玲反而得不到分文赔偿,沦落到被社会抛弃流落街头乞讨为生的悲惨境遇。伸张正义维权之路被悉数堵死。
控诉人王金玲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几年来拖着残疾肢体无数次奔波于各级主管部门之间,受尽千辛万苦至今得不到解决。

我王金玲为维护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因此请求 上级 主管部门领导彻查本案利益保护集团,责令天津市党委政府、法院对本案限期作出正确处理方案,并依法落实到实处,以维护国家政策、法律尊严正确实施,维护我王金玲的各项合法权益,早日结束我的艰辛维权。

事实与理由:
一、天津市塘沽区检察院渎职侵权、越权公诉,程序严重违法;
二、天津市二中院、塘沽区法院枉法裁判,恶意玩弄法律、对本案漏诉、漏判、量刑畸轻、越权审理刑事案件。非法剥夺我王金玲诉讼权、人身伤害赔偿权、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62条之规定。
三、控诉人王金玲被迫2011年5月7日依法向天津市高级法院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及递交相关书面材料,但时至今日,仍没有出具书面赔偿决定书。由此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法律之规定,是严重的司法侵权行为。为此特向中央政府司法权力机关提出控诉:
请批复!

附材料二份:1、控诉书(三页);2、王金玲向天津市高院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程序应当按政策依法给予维护(共五页)。

为人权而战 
王金玲电话:13051585215。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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