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访民吴田丽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公安“热心”为吴田丽调解,由于吴女士不配合就只能拘留)
(吴田丽提供的行政复议的材料凭证)


申请人:吴田丽,女,196511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教堂胡同98号,联系电话:13241983133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以下简称:门头沟分局)。

申请人不服门头沟分局京公门决字[2012]0003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所作的“行政拘留七日处罚”的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你局对本案予以复议。

复议请求:

1.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复议本案。

2.撤销门头沟分局“处罚决定书”。

3.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赔偿。

事实和理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中共北京市委是领导,北京的党代会又是北京共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

2012630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的总纲精神,前往朝阳区北京会议中心,去找正在那里召开的中共北京市第十六次党代会会务组,向他们反映门头沟区党委书记韩子荣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依法办事,纵容其领导下的门头沟区政府大搞违法拆迁,违法建设的问题。

大约9点钟左右,申请人到辛店村车站刚一下车,即有便衣警察上前问到哪儿去?申请人告诉他去北京会议中心找会务组。

他让申请人就地等会儿,有车接申请人过去。

等了10多分钟的样子,一辆警察把申请人带到当地的一个检测场里,说这里就是北京党代会会务组的接待处。

到哪儿后,接待人员要过申请人的身份证说是给登记,申请人亦向该接待人员讲了来此目的。

问题反映过后,申请人欲返程回家,却被当地警察拦住不让走,说是安排车送申请人回去。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两个多小时。直到11点多钟,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的刘玉福和大峪派出所高副所长及大峪办事处的一个工作人员才跚跚到来。

他们先是把申请人接到大峪派出所,高副所长说是需要做一个笔录。恰在此时,该所所长李焕成过来对申请人进行了一通呵斥和威胁。申请人当即正告该所长,申请人去北京党代会找北京的党组织反映问题,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相反你所长20121226日亲自率警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违法强拆申诉人家充当保膘,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明确规定,还触犯了国法!

李焕成闻此正告,转而和颜悦色地说起什么“派出所一直在协调给申请人家解决违法强拆问题”等等,并约定72日上午10点,把相关部门的人叫来一起谈申请人家遭违法强拆的补偿问题。

第三天72日,申请人准时到了派出所,但门头沟区政府参预违法强拆的其他部门的人11点才到,共有9个人。

因为门头沟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已经判决它们违法,并依法撤销了它们针对申请人家所作的“门住建裁字(2011)第17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且无法提供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他们建设的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拒不承认其违法强拆,又不打算赔偿因为违法强拆给申请人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更不敢答应申请人要它们公布赔偿标准和召开听证会等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故各方没有谈拢,于中午时分不欢而散。

  此时,门头沟分局治安支队的刘玉福拦住申请人不让走,说还有事。不想,他们于12:30分开始给申请人做笔录,还不让申请人接打电话,随后又将申请人的手机予以没收。

他们翻来覆去的问一些白痴性的问题,如:申请人是怎么知道北京市召开党代会的,坐什么车去党代会会务组等等,问得申请人懒得跟他们再跟他们废话,让他们去查以前的记录,或者观看北京市公安机关安装在各处密如织网的视频监控去吧。

当天夜里11点多钟,派出所警察告诉说申请人被行政留了,罪名是:“20126309时许,吴田丽与其母张贵荣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会议中心党代会现场上访,被执勤民警查获(引自《处罚决定书》)”,拘期为七天。

与申请人一同被拘留的还有申请人那年纪已经78岁的年迈母亲(免于执行)。

当申请人被押往石景山拘留所做拘前体检时,申请人血压高压180,低压110,拘留所的医生几次建议拒收,但每次征询门头沟分局的意见,它们都坚决主张把申请人关进去,并且致使申请人被关押期间,不仅血压没有降下来,还诱发了心脏病,至今仍不时发作。

一、《处罚决定书》捏造事实

《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到北京会议中心党代会现场上访”不为事实。

其一,申请人只是想去找北京市党代会的会务组,依法行控告检举之权,从来没有想去北京市党代会的现场;

其二,北京党代会专设的会务组接待处,据党代会的现场还有好远一段路程;

故《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纯粹是捏造。

二、《处罚决定书》滥用法律

现将《处罚决定书》处罚申请人所适用的《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全文抄录,以期看看申请人到底违反了哪条:“(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其一,《处罚决定书》捏造的申请人去的是北京会议中心党代会的现场,故《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与之完全不对应。

其二、从《处罚决定书》捏造的事实看,申请人没有任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去的地方也是党代会专门设立的公开接待“窗口”;

故《处罚决定书》滥用法律。

中国政府在处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薄熙来时,大言不惭地对全世界宣告:“中国是个法制国家”。但门头沟分局对申请人所作的处罚,却毫不留情地撕下了“中国是个法制国家”的伪装,由此也充分暴露出门头沟分局反党、反华、反人民及破坏中国法律秩序、破坏国家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一边维稳一边破坏稳定的反动本质。

综上特要求北京市公安局能够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另外,申请人还依据《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之明确规定,要求查阅门头沟分局《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望你局能够遵照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安排本人查阅。

必须指出:《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吴田丽


二○一二年八月

联系电话:13241983133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