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关注:葛志慧状告公安滥权一案于明日在丰台区法院开审

(2012-7-24)权利运动发布:
北京知名的残疾维权人士葛志慧状告丰台区公安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滥用职权一案,在几经周折后,丰台区法院终于决定于2012年7月25日(即明日)上午9时在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关注访民权利的社会各界人士届时前往旁听。

该行政诉讼的起因是:2012年2月23日上午,葛志慧女士去丰台医院回来,路过丰台区政府信访办,顺便找公安分局治安队长颜利,说好下午就房子被抢占的问题沟通。葛志慧看到区政府大门口访民非常多,治安队长颜利正在维持秩序,葛志慧还没走到颜利跟前,就被丰台信访办信访工作人员陈瑞智拍照录像,葛志慧要求陈瑞智删除所拍原告的内容,陈瑞智便把摄像机给了原告要原告自己删除。随后,陈瑞智反诬葛志慧抢夺工作人员摄像机。

此后,丰台区治安支队支队长颜利把葛志慧强行送到岳各庄派出所,岳各庄派出所刘希鹏副所长、公安王晓伟强行将葛志慧关押在监房,并强行扣押葛志慧随身携带的财产,并强行搜身。

在葛志慧要求对扣押财物做记录时,刘希鹏、王晓伟说到这里边就由不得你。因警察暴力执法 ,刚从医院回来的原告因经受不起此打击当场呕吐和抽搐。派出所见葛志慧身体出现问题才将其送到丰台电力医院 ,在连打五针后才有所好转让。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葛志慧,女、汉族,1966年7月8 日出生。地址:北京丰台区蒋家坟324号。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法定代表人:郭鹏、职务:所长。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派出所;

第二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定代表人:衡晓帆、职务:局长。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

案由:行政强制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的传唤证(丰公(岳)行传字【2012】第0377号)违法;
2、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公(岳)行传字【2012】第0377号传唤证;
3、请求法院确认岳各庄派出所民警刘希鹏、王晓伟,暴力执法的行为是违法的。
4、请求法院判令岳各庄派出所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14380元;
5、请求法院判令岳各庄派出所归还24K黄金戒指3枚、24K黄金耳环一副。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11 日我在朋友家;被岳各庄派出所非法抓捕关押7小时左右后放我回家时;警察当众返还我2012年2月23日被刘希鹏、王晓伟;非法抢夺扣押我的随身携带财产;并要求我打开背包现场检查我的财产时,发现24K金戒指3枚、24K耳环一副丢失;当即我报警投诉;要求返还我的24K金戒指3枚、24K耳环一副。

2012年2月23日上午,我去丰台医院回来,路过丰台区政府信访办,顺便找分局治安队长严立(音);说好下午要给我解决房子被抢占的问题;由北向南看区政府大门口访民非常多,治安队长严立正在维持秩序;我还没走到严立跟前;就被丰台信访办信访工作人员陈瑞智拍照录像,我问他你为什么拍照录像?陈瑞智满嘴喷说:我给四条腿的动物拍照录像,我愿意拍谁就拍谁,你管得着吗?作为信访工作人员,侮辱我的人格侵犯我的权利,依据《信访条例》第3~4~7条,第40条。我要求陈瑞智给我删除,而发生争执,而后陈瑞智把摄像机给我让我自己删除,陈瑞智马上反咬我抢工作人员摄像机;支队长严立把我强行送到岳各庄派出所,两个小时过后刘希鹏副所.王晓伟民警,强行将我关押的监房,抢走我的所有随身携带的财产,强行搜身,我要求给我随身携带的财产做记录,刘希鹏王晓伟说到这里边由不得你;遭拒绝财产做记录,有监房里监控录像视听为证。

监房里非常阴冷,强行我坐在冰凉的椅子上,已没有女民警为名,久拖着我不让去卫生间。把我带到一个非常隐蔽的监房逼问,强行做酷刑椅子;给我做笔录,诱导威胁我不着边际的话,必须回答是与不是的词句,逼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因警察暴力执法 ;对我一个刚从医院回来的弱女子迫害的呕吐鲜血、抽出;将我送到丰台电力医院 ,连打五针,四针安定,一针抽搐后,警察一走了之。后续费用不管了。

24日早晨大夫建议我转院,我转到和平里医院继续治疗,到了夜里岳各庄派出所警察王光明带着不明身份人员;在我住的病房内肆无忌惮的恐吓骚扰;说我们警察是干什么的就是整人的。我的身体不但没得到治疗,反而加重。

我打电话给记者把警察迫害我的事情贴在网上,上海冤民来京得知后,到医院看望我,了解我遭遇将我解救,脱离了警察黑社会的虎口。转到安全落脚点得到治疗。

为此,我向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要求立即调取丰台区人民政府监控录像、录音,丰台区信访办工作人员陈瑞智的的违法拍摄录像、以及对我的陷害抢夺摄像机的事实。调取岳各庄派出所对我的迫害,及抢夺的我的随身携带财产监控录像录音视听资料。依法查处刘希鹏,王晓伟,暴力执法,虐待迫害我呕吐鲜血,抽出得病。

同时要求在丰台区政府23日在场的来访群众与警察调查此事。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葛志慧
联系电话:13261499836.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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