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公证处疯狂造假得到省协会庇护,受害者向各部门投诉举报


(2012-7-25)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由于2006年实施的《公证法》和之前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存在救济和追责上的法律漏洞,促使各地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为追逐不法利益而疯狂造假。如,发生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姓大家庭的“分家协议”公证,该1986年订立的“协议”居然能够书写在1990年才成立的企业便签纸上,可见造假程度之疯狂!但如此拙劣的造假投诉到江苏省公证协会后,该协会居然还信口雌黄称公证符合当时的年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公证的受害人周建才等人向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江苏省省委书记、省长、省纪委书记、无锡市省委书记、市纪委、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等部门投诉举报。据说,因发现江阴市公证处存在大量伪造的公证书,公正处主任缪国平已潜逃】

(给江苏省省委书记罗志军和省长李学勇的举报信)
(给江苏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和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举报信)
(给无锡市市委书记黄莉新和市纪委书记周铁根的举报信)
(给江苏省纪委和无锡市检察院负责人的举报信)
(给无锡市市长朱喜江的举报信)

附:《关于江苏省公证协会纵伪作伪的情况反映》的举报信

江苏省司法厅:
我们是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君巫路12弄38、40号房屋的法定继承人。2008年,政府因建设需对君巫路12弄38、40号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由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犯了贪念,串通江阴市公证处,依据伪造的、落款日期为1986年的协议书和借房协议,作出澄证(1992)民内字第341号和澄证(1992)民内字第342号两份虚假公证书,导致继承纠纷的冤案发生,受不法侵害的权利至今未得到救济。

我们之所以认为江阴市公证处作出的、落款日期为1992年7月7日的两份公证书为虚假的,其实理由很简单,因为两份公证书所谓依据的、落款日期为1986年2月23日的“协议书”和“借房协议”使用的是江阴市铝门窗厂的便签纸,而此时江阴还没有撤县为市,何来江阴“市”铝门窗厂?尤其是江阴市铝门窗厂成立于1990年6月30日,这穿越时间的“硬伤”无可争辩地证实了江阴市公证处的两份公证书都是虚假的!

当然,江阴市公证处作出的澄证(1992)民内字第341号和澄证(1992)民内字第342号两份虚假公证书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基本常识,在经司法鉴定后也证实了我们的父亲周阿宝(君巫路12弄38、4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的签字属于伪造!还有,参与做伪证的君山村会计、团支部书记张秀芬母亲也向我们承认,所谓的“分家协议书”、“借房协议书”、及公证书都是在2008年政府公告拆迁后周八斤等人去她家叫她女儿蓄意炮制的!

在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的情况下,我们三年多来多次去省公证协会和无锡市公证协会,要求江阴市公证处依法撤销两份虚假公证书。2009年7月23号江阴市公证处撤销了由“分家协议”形成的澄证(1992)民内字第341号公证书,也就是之前的“分家协议”已被公证处认定为无效,那么周阿宝二儿子周炳泉取得房屋的行为就属于无效。但由周炳泉出借房屋的“借房协议”形成的澄证(1992)民内字第342号居然仍未被撤销!

既然周炳泉取得房屋的行为无效,那么其将父亲的房屋出借与弟弟周八斤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无效,由“借房协议”形成的澄证(1992)民内字第342号公证书更应该被撤销。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于2012年3月2日再次到江苏省司法厅的公证协会,协会的赵志红处长接待了我们。赵处长用3个多小时仔细看了我们投诉的材料后,说公证书、公证申请表上没有一个有执业资格证的公证员签字,这肯定有问题,提出对公证书做一个年代形成鉴定。我们提出使用的鉴材:1、公证申请表;2、借房协议的印章; 3、户籍资料;4、周炳泉在申请表上签字的笔迹鉴定。赵处长也提出了一个要求:如果年代形成没有问题,必须承诺不上访、不上网。我们同意并当场签字。

2012年6月25日,我们突然收到由江阴市政法委、法院、及司法局联合作出的一份书面答复,称江苏省司法厅公证协会提供了由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2】文鉴字第273号司法鉴定报告,证实澄证(1992)民内字第341号、澄证(1992)民内字第342号公证书形成于2008年之前,符合上世纪90年代特征,要求我们停访息诉。并威胁我们:如继续上访维权,就以非访和闹访严肃处理!

为了证实【2012】第273号司法鉴定报告所称的澄证(1992)民内字第342号公证书形成于2008年之前,后面又加了句符合上世纪90年代特征,其中年代相差整整16年,到底是形成于2008年还是1992年?我们疑点重重,后打电话到江苏省公证协会,要求查阅【2012】第273号司法鉴定报告,一个尚不知内情的工作人员爽快地将该鉴定报告邮寄了给我们。我们发现该鉴定报告使用的鉴材完全与我们跟赵志红处长约定的鉴材不同,而且,整个一个对复杂的年代鉴定仅仅只用了9天时间。当我们打电话给鉴定中心沈晓林询问鉴材的真实性和鉴定所需的时间时,一个工作人员说做个年代形成鉴定需要一个半月,且他们现在不做年代鉴定,叫我们到南师大去做。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但在我们父母亲生前的君巫路12弄38、40号房屋的处分上,无论是江阴市公证处还是江苏省公证协会,都无视《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然造假,导致我们的合法权益不仅得不到保护,还面临着遭打压和被迫害的危险。

综上:我们恳求江苏省司法厅责令公证机关停止一切造假的行为,撤销已经作伪的公证书和司法鉴定报告。

具报告人:周阿丙、周建才等
201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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