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55条,围绕七个方面优化刑事诉讼制度,统筹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草案完善无罪推定原则,明确禁止有罪推定,强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规范强制措施适用,健全羁押审查机制,同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外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等相关制度,持续推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本次修法立足司法实践痛点,进一步夯实法治根基,促进司法公正。(详情请见: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11/t20261102_458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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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法条好看没用!刑诉法大修的真正坎,在执行不在纸面
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五十五条修改覆盖七大领域,成为近期法治领域的焦点事件。《韩非子》有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紧跟时代需求补苴罅漏,本是法治进步的应有之义。此次修法直指司法实践多年痛点,在人权保障维度拿出了不少增量举措,初衷与方向值得肯定。但冷静审视便会发现,纸面上的条文升级,远不等于现实中的权利落地;部分条款暗藏的双刃剑效应,更可能在执行中偏离立法初衷。
此次修法最核心的进步,是人权保障理念与程序的双重补强。从明确写入“禁止有罪推定”,直指“先定后审、口供至上”的办案积弊,到确立强制措施比例原则,大幅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空间;从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新增“羁押期限临近刑期当释放”的刚性规则,到细化被害人诉讼权利、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一系列调整始终沿着“约束公权、保障私权”的方向推进,让刑事司法的人权底色愈发厚重。
但古人早有警示:“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司法的老问题,从来不是缺漂亮法条,而是法条落地总走样。历次专项治理常有“宁左勿右”的执行异化,司法领域同样有“层层加码、弹性变通”的惯性套路。纸面写得再完美的权利,落到基层办案环节,都可能在破案压力、考核指标面前被打回原形。
首当其冲的,是核心原则缺乏制裁闭环的尴尬。“禁止有罪推定”入法固然是理念升级,可草案并未配套对应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倘若办案人员仍抱着有罪推定的思维讯问取证、先定后审,既不会导致证据无效,也没有明确的追责机制,最终大概率沦为口号式的宣示。几十年形成的办案惯性,绝不可能靠新增一句原则就彻底扭转。没有牙齿的规则,终究是纸老虎。
羁押制度的完善,同样困在“自我监督”的死胡同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看似细化,可审查主体与办案主体本质上同属一套系统,自己监督自己的逻辑,注定了审查极易走过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虽被压缩,却并未彻底根除异化空间,在办案需要面前,程序边界很容易被灵活突破。看似严密的制度设计,在强大的侦查惯性面前,往往不堪一击。
杜荀鹤有诗云:“泾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细化,恰恰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平流无石处”。制度本意是提升司法效率、化解讼累,可一旦辩护权保障跟不上,缺少对“以压促认、以罚逼认”的刚性约束,就极易异化为变相施压的工具。不少本可作无罪辩护的当事人,为了换取从轻处罚被迫认罪,看似提高了结案效率,实则牺牲了司法公正与个体权利。
更深层的遗憾,是修法的不彻底性。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这些国际通行的核心诉讼权利,此次并未纳入修正范畴。而这些恰恰是防范刑讯逼供、支撑无罪推定的底层制度防线。缺少了这些基石,“禁止有罪推定”便少了最关键的制度支撑,人权保障终究停留在表层修补。公权与辩护权的失衡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再精细的程序设计,也难免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当然,我们不必因此否定此次修法的价值。任何法治进步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每一次增量调整,都是在为更深层的制度完善铺路。但我们更该清醒:修法只是起点,落地才是终点。法条写得再漂亮,倘若不能转化为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不能让每一个普通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权利的保障,终究只是纸面上的光鲜。
法者,天下之公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本就是刑事司法一体两面的平衡。期待草案在后续审议中进一步补齐执行短板,筑牢权利防线,让良法真正释放善治的力量,让人权保障从法条文字,变成每个人都能触摸到的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