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采飞控告:因举报腐败被追杀和关押精神病院


《控 告 书》
控告人:施采飞,男,1966年10月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原个体业主,住启东市长龙三村14号楼501室,邮编:226200。

被控告人:马鹏林,男,主任医师,南通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

被控告人:龚彦涛,男,主任医师,南通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

被控告人:史春兰,女,主任医师,南通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

被控告人:张培新,男,主任医师,南通市精神卫生司法鉴定所。

案由:伪证罪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四被控告人伪证案的刑事责任;撤销通精司鉴中心(2008)第128《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举报的案件事实简介
2001年5月,控告人举报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党委副书记、城北村(系城乡结合部)党委书记、村长、村房地产等5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冯裕兵利用村企改制自己不付分文,将集体1.2亿资产占为已有。嗣后,一、冯对自己同年3月被其因建城北商城所需拆除的房屋(三个部门评估作价的房屋拆迁安置费)冯个人决定非法扣除7000余元(后经司法程序已如数退还);二、控告人莫名其妙遭冯惨无人道的殴打致伤后又遭派出所无任何理由非法拘禁24小时;三、2004年2月23日大白天,控告人遭八名素不相识的蒙面歹徒砍杀23刀,即震惊省内外的“2.23”凶案。歹徒挥刀边砍边高叫,“谁叫你举报我们冯书记的?这就是你的下场。”举报人倒在歹徒的屠刀下,鲜血浸透了棉袄,由过路群众送至医院抢救才保住了生命。其时,由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主办的《现代快报》、《江南时报》等多家媒体相继多次作了报道,揭开了南通有史以来《南通打黑第一案》的盖子。27人坐牢,其中1人被判死刑。控告人自此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惟靠政府每月给的300余元低保度日。控告人因不服被害起因,法医作的伤残鉴定结论,依照《信访条例》向相关部门逐级上书反映被害情况。因我行使了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向党中央举报被举报人冯裕兵的经济劣迹,为了阻止我继续向党中央反映因举报而在大白天惨遭八名蒙面歹徒砍杀23刀的真实情况。2008年8月,控告人因向党中央继续举报被举报人冯裕兵特大经济问题而被当地相关部门拘押在弹药库,终日足不出户。被控告人竟冒充南通市纪委领导询问举报人。

二、被控告人冒充南通市纪委对拘押中的举报人询问举报案情背后制造伪证,一年后举报人因被控告人作的伪证被打入精神病院

2009年9月23日,控告人莫名其妙地被强行投入启东市精神病医院强制进行精神病灌药、输液治疗,致控告人完全失去知觉22天。后经控告人原聘请的国家司法部直属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营救,才使控告人没有了“精神病”恢复了人生自由。当律师追究其原因时,相关人员均说,“这是一年前南通精神病医院医生对施采飞作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即(2008)通精鉴字第128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要求我们强制收治的(我被律师从精神病院救出后,在南通精神病院的走廊里看见墙上公示的张培新等四被控告人的真实身份,而绝不是市纪委的领导)。”被控告人的伪证欲致控告人的依法据实署名举报中途夭折。因我无精神病而遭被控告人作伪证给我强制使用氯氮平(有严重副作用——抽搐,致命的骨髓抑制,迟发性运动障碍,即使停药后迟发性运动障碍也不会消失),现在我肌肉强直,震颤、不由自主地出现上唇和舌头皱缩,抵抗力很差……。

2008年9月5日,史春兰、张培新等4被控告人亲目所睹我被关押在弹药库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竟冒充南通市纪委领导向我发问举报情况。在我提出要看他(她)们证件后,以我警觉性高作为精神检查所见。被控告人明知受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鉴定材料不真实,故意作伪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四被控告人明知控告人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妻子作为监护人,竟公然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致控告人在(2004)启刑初字第0245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又受到四被控告人的践踏。

据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提出控告,依照我国《刑法》第305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张培新、史春兰等四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控告人:施采飞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人权活动者紧急热线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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