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门喊冤遭判刑的李秀芬、季金兰出监后提起申诉


(2012-3-25)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为了尽快结束长达7年的痛苦上访,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强拆访民李秀芬、季金兰、顾仙月、黄美英、陈秀琴等5人,于2009年10月27日相约到天安门穿状服、展状布喊冤。结果,就这样一个被逼无奈的维权举动,张家港市法院居然助纣为虐,判处李秀芬3年有期徒刑、季金兰2年6个月有期徒刑。2012年1月10日,李秀芬被以假释为由走出南通女子监狱;17天后,季金兰因减刑3个月也提前走出南通女子监狱】
(顾仙月、黄美英、陈秀琴三人的证明证实,李秀芬、季金兰被判刑完全是当局的构陷)

附李秀芬、季金兰《申 诉 状》:
第一申诉人:李秀芬 女:1945年4月15日 汉族 身份证号:320521194504156028
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民乐村8组,照相职业,南丰镇东街75号,以房争创经济来源养家四代人。

第二申诉人:季金兰,女:1957年12月26号 汉族:身份号:320521195712266023
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南丰村10组,裁缝职业,南丰镇南街4号,以房屋出租养家糊口三代人。
申诉人因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一案,不服张家港市法院2010年1月29日(2009)张刑初字第0980号刑事判决和(2010)苏中刑终字0066号刑事裁定书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9)张刑初字第0980号对上诉人的刑事判决和(2010)苏中刑终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书。
(2)宣判无罪,并依法赔偿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费和人身伤害费。
(3)依法查处制造冤家错案的相关责任人。

申诉理由:
(一)2003年初,张家港市南丰镇东街被强征暴拆的一案,造成了被拆迁人李秀芬,季金兰的重大经济损失,采用断电,断水,封路,停业等恶劣手段逼迫搬迁,并出动大量警力对被拆迁人进行传、拘、判刑等违法行为,胁迫居民停产,停业、停租,民心丧失,是公然对宪法,党纪国法之亵渎!

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层层上访讨公道,却状告无门,事实上应了当官的讲话,有的是钱铺路—谁愿意为你们穷老百姓说话,告到联合国去也没有用,除非温家宝亲自下令,否则告到毛泽东那里才有用!李秀芬等人逼迫无奈被逼进京上访,因为天高皇帝远,为了早日摆脱七年之久的流浪生涯遭受的种种卑鄙恶毒的打击报复,群情激愤,2009年10月27日下午,李秀芬等涉案五人到天安门喊冤都是自愿的,市镇有关领导讲话无非告到毛泽东那里才有用,各自喊冤的目的都是为了早日结束七年之久被强征暴拆遭遇的艰辛与痛苦的折腾,讨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家。

(二)申诉人:李秀芬、季秀兰没有纠集他人到天安门广场去喊冤,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在天安门广场扰乱,也没有闹事,尊重现场干警,武警的劝阻,由于五人的主动配合,经天安门派出所“训诫”“送回”。张家港市执法部门蓄意制造冤案的打击报复,审判庭没有证人质证,违背法定程序与公平、公正、正义的原则,李秀芬等涉案五人在天安门广场既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所造成的后果,怎能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事实从何而来?没有事实依据的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也能构成?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诉人认为,构成本罪,必须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就不构成犯罪。本案李秀芬、季金兰根本就没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也没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构成犯罪事实,就不构成犯罪要件的主体而且经国家治安管理人员的劝阻,马上散去,仅仅在几分钟内构成本罪的三个要件是从何而来的?没有事实依据凭什么构成本罪?

根据天安门地区分局巡警三队民警回宝麟,张岩,《到案经过》证实《到案过程中,五人是始终予以配合的,没有拒绝,抗拒,逃跑的行为,状衣、状布、传单几乎全部没收,没有扩散外流,仅仅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被迫到天安门广场喊冤,这属于非正常上访,并不是非法上访,跟没有触犯法律,张家港市公检法凭什么法律制造李秀芬、季金兰为罪犯呢?一个年近七十的老人,一个年过半白没有文化的农家妇女,能凭空制造纠纷,无端生事,组织,策划,指挥众多的人员进京上访吗?正常访也好,非正常也罢,都是强征暴拆家园的结果,真要论违法犯罪的那就是南丰镇的镇长赵桐兴。

再说,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多年,改革开放,文化知识水平大大提高了的人民群众,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够“组织”“被”策划“被”指挥得了的,状衣,状布上写的“渴望和谐,安宁找青天、还我家园”纯粹是为了加快解决已经拖延七年之久的非法强征暴拆问题,难道不是吗?至于南丰镇东镇的强征暴拆已九年过去了,至今任然得不到依法解决,有法不依,知错不纠,只能进一步加深社会矛盾,一旦群情激愤,必然会造成更大更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关于被境外媒体歪曲报道一事,我们也不知道有无这个不尊重事实的媒体存在,如果硬要说有,请求“播放远程勘验照片影像资料”让大家公论。

这么多年来不是总威胁、迫害我们的身心健康,侵犯我们的人权,曾经多次群体起诉到张家港市法院,苏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不受理立案,但均不作出不受理立案答复,被迫无奈进行到天安门广场毛主席前去去喊冤,不就是惊动上帝,不就是让毛主席知道我们因强征暴拆致贫,至病,致死,致家庭破裂,被枉法判刑的悲剧吗?因此,李秀芬、季金兰不构成本罪,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还是不服,今特此申诉到省高院,相信会得到公平,公正、正义的支持。

我们需要党的阳光,请求贵院为我们支持公道,伸张正义,还我们的清白。


第一申诉人:李秀芬15151585869。
第二申诉人:李金兰 15262317865。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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