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灼夫 :法院居然做起违法的带头大哥!


长沙市岳麓区被拆迁户张斌斌的爱人张灵芝在一个月时间内再次被岳麓区法院非法拘押15天,为表示强烈抗议,无路可走的张灵芝已在被寄押的芙蓉区看守所里绝食四天了。人命关天,我们强烈呼吁:中国还是法治国家,岳麓区政府和法院不要把张灵芝逼上死路!!!

一、岳麓区法院再次拘押张灵芝毫无事实根据

张斌斌的房屋在岳麓区溁湾镇红泥山,因不服岳麓区政府的对张斌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2010年10月2日起生效,张斌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维持岳麓区政府对张斌斌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张斌斌仍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定请张斌斌2011年12月5日赴京约谈。在此期间,岳麓区政府三次对张斌斌房屋进行了行政强拆,2011年8月16日又向岳麓区法院提出司法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申请,岳麓区法院超越权限,违法受理并裁定,支持其司法强制执行申请。

张斌斌一家三口,居无定所,张斌斌本人寄居母亲家张斌斌的爱人张灵芝被迫寄居到望城县妹妹家;在溁湾镇的百货小生意也无法进行,生计已被断绝;其原在溁湾镇读书的独生子学习成绩下滑,被迫转到外地求学。张斌斌原寄放别处的家俱杂什因长沙市创建文明城市被迫取回放在原已被行政强拆的废墟里。2011年11月1日岳麓区法院以张斌斌“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在溁湾镇市场里将张灵芝非法拘押15日,2011年12月2日晚22:00再次以“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在望城县将张灵芝连夜拘押到岳麓区法院,后又寄押到芙蓉区看守所,至今没有给出任何法律文件和手续,更没有通知其家属张斌斌关押至今。定于2011年12月5日准备赴京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约谈的张灵芝身陷囹圄,万念俱灰,只有以死相拼。

此时此景,面对一个孤苦无助的张灵芝的悲惨遭遇,我们不尽要问:本案的被执行人是张灵芝吗?张灵芝“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又何在???

二、岳麓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和法院拘押张灵芝毫无法律根据

首先,张灵芝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也无“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实在此不赘述;

其二,张斌斌在岳麓区红泥山的房屋已经经过三次行政强拆,该房屋早已不复存在,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岳麓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和“可执行内容”何在?
其三,张斌斌不服岳麓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两级法院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第二款“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的规定,不知岳麓区法院是本案哪一审法院可以受理并审理、裁定上级法院的执行案??是越权受理、裁判还是枉法裁断?

其四,岳麓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于2010年10月2日起生效,其中规定,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至岳麓区政府向岳麓区法院提出司法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申请的2011年8月16日已经有318天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岳麓区政府逾期申请,岳麓区法院受理并裁判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正当理由”何在?

其五,既然岳麓区法院受理并作出了司法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裁决,并进入到执行程序,其执法主体就是法院,而不是被执行人张斌斌,更不是张灵芝。没有法律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中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规定,除非张斌斌或张灵芝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执不执行岳麓区法院的裁决完全是岳麓区法院的自己的事,与张斌斌、张灵芝有何干?

综上所述,岳麓区法院拘押张灵芝程序违法,毫无法律根据。人命关天,我们强烈呼吁:中国还是法治国家,岳麓区政府和法院不要把张灵芝逼上死路!!!

邻居电话:李先生 0731—88880150
张灵芝拆迁行政诉讼案的代理人:谢星槎 1378616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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