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维权人士宋会春因劳动争议案请求调取证据,河南许昌中院法官肖永强不置可否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2月1日,本网获悉:河南许昌宋会春系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传授缝纫课程的老师,工作20多年,请求该校确认劳动关系,目的为了促使该校为其补交社保金。但该校为了逃避缴纳社保金的法律责任,竟然一口咬定宋会春没有在该校上过一天班。

宋会春通过劳动仲裁后,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宋会春的诉讼请求。宋会春提起了上诉,理由是:

一审法院隐瞒了宋会春的重要证据。

宋会春为证明其与该职业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二级和四级职业资格证书;2、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2222号民事判决书(宋会春以该校职工的名义为该校代理);3、2019年12月19日河南省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照片(该所邀请该校为戒毒人员讲课)足以证明宋会春与该校建立了劳动关系。4、宋会春的同事王红跃、宋会丽证明宋会春系该校老师。

一审开庭时,宋会春还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以下证据:①花名册;②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单;③签到簿。但一审法院未调取,也不说明理由,一审判决书只字不提。宋会春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

许昌中院于2023年1月17日11点26分才开庭。肖法官怕耽误吃饭,企图阻挡宋会春念上诉状,宋会春不同意。在发表辩论意见时,肖法官打断宋会春的发言,称:“不要说了,现在都过饭点了。”宋会春认为,导致耽误法官吃饭,责任不在宋会春。即使耽误吃饭也不能草草审理。肖法官指责宋会春:“谁主张,谁举证。不要推给法院,也不要推给对方。”宋会春据理力争,本案有关考勤、工资领取记录都由该校掌握,故宋会春申请要求调取该记录,以便查明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推卸举证责任的问题。宋会春因无能力和条件等客观原因不能调取该证据,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宋会春表示,自己确系该校员工,如果宋会春说谎,宁可受法律制裁。但如果该校为了逃避应当缴纳的社保金而谎称宋会春从未上过一天班,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2/blog-po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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