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残疾维权人士张建平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向全国人大提六条建议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1月26日,本网获悉:遭受司法腐败侵害二十余年的江苏残疾维权人士、人权捍卫着张建平先生,就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公布的征求意见,根据其二十多年经常去的司法诉讼场所的经历,围绕该法的参与机制和法律责任,通过全国人大官网提出了六条修改、完善及明确的意见,主要是对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不能被代表,及应该明确对司法机关不遵守该法情形,受理投诉的机构,及依法处理、追责等程序。

张建平先生认为,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首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执行法律的司法能够落实立法,远比本法第十一条的宣传引导更具效率。作为社会成员,在当局仍然处于对司法独立这一现代文明制度恐惧时期,更应该在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中付诸实际行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征求意见提出建议如下:

一、建议完善第八条(参与机制),应当向辖区内所有登记在册的有无障碍需要的社会成员发出书面的征求意见表,由实际上需求的社会成员来参与,而不仅仅是残疾人联合会和老年人组织。【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精神】

二、建议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应该“……文明单位等创建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

三、建议完善第二十条“在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六类,应当明确公共建筑中”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内容,并在第二十四条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明确国家行政机关的办事场所、司法机关的诉讼场所。

四、建议完善第五十六条(保障)”邀请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及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代表听取意见“,【同第八条参与机制的意见,不能仅仅是代表。】

五、建议完善第五十八条 该条款应该确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及明确接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的投诉后的处理程序。

六、建议明确第六十七条(法律责任,同第四十二条)“负有公共服务职责部门和单位“应该明确包括”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归同级人大、及纪委监察委监督,条款所称上级机关往往存在地域管辖导致不作为。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11/blog-post_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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