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越三十余年的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演变成了一场围绕“行政机关是否应当给一份书面答复”的程序之争。
2026年4月,施克华等55名上海市浦东新区失地农民,正式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他们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9077号行政裁定及原一、二审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55名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更深刻触及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落地实施中的核心痛点:当行政机关面对公民保护财产权的履职申请长期“不予答复”时,司法机关能否以“重复处理”或“内部监督”为由,将当事人阻隔在法定救济的大门之外?
一、案情溯源:从三十年补偿争议到漫长空转的“程序死循环”
1. 合法产权与历史遗留的补偿缺口
1991年,施克华等55名申请人依法取得由原川沙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自有房屋产权。1992年,因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建设,申请人的宅基地及房屋被征收拆迁。然而,由于历史原因,长达三十余年间,涉及4779.46平方米安置面积缺口及10542.3平方米宅基地补偿争议始终未获彻底解决。
2. 持续性不作为与荒诞的“程序推诿”
面对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没有选择非法维权,而是始终坚持在法律轨道内寻求解决:
(1)提出履职申请: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特快专递《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次日政府签收。然而,法定期限届满后数年,浦东新区政府未作出任何形式的书面处理与答复。
(2)寻求诉讼被指引信访:2022年7月,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法院口头指引“先通过政府途径解决”。
(3)三级信访一致认定“应走诉讼”:申请人依指引逐级信访,从高桥镇政府、浦东新区政府到上海市政府,三级信访机关出具的书面意见均明确指出:该事项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
(4)重返司法却被关在门外:当申请人手持信访机关“应当走法律途径”的书面意见重返法院时,却遭遇立案难;随后依新法申请复议,又被以“不属于受案范围”裁决不予受理,诉至法院后更是被层层驳回。
各部门相互推诿,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形成了“法院推给信访,信访指引诉讼,司法再行驳回”的程序死循环,使老百姓陷入了求告无门的程序困境。
二、 核心焦点:剥离实体争议,捍卫最基础的“程序性答复权”
必须厘清的是,申请人本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核心,并非直接要求司法机关在程序中强行裁决三十年前的实体补偿金额,而是一个清晰、独立、合法的程序性请求——依法责令行政机关对其2021年的履职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行政机关依公民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是一项独立的法定程序义务,不以实体请求是否完全成立为前提。各级裁判将当事人的“程序性答复请求权”粗暴地等同于三十年前的“实体补偿诉求”,以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为由直接扼杀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在法理逻辑上存在严重的“偷换概念”问题。
三、 法理剖析:本案裁判存在的四大根本性适用误区
梳理本案各级裁定,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处理本案时存在逐级固化、相互叠加的系统性法律适用错误:
误区一:选择性规避新《行政复议法》,架空立法改革成果
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申请人于新法施行后第19天(2024年1月19日)提起复议申请,精准契合该条规定。但复议机关与法院对当事人明确援引的新法核心条款采取“选择性沉默”,以旧法时代的审查惯性架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确立的“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改革意志。
误区二:错误认定“重复处理行为”,筑起不当的“程序铁幕”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援引《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将本案定性为“重复处理行为”。然而,该排除条款的适用必须满足“当事人同一、标的同一、依据同一”:
1. 标的不同:本案复议标的是针对2021年浦东新区政府“不予答复”的持续性行政不作为,而非以往的历史决定;
2. 依据不同:本案依据的是2024年赋予公民全新救济渠道的新《行政复议法》;
3. 行为持续: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属于持续性违法状态。
将旨在防止无休止缠诉的条款,异化为拒绝向公民提供新法救济的“挡箭牌”,严重扭曲了该制度的立法目的。
误区三:混淆“内部层级监督”与“外部程序请求权”
裁决将公民要求政府履职的行为误判为“请求上级对下级进行层级监督”。事实上,公民因自身合法财产权受损,依法请求属地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使的是宪法与法律赋予的外部程序请求权;行政机关是否履职、是否答复,直接产生对外法律效果,绝非单纯的行政系统内部管理事项。
误区四:以信访处理替代法定救济,公然违背《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信访与诉讼、复议等法定途径应相互衔接,不得以信访处理替代法定救济。信访答复不具备司法既判力,更不能作为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复议权利的借口。三级信访部门均已明确指出该案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司法机关却反向以存在信访记录为由关死法治大门,不仅背离制度初衷,更直接造成了程序的空转。
四、检察监督的法定责任:激活审判监督,打破维权僵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以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对生效行政裁判实行法律监督的宪法使命。当终审司法裁判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导致公民诉权与程序权利被系统性剥夺时,检察监督是法治防线的最后一道安全阀。
施克华等55名失地农民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求清晰明确:
1. 启动审判监督: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9077号行政裁定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 纠正错误裁决: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裁定,撤销上海市政府不予受理决定;
3. 责令依法履职:责令复议机关依据新《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或责令浦东新区政府就2021年的履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正式书面答复;
4. 统一裁判尺度:针对普遍存在的“滥用重复处理条款”、“新旧法衔接失灵”等司法适用顽疾,向最高法院及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争议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
五、结语:让正义在法定程序中被看得见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行政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行政权力面对老百姓的合法诉求时不能“装聋作哑”,司法机关在审查公民诉权时不应“设卡阻拦”。
55位浦东失地农民三十余年的维权之路,是一面透视基层法治生态与司法公信力的镜子。他们所争取的,不仅是一份迟到了数年的政府书面答复,更是每一位普通公民在面对公权力时应有的法律尊严与程序保障。
期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法治的担当打破程序坚冰,让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红利真正惠及民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程序节点中,都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冯正虎
2026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6/09/blog-post_13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