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称生效判决必须要周永康批字才能执行




(2011-10-26)权利运动发布:辽宁省东港市大东镇潘艳华持东港市法院5年前就已生效的三份判决,却因为当初未能满足执行庭长郭景强“借款5万元”的要求,执行庭就拒不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潘艳华因143万余元债权的权利就长期得不到落实,被迫走上进京上访之路。

生在这个有法律却无法制环境的潘艳华遭遇司法腐败是最普通不过的,不过潘艳华又是极其幸运的,因为其在2010年12月到全国人大上访后,居然如中500万彩票一样,获得了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作出的“2011年6月15日前结案”的批示。果然,社会主义专制制度的高效率体现了,债权人潘艳华很快就从法院拿到91万执行款,但余下的52万债权就没有了踪影。

无论完整实现自己的权利,潘艳华再次找到东港市法院执行局局长于吉生,要求继续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然而,于局长告诉潘艳华:要继续执行余下的53万款项,必须再让周永康作出批示。

据悉,潘艳华为了请求法院依法执行,已经花费了30余万,投资10多万的养鱼大棚和鱼药经营部也因无时间管理而放弃。

潘艳华电话:13842561198.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