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检察院不出所料拒绝为沈果冬冤案抗诉



(2011-9-9)权利运动发布:
今天上午10点左右,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的许卫东在滨湖区检察院胡颖和一姓薛的人陪同下来到沈果冬家中,就沈果冬“妨害公务”一案送达复查意见书,拒绝了沈果冬抗诉申请。同时,许卫东对受害人沈果冬进行了苍白的说服工作,最后沈果冬的爱人丁红芬反问:“如果你被诬陷坐十个月的牢,你愿意吗?”时,许卫东才说出了大实话:这样的案子在中国到哪里都没有用的。

在无锡市检察院作出的锡检复通[2011]1号刑事复查通知书中,跟一、二审法院的枉法裁判如出一辙,称滨湖区公安分局东绛派出所汪海波、翁陈杰等人于2010年3月10日中午到沈果冬家中(修理店)传唤沈果冬,是因为之前沈果冬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但自始至终无法说明沈果冬在何时何地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公然沈果冬造假诬陷。

其次,想当然称沈果冬上楼,是因为看到了警察上门抗拒传唤的行为。警察并没有通知沈果冬传唤,也没有出示警官证和传唤证告知正在修理店店堂里沈果冬的徒弟要传唤沈果冬。所谓传唤完全是子虚乌有。

最为关键的是,无锡市检察院作出的锡检复通[2011]1号刑事复查通知书称“沈果冬持刀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致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受伤”的表述完全违背事实。因为,在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中,所谓受伤的警察翁陈杰拒不到庭,以证实被沈果冬刺伤。从沈果冬家中2010年3月10日现场全程未修剪录像显示,翁陈杰根本不存在受到检察院指控的被前胸刺穿后背的情况。

最后,无锡市检察院认为无锡市中级法院在沈果冬未提供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证据,故不开庭审理并无不当。滨湖区一审审理中拒绝证人到庭,所谓的受伤警察不敢展示所受伤情,对这样的一审判决无锡市中级法院拒不公开开庭审理说明了什么?作为审判监督机构的无锡市检察院支持无锡市中级法院暗箱判决又说明了什么?

沈果冬在检察院的笔录上写上:这个案件中公安是违法的、法院是枉法的、检察院的复查结果是不服的,我要继续申诉。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设计,公、检、法三家是各司其职且相互制约的,这与国际上的法治国家没有多大区别。但在现实中,公、检、法基本上遵循的是社会主义特色体制的一条龙办案。

沈果冬电话:13771116727。

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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