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员受贿办案岂能仅以“受贿罪”判刑?人权捍卫者张建平就无锡市滨湖区法院王春年院长被徐州市中级法院漏罪向最高法院举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7月1日,本网获悉:今天,人权捍卫者张建平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原无锡市滨湖区法院院长王春年受贿罪一案中,遗漏了作为司法官员为了收受贿赂目的、采取徇私枉法犯罪的追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院工作组、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及徐州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办公室提交了举报材料。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沈春轩负全责。审理该案的王俐强(现已升迁为该院专委)在案件审理前,到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辆单位的开办人妙西镇政府进行了调查,了解了保险公司的保额为11万,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4个月后,处分了将肇事车辆单位270万的全部财产,偿还了肇事车辆单位41万余元债务的事实。但故意未将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肇事驾驶员沈春轩列为被告,判决一个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事实关系的沈建中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湖州市妙西镇对由沈建中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垫付责任。但,却在判决主文的垫付责任与被垫付人之间,违反民事责任法定原则,加塞“以肇事车辆单位纺织厂财产清理后”承担的表述。继而,宜兴法院“顺理成章”中止了该生效判决的执行。

为了实现自己人身损害赔偿的合法权益,张建平先生于2001年9月10日,就宜兴法院严重不负责任的执行行为,到北京《法制日报》社,找当年给宜兴法院写正面报道的资深记者黄东黎,接到投诉的黄东黎很快专程赶到无锡市中级法院。黄东黎告诉张建平先生,当时接待他的就是负责无锡地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王春年,并说王春年一定会认真督促宜兴法院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依法执行,而且还说王春年是培养当院长的明星法官,让张建平先生安心,报社就不曝光宜兴法院的枉法裁判与严重不负责任的执行行为了。

而事实证明,王春年倒真的被培养为滨湖区法院的党组书记兼法院院长了,而且还差一点被培养为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党组书记与法院院长。不过,这个一惯靠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而发家致富的家伙,并没有履行其向法制报社黄东黎记者的承诺,而是指令宜兴法院在当年的12月24日,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作为通过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而发家致富的惯犯王春年,终于在2014年10月东窗事发,被徐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刑11年!不过,如此刑事判决明显遗漏了作为司法官员为了收受贿赂,而必然会利用职权实施徇私枉法犯罪行为。而且,在(2015)徐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中,以《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可减轻处罚”条款作为定罪判刑依据,明显避重就轻、本末倒置涉嫌官官相护的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陋习了。

虽然张建平先生通过长达20余年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程序,获取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为逃避执行,在预计要赔偿而采取低价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拒执犯罪的证据后,宜兴法院不得不作出恢复执行决定,但至今仍然拒绝采取执行措施,导致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依旧得不到实现。宜兴法院在恢复执行后,仍然严重不负责任的拒不执行行为,显然与习惯徇私枉法犯罪还能逃避法律制裁的王春年被漏罪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事实。

对此,作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人权捍卫者张建平于中共建党101周年之际,就“人民”法院院长王春年的被漏罪的事实,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院工作组等提交举报材料,检验“党对司法绝对领导”下中国特色司法究竟还有没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属性?!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7/blog-post_1.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