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法院党的利益至上将行政诉讼列为民事诉讼



(2011-8-9)权利运动发布:
前日,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海滩养殖户黄财漂诉接到福州市中院的通知书,称黄财漂诉连江县政府和坑园镇政府的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将于明天(10日)上午10点在中院第九法庭就有关证据进行调解。黄财漂不明白,自己明明提起的是行政诉讼,福州市中院怎么会以民事诉讼进行有关证据调解?

福建连江县坑园镇海滩网箱养殖户黄财漂起诉连江县政府和坑园镇政府违法行政一案,在十年前的2001年9月18日福州市中院就作出榕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认定被告连江县和坑园镇政府强制搬迁原告网箱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但,法庭没有当庭对两被告就其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黄财漂5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未作出损害赔偿的判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财漂开始了长达十年的、历尽千辛的信访和申诉。2011年7月30日,福州市中院终于指令连江县法院审理黄财漂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但连江县法院居然将行政诉讼的案件改为民事诉讼进行审理,要求黄财漂提供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即30年前)建网箱、渔台、以及购买其他设备的证据,尽管黄财漂拿出了大部分购买建网箱和设备的原始证据,但最终连江县法院还是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财漂的赔偿请求。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负责举证责任;而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尽管在行政诉讼中,权利受侵害的原告也要对受损害进行举证,但要求远比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为低,像黄财漂目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就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这,也是连江县法院将行政赔偿诉讼故意改变为民事赔偿诉讼的目的所在。

不服连江县法院一审判决的黄财漂,按照行政赔偿诉讼的格式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中级法院说明恢复行政诉讼的理由。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使黄财漂错误地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也应当告诉当事人变更为行政赔偿之诉。然而,福州市中级法院居然不顾黄财漂提出的异议,再次将连江县法院的错案进行第二次错审!

在福州市中级法院的《通知书》中,称如果调解不成合议庭就根据情况作出裁定或者开庭审理,换句话说,黄财漂不服法庭提出的调解,尽管连江县政府和坑园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了,也造成了黄财漂的巨大经济损失,但黄财漂就有可能将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

福州市中级法院以错就错将行政赔偿诉讼当作民事赔偿诉讼,完全是奉迎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党的利益至上”,以践许吴邦国的“五不搞”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

黄财漂电话:18950488096.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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