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除夕,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收到宜兴市检察院对民事监督申请以信访回复的函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2月1日,本网获悉:昨天是农历即将进入虎年的除夕夜,饱受司法腐败坑害达24载的维权人士张建平先生收到宜兴市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称该院已在2000年对张建平的申诉进行了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张建平的2022年1月20日提起的民事监督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张建平先生认为,自己在2022年1月20日提交的是民事监督申请,不是举报控告事项,宜兴市检察院对民事监督申请,以信访形式作出“不予受理”的这个群众来信回复函,程序上明显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四十二的规定。在实体上,自己是不服宜兴市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苏0282民申1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原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而提起,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在宜兴市检察院于2000年5月22日作出的终止审查通知书中,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也就是说,当时还没有《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专门法的出台,根据“程序从新”原则,宜兴市检察院在张建平以2021年8月的“驳回再审”民事裁定而提起民事监督申请,以信访形式对民事监督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回复,不仅程序违法,且形式同样错误。

张建平先生在1997年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了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妙西纺织厂,而纺织厂的开办单位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4个月后,将纺织厂所有财产处分后,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注销了该纺织厂,就将妙西镇政府变更为本案的被告。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却将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与本案有关的人沈建中,作为事故责任人,在判决中作为赔偿责任人,同时判令妙西镇政府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对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继而,再以妙西镇政府未接收纺织厂财产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在经历了长达20余年的维权,张建平先生终于通过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再审申请、及2021年12月才复制到的部分案卷等,获取了被告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纺织厂270万的财产,偿还了其与纺织厂连带责任42万余元人民币债务的事实,及当时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的证据。

张建平先生回忆说,当年(2000年)宜兴市检察院审查我的申诉案件的,是当时的民行科科长顾顺洪,他不仅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调查,也多次到我家中核实情况,也表示原审判决的主文存在问题,最后送达终止审查通知书时,明显能看到顾顺洪科长脸上迫于压力作出错误终止的愧疚。

张建平先生还认为,根据查阅案卷所获取新的证据,宜兴市法院在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判决、及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苏0282民申10号“驳回再审”民事裁定,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二、五、六项“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即使自己没有向宜兴市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在看这些枉法裁判的证据后,其也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的规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宜兴市检察院针对张建平提起的民事监督申请,以信访形式作出的“不予受理”的群众来信回复,再次证明了“党对司法绝对领导”是导致司法腐烂、及社会公平正义缺失的根源。

事实就是如此,在全世界所有司法独立的国家,绝不可能出现这种涉及生命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此腐败,哪怕是被视为一党专制的、却有司法独立保障的新加坡。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2/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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