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看守所被升堂致死 妻子因公安局拒兑私了协议上访


(已近双目失明的马子珍被迫再上访)

(2011-7-18)权利运动发布:
在中国大陆,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所或看守所遭暴力死亡事件屡屡发生,而业形成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又使滥用职权的犯罪嫌疑人不受法律追究,导致这一类非正常死亡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常态。

云南省华宁县宁州镇的马子珍,其丈夫陈如明于2002年8月27日在华宁县看守所被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升堂”致死,玉溪市中级法院判处实施暴力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死缓和有期徒刑等,但并没有追究看守所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玉溪市中级法院和云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载明,陈如明原来在华宁县看守所的第十二监室,因与同监室人员发生争吵,于2002年8月27日被安排到有10个犯罪嫌疑人的第三监室,在当天9点吃饭时因吃自带的牛肉酱未先给狱霸马泽,结果于11点被殴打一小时左右,期间陈如明不仅被打断多根肋骨,而且还被用一根绳索一头系住阴茎、一头系在监室的粪桶上,强迫陈如明用阴茎拖粪桶。整个事实的认定由三号监室外的在押人员鲁家宝看到并作证,还有看守所所长罗云卿和司法鉴定证实。

判决书中认定陈如明被马泽等犯罪嫌疑人“升堂”确实存在许多疑点,例如,判决书称陈如明从第十二监室被换到第三监室是因为其与第十二监室的嫌疑人争吵,但判决书中竟然只字未提与陈如明争吵的人,更不用说当庭质证了;其次,为什么陈如明刚送到第三监室就被“升堂”?而且在上午9点~11点这一个多小时的暴力中,连隔壁监室的在押人员都听到和看到了,为什么看守所内的执勤的警察不能及时制止?为此,马玉珍和公婆、孩子一起作为共同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给予国家赔偿。但专职保护党的利益的人民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迫使马玉珍开始进京上访。

经过6年的不断信访,华宁县公安局于2008年8月13日向马子珍提出私了,并达成以“困难补助换取马子珍停访息诉”的私了协议。由于丈夫陈如明死亡时其孩子还小,马子珍工作的单位三岔河电站又离家较远,马子珍照顾孩子就比较困难,故在协议的第四条,华宁县公安局明确承诺,公安局将帮助马子珍解决工作问题,在未解决前的马子珍的收入按照电站在岗的经济收入计算,不足部分由公安局负责解决。

本来,这样的刑事案件在法律上是不能够私了的,但在司法不作为的和谐社会、上访6年的马子珍不接受又能怎样?令马子珍不能接受的是,自己委曲求全接受私了后,华宁县公安局居然拒不兑现协议上白纸黑字的承诺,自己不仅至今没有得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而且原来的三岔河电站还停发了基本工资和各项保险,公安局也拒不履行补偿承诺。

目前,本来视力三级残疾的马子珍因精神屡遭打击而导致双目已近失明,被迫又回到上访这一条老路。

马子珍电话:1310877180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残障人士权益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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