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原区政府在诉讼时为逃避法律责任突然撤销行政合同,行政权变相干预司法权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2月5日,本网获悉:2021年12月1日上午九点,宋金梅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调整过渡费、确认未恢复房屋原状违法案,二审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调查。

宋金梅系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村民,2013年拆迁时,将自家房屋(建筑面积800平方米)及其宅基地交给了中原区政府。但中原区政府一直没有支付过渡费,直到2017年,中原区政府才将四年的过渡费补发给宋金梅。此后,每半年发放一次过渡费。

一、关于中原区政府过渡费发放是否超期限的问题。

宋金梅认为,2018年到2021年共发放八次过渡费,每次都超期限。

中原区政府辩称,协议没有约定过渡费的发放期限,无论何时发放都不存在超期限的问题,故不存在违约。中原区政府的诡辩伎俩,不堪一击。

宋金梅代理人指出,中原区政府与宋金梅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结合《中原区柿园村补偿安置办法》……达成如下协议”。这表明《中原区柿园村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属于本协议条款,是履行协议的应有之义。否则,中原区政府随时会以“协议没有约定发放过渡费”为由,停发过渡费。

对于过渡费发放的期限,《中原区柿园村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于每个半年前10日内支付”。这说明发放过渡费是有明确的期限,故中原区政府所谓“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发放日期”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前文已经论述过《中原区柿园村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属于本协议条款,违反该《中原区柿园村补偿安置办法》就是违约。

二、关于过渡费标准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

中原区政府与一审法院皆认为“涉案房屋系宅基地上房屋,故其拆迁改造不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畴,28号意见中关于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不应适用于涉案过渡费的发放”。但一审忽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和情势变更原则。

首先,上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同理,涉案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过渡费也应当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的过渡费标准发放。

其次,28号意见中之所以将过渡费提高到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是因为房屋出租费用的提高,即情势变更。同样道理,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过渡费是十年前的标准,不适用2018年当时的情况。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本案过渡费的标准也应当相应提高。

三、中原区政府发放每月每平方米16元是调高过渡费标准呢,还是超期过渡费?

二审法庭询问时,中原区政府辩称“考虑到回迁工作的长期性及群众实际困难,政府在2013年启动柿园村整体拆迁的三年后,已主动将过渡费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每月16元,对过渡费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16元,对过渡费进行了翻倍发放”。但这说法与《中原区柿园村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相矛盾。

首先,不存在政府“主动”的问题。对超期过渡费的发放,《中原区柿园村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超过36个月的,超期部分双倍发放”。超期,属于违约。“双倍发放”是违约应当付出惩罚性的代价,而不是“考虑群众实际困难”。中原区政府将违约应当付出的惩罚性代价,描述为“考虑群众实际困难”。如此费尽心机为自己涂脂抹粉,可谓用心良苦。

其次,“双倍发放”的过渡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6元,恰恰说明过渡费标准还是8元。如果确如过渡费标准为16元,那么,“双倍发放”的过渡费应为每平方米每月32元。中原区政府将“双倍发放”的过渡费说成过渡费标准。未免弄巧成拙。

在有关请求提高过渡费的诉讼期间,中原区政府为了挽救难堪的局面,突然以“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的名义,于2021年9月6日单方面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作为一了百了的杀手锏。但宋金梅代理人发现,该工作指挥部的拆迁权利义务已于2021年5月26日由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概括承继。该街道办于当年9月1日设立了新的拆迁指挥部。换言之,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早已消亡。但这个消亡的指挥部突然作出《撤销协议通知》,岂不是活见鬼!

中原区政府以不存在的内设机构作出《撤销协议通知》,欺骗宋金梅,还欺骗法官。该《撤销协议通知》的实质是,中原区利用行政权干预司法权,企图阻碍宋金梅提起增加过渡费诉讼的进行,是践踏法律的体现。但不免弄巧成拙,自取其辱。

另外,中原区政府在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使用土地属于违法占地;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建设安置房,且八年未建成,引起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原区政府违法在先,反而倒打一耙,指责拆迁受害人滥诉,浪费行政、司法资源。可谓是非颠倒。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2/blog-post_5.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