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来松律师:李昱函寻衅滋事、诈骗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昱函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李昱函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李昱函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李昱函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李昱函犯寻衅滋事罪,根本没有事实依据;指控李昱函犯诈骗罪,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部分 关于寻衅滋事案

起诉书指控:“2008年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昱函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多次表达诉求,在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相继对其诉求做出结论性意见后,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仍以相同诉求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长安街、西城区府右街(中南海附近)等地区实施非正常信访行为,被公安机关多次予以训诫、警告、行政拘留”。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此认为:“被告人李昱函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概括地讲,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行为就是李昱函多次到过天安门广场、长安街、西城区府右街等地区,并以此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和法律常识,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事实即使成立也根本够不上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将李昱函到天安门、长安街、西城区府右街等地区游玩甚至路过的行为歪曲为非正常信访行为,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打压

李昱函作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公民,作为一位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北京律师,作为一个监督司法的沈阳市皇姑区访民,无论是到天安门、长安街、西城区府右街游玩,还是路过上述地区,都是在践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人权;其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与沈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将李昱函到天安门、长安街、西城区府右街等地区游玩甚至路过的行为歪曲为非正常信访行为,进而对其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以及提起公诉,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粗暴践踏。

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将非正常信访行为等同于起哄闹事行为,明显是错误的

即使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行为成立,也只是表明李昱函到天安门广场、长安街、西城区府右街等地区实施非正常信访行为。根据法律常识,非正常信访不属于法律用语,所有法律以及所有立法、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非正常信访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根据一般生活常识,非正常信访不等于闹事行为,更不等于起哄闹事行为。因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将非正常信访行为等同于起哄闹事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也是荒唐可笑的!

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虚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意图追究李昱函的刑事责任

本案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天安门广场、长安街、西城区府右街等地区存在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甚至连相关的表述都没有。当然,无论是起诉意见书还是起诉书,都未有“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表述。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却无故认为李昱函的非正常信访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辩护人认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虚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不但是对李昱函的诬告陷害,也是对首都警察的公然诋毁。毕竟首都警察把天安门广场、长安街、西城区府右街等地区治理的秩序井然,连一只野鸟驻足天安门广场都要进行“登记备案”,因此,上述地区没有也不可能出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四、信访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项权利,不是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的流氓行为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因此信访是我国宪法法律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政府及其部门不能予以剥夺,更不能罗织罪名打击报复。

李昱函因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不公等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寻求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其动机明确纯粹、理由合理正当,其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事实上李昱函是在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申诉控告的权利,是在践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民责任,这样的行为不但不能打击报复,而且应当鼓励与支持。李昱函的信访行为不但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而且对中央倾听民意了解民情监督地方有好的启示作用。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就明确表示“假如你在基层感觉不到阳光,请你到北京来,中南海的大门永远向您打开”。本案中侦查人员以及公诉人对信访行为的错误认识不但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有违总理的嘱托和期盼。

综上,起诉书指控李昱函到天安门、长安街等地区实施非正常信访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李昱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部分 关于诈骗案

一、 李昱函通过正当途径依法为其残障儿子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

无论是2003年7月份向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还是2012年1月份向沈阳市皇姑区北塔街道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待遇,李昱函均按照当地民政部门的要求提交了完整的申请材料(详见卷宗六558-576、卷宗七618-647)。上述材料分别经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办事处和沈阳市皇姑区北塔街道办事处的认真审核,并经抚顺市顺城区民政局和沈阳市皇姑区的严格审批,李昱函的儿子才最终取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辩护人认为,李昱函递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不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情形。其中李昱函儿子的残疾等级为贰级,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和辽宁省抚顺市的残疾评定表足以证明。也就是说,李昱函为其儿子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其涉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以2014年实施的法律惩戒李昱函在2003与2012年实施的涉案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立法解释的实施日期在2014年4月24日,而起诉书指控李昱函实施涉案行为的时间分别是2003年7月和2012年2月,故该立法解释不能作为认定李昱函涉案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法律依据。辩护人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发现,2014年4月24日之前的裁决书,没有与此相关的案例;2014年4月24日之后的裁决书,也没有发现涉案行为在2014年4月24日之前的案例。

三、 起诉书将李昱函实施“骗保”的行为与行为后获取低保金的结果混为一谈,进而指控李昱函实施诈骗的行为从2003年持续到2016年,显然是错误的。

第三部分 程序方面

一、“当事人不得担任自己的法官”,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原应当回避本案而不未回避

自然公正原则是法律默认的符合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是对公正行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当事人不得担任自己的法官”正是一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本案中,李昱函信访的对象是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昱函进行“稳控”的单位是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本案的证人大多是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的警员。因此,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对李昱函的信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以及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昱函的信访行为进行审查起诉,明显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作为寻衅滋事案的“被害人”,另一方面又充当本案的裁判者。连中世纪的欧洲尚且坚持“当事人不得担任自己的法官”的底线,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难道还不能确保这一基本的程序正义吗?《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必须回避,作为所谓“被害人”的公安局和检察院,又如何能够无视最基本的回避原则呢?故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突破了程序正义的底线!另,沈阳市公安局无权对本案进行指定管辖,因为本案不属于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法律规定,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昱函的涉案行为地分别是北京市、抚顺市顺城区、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人居住地是北京市,户籍地是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市和平区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又没有上级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函,因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李昱函羁押时间已达42个月,属严重超期羁押

2017年10月9日,李昱函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2018年4月11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起公诉。迄今为止,李昱函已被羁押了48个月之久,其中在审判阶段被羁押了42个月之久。贵院对李昱函的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了李昱函的合法权益,而且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应立即纠正。

综上,辩护人认为,李昱函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倒是沈阳市和平区司法机关存在重大违法之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经得人民质疑、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裁决!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姬来松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1/blog-post_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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