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下法院法官钟红梅操纵诉讼全过程,法律工作者倪文华向中央督导组举报并请求依法查处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0月15日,本网获悉:法律工作者倪文华通过邮寄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举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官钟红梅在审理该院(1995)历泉经初字第170号案件(期货案)的全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从立案、收费、自审自记到结案,全由钟法官一手操办,包揽法院全部办案程序。

举报信列举了钟红梅法官的如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立案。法官钟红梅向倪文华介绍韩义良律师(假律师)如何精通法律,并成功劝说倪文华聘请韩义良代理。然后,韩义良假律师与钟红梅法官私下沟通便立案了。事后,钟红梅向倪文华收取立案费。

二、违法开庭。

1、没有发布公开审理的公告。

2、该案的审理不在法庭,而是在法官钟红梅办公室,拉上了窗帘,不许旁听。法官和当事人围着一张小桌子就坐。被告及其代理人坐在法官的两边,原告坐着法官对面。没有书记员,法官钟红梅自审自记。整个审判过程,就好像法官帮助被告一起来审原告,配合默契。如此审案,实属罕见。

3、当时的司法解释和法规规定,期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钟红梅法官违反审级规定,一人独自审理。

4、期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钟法官却采用简易程序,且连书记员也不用,自审自记,一人独揽诉讼全过程。

5、钟法官未审查代理律师的律师函。

6、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单。

7、《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须有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才能代理期货案件。但钟红梅法官没有审查原、被告的律师都是否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甚至于韩义良是否有律师资格也没有审查。

8、钟红梅当时系代理审判员,没有独立办案的权力,且一人完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部诉讼程序。

9、违反证据规则。原告倪文华主张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买卖期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是否擅自买卖期货,应当由掌握交易凭证并有保管义务的证券公司举证,此系法律常识。但钟红梅法官却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证券公司擅自买卖期货为由,判原告败诉。这恰恰说明,钟红梅法官不懂期货交易的证据规则,导致判决错误。

三、判决书弄虚作假。

1、只有出庭审理案件的法官才能在判决书上署名,但判决书中合议庭的署名人员,除了助理审判员钟红梅外,无一人出庭,且由钟红梅自审自记,一手包揽操纵。其判决书弄虚作假,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2、判决书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均到庭参加诉讼”。但实际上,本案当事人及其钟红梅法官均没有到法庭,而在办公室审理。其判决书弄虚作假,可见一斑。

3、判决书遗漏了重要内容。只字不提何时立案、何时开庭、也不提举证和质证情况,令人一头雾水。

四、案卷中缺少重要材料:

倪文华到该院档案室调取该案的全部材料,发现档案中缺乏重要材料,掩盖了钟红梅的违法行为:

1、无受理通知书,掩盖了钟红梅私自立案的违法行为。

2、无合议庭人员告知书,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3、无授权委托书,严重违法法定程序。

4、无律师函,掩盖了钟法官与假律师的私下沟通行为。

5、诉讼费交纳凭证,掩盖了钟法官擅自立案,擅自收费的违法行为。

6、案卷中竟然没有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判决的重要依据。但如此重要的笔录竟然不翼而飞,人们不禁要问:究竟谁充当钟红梅法官违法的保护伞?济南历下区法院应当查一查。

该案判决后,倪文华问韩义良:“被告不能证明国债期货买卖系按我的指令进行交易,钟红梅法官怎么还判我输呢?”韩义良答:“被告的律师有省高院背景,大有来头。”如此看来,钟红梅法官虽然不懂期货交易规则,却很精通人际关系和潜规则。

综上,钟红梅法官擅自立案、收费、越级审理、自审自记等一手操纵诉讼全过程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难辞其咎。济南历下区法院院长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以彰显法律之正义和公正。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0/blog-post_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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