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连载七)


第21问、独立候选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向选民宣传自己?

答:没有竞争的选举是虚假选举,我国现行选举法鼓励依法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我们的理解这种介绍实际就是一种竞选。

在近几届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独立候选人一般采取了张贴竞选海报、散发竞选承诺、公开演讲辩论、告诉选民在选举日如何填写另选他人、打电话、发短信、寄电邮、挨家挨户拜访等方式。

总之,“亲朋好友齐上阵,男女选民总动员;民意代表明白选,选战连天是文明。”

但要特别注意,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22问、投票日前有哪些重要的工作要做?

答:(1)宣传人民代表的权利和老百姓利益的直接关系。

(2)反复揭露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的非法行为。

(3)把竞选者的承诺印刷后派送到各家各户。

(4)动员老百姓一定本人到会参加投票,不要会议中途退场,要等到唱票结果出来。

(5)把怎样另选他人的票样送到选民手中和多处张贴。告诉选民另选他人时,不仅可以填写本选区的选民,也可以填写本行政区内其他选区的选民。

(6)尽量争取选民签名,要求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要求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并送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7)到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和选区问清楚您所关注的选区的办理了到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和名单,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的人数和名单。

(8)把跟随流动票箱的人安排好。

(9)尽可能准备好选区选民的通讯册,以备联络。

(10)尽可能准备好录音机、照像机、摄像机,以便随时使用。特别是投票日使用。

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第23问、独立候选人和助选团在投票日应做哪些事?

答:竞选者和助选团牵头者(聘请顾问也行)必须十分熟悉法定投票程序和以往投票中常出现舞弊的环节及其做法。

  若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做得不具体扎实的话,投票日这天做再大的努力,竞选者是很难当选的;但有一个可能会出现,那就是发现和抓住选举日是否有人在操纵选举的事实。

即使投票日前的竞选、动员选民参与选举、监督批评阻止操纵选举者的工作已经做得比较具体扎实,但是投票日这天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万万不能疏忽和轻“敌”。以下的一些工作是要认真做的:

(1)在投票日当天,除了那些因外出已经办理了委托投票手续和“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已经申请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外,还会有一些人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到会投票,因此要有人专门对照选民名册,及时争取他们亲自到会或到站投票。

(2)要特别关注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看他们是否在核实到会选民人数前由选民推选产生。对此,《选举法》第41条有明确的规定。

(3)助选团的人要监督投票的秩序,做好相关记录。比如核实选民人数。这里主要是指到会到站人数。委托投票人数可在发放选票时认真记录。在流动票箱投票人数,由跟随票箱的助选团的人如实记录。相关数据应及时汇总。

(4)要监督投票现场选民按照一定顺序排队接受身份检验,领取选票的秩序。否则,一人填写几十张上百张选票的事就可能发生。

(5)要监督选民必须进入秘密填票处填写选票的秩序。

(6)在计票前,应询问选区负责人,选区是否集中票箱到一处公开统一计票;是否洗票,即把选区所有票箱的选票集中起来,进行混合搅拌。若答复是不,则要及时电话与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请其纠正选区的错误做法。

(7)投票中不按规定书写的选票是常会出现的,但选区没有权力决定某张特殊填写的选票是有效或无效。
以往一些地方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不正确对待“陪选”人员和在另选他人栏得票的竞选者的现象,助选团应尽可能在本次计票中及时发现,并告知选举委员会加以纠正。

(8)助选团还应注意一点,即有的选区唱票人不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得票人姓名;计票人不在垂直地面的黑板或者大纸上计票;一组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中,监票人只一人。如此现象都是不允许发生的,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并要其纠正错误。有条件的,可以对投票活动全程录像。

附①:《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附②:《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附③:《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附④:《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附⑤:《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附⑥:《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附⑦:《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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