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张文财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状:我要为自己1983年被刑讯逼供成强奸罪翻案










刑事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文财,男,汉族,1943年10月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建三江七星农场17队,身份证号:239004431009493电话:13953461602

被申请人(原告):李艳娟,女,汉族。

案由:强奸罪

申诉人因被指控强奸罪一案,对富锦县法院(1983)刑字第40号刑事判决、合江中级法院(83)刑—上字第77号刑事裁定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85)刑三字第212号通知书、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5)黑刑监字第103号和最高法院2008年复查不给通知书的(2005)黑刑监字10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今依法向最高法院再次提起申诉。

申诉事实:

一、伪造“技术鉴定”。

二、办案人员有意毁掉 “处女膜完好无损”的重要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

四、办案取证不公正,更夫的证言是伪证据。

五、办案中大搞诱供、骗供、刑讯逼供。

六、富锦县公、检、法三机关串通做弊枉法办案。

七、李艳娟所谓的陈诉是恶意蓄谋编造的对我的诬告。

八、法庭上审判不公,暗箱操作。

九、黑龙江省三级法院偏袒办案事实。

事实如下:

一、伪造“技术鉴定”。

1、现场勘查精斑是两处而技术鉴定是一处。现场勘查:4月29日下午4点多钟一眼就能看出床单上有精斑痕,有豆角形精斑痕长7.5cm、宽2cm和长11cm,宽3.2cm斑痕二处(案卷140-141页),而5月5日事隔5天后公安局鉴定的床单(白地粉兰条状棉制品),中间7×2cm,黄白斑痕一处(案卷148页)。

2、原告说床单已洗看不出来,而现场勘查却说有明显的精斑痕。案卷187页李艳娟说:“他走了这时我觉得顺阴道里往外流东西,我用手电一照裤衩上有白的和带血的东西。”案卷188页:“我又拿手电到床上照床单看到床单上有白的带一顶点血,我赶紧拿脚巾沾凉水擦洗后,我用手电照看到没有了。”案卷64页:“我又拿手电照床单上有白的和血不多,我转身拿脚巾擦掉了,照了半天看不出了。”既然用水擦洗后,李艳娟本人承认看不出了,那么 “一眼就能看出明显的精斑痕”从何而来?

3、所谓的作案现场已不存在真实性,现场勘查还有价值吗?案卷79页:“4月27日上午小娟(李艳娟)把卫生室的钥匙给姓霍的。”也就是说4月27日上午就有姓霍的等人随意进出“现场”,其真实性已不存在了,那么4月29日下午4点多钟进行的“现场”勘查已失掉真实性。而就是将这样一个现场勘查作为定案的依据,岂不荒唐之极!

4、原告描述强奸是在被子上发生的,化验床单的证据有效吗?李艳娟的陈诉案卷52页:“头朝西把我平放到铺好的被子上。”57页问:“张在实施犯罪时盖被子没有?”李艳娟说:“开始没有,后来张将被子拽到身上,因为他在我身上。”案卷140页:“长195cm宽92cm的单人床。”请问在铺好的被子上俩人上下压在一起实施强奸时怎么能把压在身下的被子拽出来? 187页李艳娟又说:“你赶紧去吧,完了他从我身上起来,把我的裤衩拿过来,顺手放到我的阴道里。”53页:“这时张从我身上起来将我的短裤放到我的阴道处,而后张拿棉裤走了。”按以上所述,强奸是在铺好的被子上发生的,精斑、血应在铺好的被子上和裤衩上,为什么不化验被子和裤衩,而化验床单?

二、办案人员有意毁掉“李艳娟处女膜完好无损”的证据。

83年5月5日县公安局预审科长常德明、王儒贵带领李艳娟及李的母亲到县中心医院经法医妇科主任张少忠进行内诊检查,结论是:“李艳娟小便处女膜完好无损。”写成书证交给了常德明。王儒贵、李艳娟及李的母亲都在场看到了。李艳娟本人也承认这一事实。这一重要事实证明了李艳娟所陈述的一切都是假的,而这一证明我无罪的重要证据却被办案人员毁掉了(案卷中无此据)。

在这“处女膜完好”的事实面前法院本应公正判决,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竟在(2005)黑刑监字10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说:“医学专家解释处女膜完好也否定不了被强奸的事实” 。一个19岁的姑娘说被奸入长达半小时之久,当时感觉疼的要命,流了点血,处女膜还能完好无损吗!这个医学专家解释的根据是什么?

再看李艳娟的陈述:案卷54页:“他的小便很硬往我小便里放的时候,我感到我的阴道特别疼胀的难受,张的小便一进一出特别难受。”63页:“他拿阴经往我小便里放我感到疼的要命,里面发木。”69页:“张在我身上半个小时。”187页我用手电一照裤衩上有白的和带血的东西。“188页:“我又拿手电到床上照褥单,看到褥单上有白的带一顶点血。”64页:“我又拿手电照床上有白的和血不多。”70页县公安局预审科长常德明问:“你被奸后流出的到底有血没有?”李艳娟说:“有血。”194页县法院庭长刘文春问:“裤衩上有血你到底看准否?”李艳娟说:“看准有血。”71页,李艳娟又亲笔写出:“关于本人的身体情况没出事之前身体健康,出事期间感觉很疼流了点血。”这充分说明李艳娟的处女膜已破裂,然而与县医院的检查结果完全不符,事实足以证明李艳娟是在编造、诬告。在这样清楚的事实面前,办案人员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才故意将县医院的证明毁掉。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存在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枉法取证。

83年4月29日下午,对我审讯开始我就提出4月26日晚约9点40分钟我就骑车子回家了,有我妻赵秀珍,小姨子赵秀霞,邻居李学新在场为证。但是在对案件的侦查及起诉审判过程中,这几份证据从未被提起过。甚至卷中没有调查过的字样。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及之后的上诉、申诉、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一直都在回避这一事实。这三名证人虽说是我的亲属、邻居,但其证言都具有真实性,而在原诉讼过程中这三个证言都丝毫没被提起。

83年4月29日我无辜被关押审讯,案卷中记载了我八次提出4月26日晚9点半钟左右,我骑车子回家了。至今无一人调查,刑法第四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轻重的各种证据。而公、检、法三机关无一处对我提出回家的事实做调查,而对李艳娟从她的三个姐姐、姐夫及父母多次取同出一词的证言,违犯了公正司法、公平办案的原则。

在法庭上我又次提出距离我家约500米,4月26晚我回家了。又说4月26日晚9点多钟,李艳娟确实到我办公室喝过水,并且李艳娟白天从未到我办公室喝水。在4月29日下午审讯时我就提出要求从水杯上提取指纹,以证实李艳娟确实到我办公室喝过水的事实。法庭上公诉人王学文大声叫喊(案卷224页):“不须调查被告是否回家,李艳娟是否到被告屋里去喝水了,这与本案没很大关系,被告可能为了掩人耳目而故意在作完案回家了,直至造成案件不能查清的事实。”

公安局长刘忠胜对我多次提出回家了的事实不但不查证,反而训斥我,态度不老实,不让我说回家了。更甚者竟做伪证。86年1月30日省高级法院的唐惠敏去调查,已经到建三江七星农场17队,不调查我妻赵秀珍,小姨子赵秀霞反而问刘忠胜(案卷74页):“你找过他爱人吗?”刘忠胜说:“按犯人说的找过,我印象当中她说下雨那天他张文才回来没有记不清了,当时我印象特别深的她是证实不了26号张回家了。”又问:“当时没提出他小姨子在家吗?”刘忠胜说:“他小姨子当时很小,我问过她,她说不清楚,也没取她的证言。”事实公安局长刘忠胜从未调查我爱人,也从未见过面。如果调查过,笔录在哪里?为什么不放入案卷?做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不调查本人而用公安局长刘忠胜说的“我印象当中和印象特别深”一句话,做证据来给我定罪,谈何公正、公平?关于我小姨子赵秀霞,63年生,83年已经21岁了,身高1.63米,已参加工作四年了,是17队的现金出纳员,怎么能说岁数太小说不清楚呢?

省法院的唐惠敏到17队取了李学新的证言(案卷67页):“83年4月26号我到张文才家去,张10点多钟(大约时间)张回来了,我走时天下雨不大。”已证实我回家了,而唐惠敏将此证据交给佳木斯法院刑二厅的李纯惠,李纯惠又将李学新带到佳木斯法院,给李学新带上手铐子,锁到走廊的暖气管子上拳打脚踢,逼迫李学新又写出:“张文才4月26日未回家。”才放他回去。

四、办案中取证存在不公正性,更夫的证言是伪证。

(2005)黑刑监字103号驳回申诉书中:“有更夫证实你当晚在场部留宿这一事实。”这一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旁证能证明更夫说的是事实,更没出庭质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出庭做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之后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而更夫既不出庭质证,证言上更夫荆维明又不签名,更没让更夫荆维明过目。更夫荆维明当时43岁,初中文化,90年我出狱后问更夫荆维明用什么证明83年4月26日我在14队住宿呢?更夫荆维明说:“是有人让我这样说的,所以我不签名也不看,也不出庭做证。”我在14队并无住处,麦播期间,在办公室靠北墙边放一张90cm宽的单人床,是队里领导值班时临时休息之用,并不是我的宿舍。而更夫只证明晚上8点钟看到办公室的灯亮着,是开车长会,晚9点散会,没证明晚10-12点看到我在办公室。就是这样一份没让更夫本人过目,又不签名,也不出庭质证的证言法律上是不生效,更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

五、诱供、骗供、刑讯逼供。

事隔三天后,83年4月29日下午,有公安局长刘忠胜、预审科长常德明、检察院批捕科长井卫革等人审讯我,我说:“4月26日晚开完会9点半钟左右我骑车子回家了,有我妻赵秀珍,小姨子赵秀霞,邻居李学新为证。”刘忠胜、常德明等人斥责我说:“你态度不老实,让你说什么就说什么,不让你说的你别说。你说4月26日晚10点10分钟到卫生室强奸李艳娟的事”。我当时很气愤的说:“胡说八道!我没强奸李艳娟!“然后把我关进一间屋里,他们派我小姨子赵秀霞的丈夫徐子玉对我骗劝说:“公安局今晚要给你上刑,张孝增被打的屎都拉裤子里,19队的会计肋骨被打断,张金斗受刑不过吞钉子,你这么大岁数,被打的怪可怜的,好汉不吃眼前亏,你先说有,以后查清不是你,也就算了”等等。在徐子玉的骗劝下,晚上对我夜审,晚饭不让吃,水也不让喝,让我成宵立正站着,给我带上手铐,叫我双手平放到板凳上,常德明用脚猛的一踩,手铐子卡的我俩手青肿,手脖子流血,痛得实在受不了,我就答应他们叫我怎么说就怎么说,这才给我把手铐子松了一点。成宵拳打脚踢,惨不忍睹,折磨的我神志不清也是求生的欲望,只好按他们诱导的说。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5)黑刑监字103号驳回申诉书中:“你曾供述。”这一说法是违犯刑法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院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供述”是事实。

六、富锦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机关执法犯法串通做弊枉法办案。

富锦县公、检、法三机关违犯审判程序。刑事立案报告4月29日(案卷第4页),收容审查4月30日(案卷第6页),批准逮捕决定书5月16日(案卷8页)。5月1日—3日放假三天,就在公安局还在侦查过程中,案卷尚未呈报检察院,5月5日(公安局案卷61页,检察院案卷163页,法院案卷184页),三机关迫不急待相互串通同一天,同时对李艳娟做询问笔录,更甚者县检察院对李艳娟的询问笔录不但不让李艳娟过目,连签名也是公诉人王学文签的(案卷168页),还有案卷第3页李艳娟的签名,也是其二姐写的(案卷68页李艳娟说:写是我二姐写的)。案卷13页李艳娟的签名是预审科长常德明签的。

刑法中规定:第二审程序198条“对证物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法院”。刑事诉讼法第四章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辩认,质证,法庭调查等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而富锦县在法院法庭上没有出示证物—床单,至今我也没看到这个给我定罪的证物。特别在法庭上宣读所谓的无证物的“技术鉴定”后,我非常气愤的说:“我没强奸她”!要求看物证,并提出要有我亲属参加,到省里从新鉴定。公诉人王学文当庭大声叫喊(案卷221页):“你太猖狂了,连公安局都信不着,就这样!”

86年1月17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唐惠敏复查此案时,我又提出(案卷62页):1、李艳娟控告的事实全是假的让其说明;2、技术鉴定是假的床单是假现场;3、李艳娟是处女的事实应该查清。至今无答复,更拿不出证物—床单。2005年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再次复查我的冤案时,我当场再次向姜淑霞法官提出出示证物—床单,要求做DNA鉴定。姜淑霞法官说:“没有证物—床单,怎么做鉴定?”这充分证明了所谓的“技术鉴定”是伪证。根据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5月7日)第一章第六条: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第三章鉴定第十一条:“鉴定文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清晰特证要标划鲜明。”第十二条: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条:技术鉴定组不少于二名参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当庭出示证物。对照司法解释,公安局的技术鉴定严重违犯了司法鉴定规则和程序,所以案卷中的技术鉴定不合法。另外,5月5日先从我耳朵上抽点血化验是B型血后,5月15日造出“技术鉴定”说床单上有B型物质,在我根本没有见到床单的情况下,就确认是我的,这从司法规则和程序上能解释通吗?

七、李艳的所谓陈述是恶意编造的对我的诬告。

如果一个女孩真的被强奸就会一成不变的陈诉,不应该一次一个样。请看以下案卷中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陈述:

1、案卷51页、161页中是左手搂脖子右手抱腿;案卷62页、185页中是右手搂手搂脖子左手抱腿。

2、案卷53页:张从我身上起来将我的短裤放到我的阴道处而后张拿棉裤走了;案卷55页:穿上衬裤后坐在椅子上呆了一会;案卷64页:他穿上衬裤后又在床边上坐了一会;57页:后来他又侧身脸对脸躺着;165页:坐在床边上跟我说。

3、案卷56页:我就把裤衩洗了,这时已有12时许了,第二天早上短裤的松紧带处有点潮,就穿上了;65页:洗的那条裤衩还没太干,我也穿上了;188页:凉的裤衩有点湿。事实黑龙江省4月份的天气很冷,屋子没暖气门窗关闭,又是白天黑夜在下雨,真正用水洗过的裤衩很湿根本不能穿,这显然在说谎。

4、案卷65-66页:打完针我回卫生所趴桌子上看书;189页:“打完针我回卫生所趴桌子上又开始哭。

5、案卷164页:我双手把住裤子不让他解,我就喊;185页:我喊也没人听见一般人家都睡觉了,我也没敢吱声。

6、案卷51页、52页、62页、185页李艳娟的笔录中说:你这样我要告你。70页:一个是把衣服撕了拧成绳上吊死,另一个那有个大河跳河自杀。又要告发还要自杀,为什么还要把唯一的重要证物床单、裤衩半夜赶紧洗掉?

7、李艳娟说我穿发了白的工作服之说纯属编造!如果说我穿发了白的工作服去搂、抱、按、压等动做,请调查所有的机务人员都会为我做证,我身为机务副队长实际就是个修理机车、机具的,我穿的工作服里外都是油泥,就是洗了的衣服里外的油迹照常存在,为什么李艳娟衣、裤、被、褥没粘上一点油迹?又为什么我工作服上的柴油、机油味她一点没闻到?

8、案卷54页、55页:“他把我的上衣往上推了推,又把他的上衣往上推了推。而后就爬我身上胸贴胸时间挺长的。”57页“我没搂他我的手和胳脯放到他身上。“在法庭上我脱下了衣、裤让法官们验看,我胸部和大腿上长满4-5公分长的毛,为什么李艳娟一点说不出,为什么我身上的毛发一根也没掉到她的床上?为什么没有打、杀、捆、绑等威协字样和博斗、撕抓等迹象?

八、法庭上审判不公,暗箱操作。

所谓开庭原告李艳娟及证人无一人到庭,一群法官只审讯我一个人,对我恶狠狠的叫喊,训斥什么态度不好不老实等等,我提出的事实不听不查,反而说我拒不认罪等等。本来我对李艳娟编造的事实不服!更应叫李艳娟到庭对质。辩明事实真象,不枉、不纵,而法院压制至今不让对质,也不让亲属参加,暗箱操作,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判我强奸罪,实属枉法!我强烈要求与李艳娟当面对质,公、检、法查不清的事,我可当面让李艳娟说出实话!至今无人管。

九、黑龙江省三级法院官官相护歪曲事实,偏袒办案。

黑龙江省三级法院,官官袒护,有意制造了这起冤案!我申诉到最高法院的来访接待处,最高法院的002号接谈员接谈时,站在接谈室 的楼道口有黑龙江省法院的三名法官站在旁边对我训斥,根本不听我述说理由,一次次的被哄出去。不容易2008年1月收去我的申诉状,又转到黑龙江省法院去了。2008年10月最高法院接谈员002号对我说:“维持原判通知书转到黑龙江省法院了你去取吧。”我多次去取至今没给我。而最高法院的等候大厅的影屏上打出:“凡经最高法院复查不再接谈的名单:张文财强奸罪,黑龙江省高级人(005)黑刑监字103?”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执法机关,应公平、公正,对我提出无罪的事实理由怎样处理的?

通过以上的论述,特别对赵秀珍、赵秀霞二个证人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诉人所列的情况满足关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二百零四条的第一、第二两项的规定,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希望予以受理,秉公执法,公正审理,以求案件事实之真实,以还申诉人应有的清白!冤案早日平反昭雪。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文财

黑龙江省建三江七星农场17队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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