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郑汝东在非法拆迁“组合拳”下成难民


(2010-11-8)权利运动发布:
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范巷居民郑汝东,2007年4月25日,接到无锡市南长区拆管办的房屋拆迁通知,称郑汝东位于扬名街道清二社区范巷16西-1的两层楼房在“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内,由无锡市南长区建设局进行拆迁。但未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于没有拆迁许可证,更因为拆迁安置补偿按照的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无锡市363号文件(所谓的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办法),所以郑汝东拒绝被非法和低价拆迁。对付郑汝东这样依法维权的“刁民”,强大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当然有的是办法和手段,一系列践踏国家法律和侵害公民权利的“组合拳”由此打出……

2007年11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对郑汝东作出(2007)锡拆办裁字12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应该由无锡市建设局对外作出,隶属于无锡市建设局内部机构的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显然不具备作出裁决的行政权力。这,正是无锡当局非法拆迁“组合拳”的第一拳!

2008年3月31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作出南政发(2008)38号关于对郑汝东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应该由无锡市建设局的同级政府、即无锡市人民政府作出,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显然不具有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权力。这,正是无锡当局非法拆迁“组合拳”的第二拳!

2008年4月13日上午,扬名拆管中心主任杨某带领一批拆管人员到郑汝东家中进行恐吓,其中的所谓拆管人员实际是刑满释放人员,而这些刑满释放人员既是拆管中心的动迁人员,而且还担任扬名街道的联防队负责人。动用黑社会人员,这,正是无锡当局非法拆迁“组合拳”的第三拳!

2008年4月14日凌晨3点左右,由政府官员和黑社会人员联合执法的、大约50多人混合编队突然强行闯入郑汝东位于清二社居范巷16西-1号私房,将郑汝东的母亲、妻子、女儿绑走,将房屋夷为平地。家中珍藏的六十余件百年以上的磁器、宣统元年红木凳一张、瑞士波浪多和欧米茄名表各一块、象牙筷子等等物品被抢劫一空。暴力加打、砸、抢,这,正是无锡当局非法拆迁“组合拳”的第四拳!

2008年4月28日,郑汝东就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违法行政行为起诉到无锡市中级法院;

2008年7月11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2008)锡行辖字第001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该行政诉讼并移交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审理;

2008年9月19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作出(2008)北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以(搞不明白)法律问题需要请示上级法院为由,裁定中止审理;

2009年3月20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在未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2008)北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的南政发(2008)38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对郑汝东房屋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郑汝东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29日,郑汝东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27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锡行终字第0026号行政裁定书,以北塘区法院完全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郑汝东的诉讼请求。

既然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认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的南政发(2008)38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对郑汝东房屋并不产生实际影响”,那么就证明了无锡市南长区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越权行为。为什么无锡市两级法院不依法裁定无锡市南长区政府作出的南政发(2008)38号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这,正是无锡当局非法拆迁“组合拳“的第五拳!

2009年7月22日,郑汝东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无锡市发改委申请公开扬名街道范巷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结果无锡市发改委只能提供锡发改资(2007)第8号《关于南长区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立项的批复》,换句话说,郑汝东房屋从被通知拆迁到裁定行政强拆;再到两次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该地块还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也就是说,无锡市南长区建设局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是掩盖彻头彻尾的违法项目。

遭政府加黑社会非法拆迁、再加法院枉法裁决“组合拳”重创的郑汝东,现在是一家人居无定所。其老母亲也在精神受打击后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郑汝东正在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何时能获得司法的公正和有效救济,我们将予以关注。

附2009年8月无锡市发改委公开的项目立项批复:

郑汝东电话:15006172940.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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