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院起诉北京市政府治雾霾不力两个月未获回复 律师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起诉


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余文生律师此前起诉北京市政府治雾霾不力一案采取不立案不裁定不作为对待,2017年3月8日余文生律师依据《行政诉讼法》52条规定通过EMS快递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北京市政府治雾霾不力提出起诉。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1月19日余文生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起诉北京市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并请求责令其在合理期间治理辖区内空气质量到平均良好状态、消除严重污染天气。起诉书中提到北京自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就开始连年雾霾,虽然政府有治理雾霾的行动,包括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部分工业排放企业停产限产等,但治标不治本效果不明显。根据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对造成防治雾霾监管不力的违法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但起诉书寄出一个月后,始终没有获得回应。
2017年2月20日余文生前往北京市二中院查询相关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回去等通知”。

下附 行政起诉书 全文:

原告余文生,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电话13910033651。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邮编100022,电话01065192233。
法定代表人蔡奇  市长。
案由:诉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不正确履行防止和治理辖区内大气污染职责违法。
2、责令被告在合理期间治理辖区内空气质量到平均良好状态、消除严重污染天气。
事实和理由
2008年奥运会结束后,北京就开始连年雾霾了。有人做了统计,2010年-2015北京雾霾天数分别为55、62、124、193、179天,日益严重。2016年前10个月同比有所减少,但11月污染天数比例上升至53.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9天,同比增加4天即增加80%!PM2.5月均浓度为11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8.8%。12月份污染和重度污染更严重,其中12月17日污染物PM2.5浓度最高的大兴区更是高达408微克/立方米,将出现连续6天中度、重度污染。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史上最高级别的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
雾霾或灰霾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工业有害废气排放、汽车尾气排放、煤炭秸秆燃烧、扬尘等。根据有关专业部门分析,北京年平均PM2.5排放中,燃煤占26%,机动车19%,餐饮11%,工业10%;京津冀地区的主要污染来源则是燃煤34%、工业15%、机动车16%(其中货车为主)。此外,河北和天津地区的燃煤、化工、重金属冶炼都是重金属污染的来源。研究机构公布的北京大气PM2.5约30-40%来自原始排放,20-30%来自大气中光化学转化,30-40%来自区域输送。280米高空的二氧化硫浓度远远高于8米的浓度分析表明,北京二氧化硫来源于周边地区燃煤排放输送。局部区域气候条件分析,北京城区大量污染物通过低空气团来自于东南方向的近距离输送。京津冀近周边的沙尘层输送至北京,与本地的污染性气溶胶混合后加重污染。这次北京市的重度空气污染也是靠近河北、天津的东南部最严重,PM2.5为每立方米400多微克(同期河北石家庄市达500微克以上),比市区和京北高约100微克。北京治霾要“三分之一靠天气,三分之一靠自己,三分之一靠周边”。
我国的国标空气质量标准大大低于国外,美国的良好空气质量标准PM2.5的浓度不高于每立方米12微克,中国“良好”的标准是不高于每立方米34微克。根据2008年4月至2014年3月收集到的2,028天数据,只有25天的空气质量在美国标准下可被视为“良好”,“良好”天数几乎没有!报道称,去年2015年的PM2.5浓度平均值为每立方米80.6微克,是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最大年均值10微克的八倍多!
近年来被告有治理雾霾的行动,包括12月16日至21日的机动车单双号现行、部分工业排放企业停产限产,但治标不治本效果不明显。
局医学界报道,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十分巨大:1.危害呼吸系统,容易引发急性鼻炎、支气管炎,严重可能引发肺癌;2.引发心脑血管疾病,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可能诱发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力衰竭等,使慢性支气管炎出现肺源性心脏病等;3.影响男性生殖能力;等等。近几天的北京的持续雾霾,造成了原告外出呼吸雾霾空气时呼吸道和咽喉刺激疼痛、胸闷、头痛、眼睛干涩疼痛等症状。
中国大陆近年全国范围持续的空气污染应当是继伦敦毒雾、日本工业污染、美国洛杉矶光污染事件之后全球范围第四次大型环境事件。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和生存第一条件,持续得不到根治的雾霾污染将否定中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和政治成果。有人说西方治理雾霾用了几十年,言下之意是现在的雾霾治理得有很长的时间,这不能成立。因为世界多数发达国家并没有发生过长期大规模的空气污染,且英国、日本、美国的大型环境污染事件都是新出现的、类型不同,其他国家都吸取教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并没有伴随经济发展出现大规模空气污染。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完全有能力和必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空气污染防治,避免长期大范围空气污染事件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空气污染的国家标准1988年制定,虽然没有把PM2.5列入其中,但2012年修订时改为空气质量标准,把PM2.5列入其中。按照该标准,空气质量指数(AQI)是一种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简单而直观的指标。通过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健康的影响。计算空气质量指数通过五个主要污染标准:地面臭氧,颗粒物污染(也称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AQI共分六级,一级优、二级良、三级轻度污染、四级中度污染、五级重度污染、六级严重污染。按照PM2.5的数值,将空气污染状况分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其中0-35为优,35-75为良,75-115轻度污染,115-150中度污染,150-250重度污染,大于250严重污染。
北京是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唯一被指定PM2.5减排目标的城市,该计划要求,到2017年京津冀区域可吸入细颗粒物(PM2.5)浓度分别应下降25%左右,其中特别要求北京在2017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现为80微克左右)。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空气质量指数的历年情况,北京市的空气质量2008年以后应当依法治理越来越好,反而在之后越来越差,证明被告对所辖区域大气污染的防止和治理严重失职。有专业人士分析,空气污染的加重主要是被告为了追求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是允许或放任工业有害废气的排放超标或超过环境承载力、追求“有毒GDP”的增长!被告的严重失职,对辖区内一亿多居民健康和生活造成极大损害。
综上,由于被告不依法正确履行防止和治理雾霾的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导致原告等辖区内全体居民呼吸的空气质量经常被污染,原告的生存环境严重恶化,应当责令其在合理期间将空气质量治理到平均良好状态并消除严重污染天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故对被告所属对防治雾霾监管不力的违法责任者,法院应当建议有权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和辖区内全体居民的健康权益(也包括审理本案法官的健康权),监督被告依法行政,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余文生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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