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大抓捕:被捕律师谢阳的辩护律师蔺其磊控告当局刁难律师会见的行为并申请国家赔偿


2016年8月15日,权利运动编辑员获悉,此前709大抓捕事件中被捕律师谢阳案件已送检察院,看守所连续多日答复均在提审,致其辩护律师无法会见。日前其辩护律师蔺其磊向当局提起控告状及要求国家赔偿申请。

下附《控告状》、《要求国家赔偿申请书》、《关于要求查处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律师意见书》全文:

《控告状》
控告人: 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66227598.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长沙市看守所所长尹志良、办事警察易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李治明检察官
控告事项:1,请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的滥用职权罪等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请依法责令上述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赔礼道歉,并停止刁难律师会见的行为。3,请依法责令被控告人安排控告人会见谢阳律师和安排控告人复制谢阳律师一案的卷宗。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9日九时,我到长沙市检察院公诉二处,见到承办谢阳律师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检察官李治明,递交辩护手续后,随后我提出阅卷要求,李明显是推脱之意,让我们到案管中心进行了阅卷预约仅给了“起诉意见书”后离开。下午两点我们赶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了会见手续,一办事人员说:没地方了你们站着会见可以吗?我们说没问题,正办理之际,过来一个警号011306的易姓警察询问,他给一公安部门的人打电话又随时给李治明检察官打电话,打电话时说“那我们就说48小时安排吧」,放下电话他就告诉我们48小时安排明天下午一点来,我们说时间太长了,他就说:那明天九点来。次日8月10日8点10分,我已经到长沙市二看门口,收到一条7:42发出的短信:“刚刚打您电话,没有人接听。非常歉的通知您谢阳今天办案机关提审安排不了律师会见,我们回尽快安排会见的,到时通知您”。我就见到发短信的易陵警官,他说办案单位长沙市检察院提审,我们会在48小时安排你们会见的。
到8月11日九时我再次到长沙市二看,对依然提审不能安排会见找到易陵警官和看守所长尹志良,但仍然以“办案单位提审不能安排会见”拒绝我的会见。见到提审的李治明检察官询问我预约阅卷的时间已经到了何时安排我复制谢阳律师一案的卷宗时,竟还是推脱。至此我的律师执业权益被肆意侵犯剥夺了。
        综上,身为看守机关和警察违法行使权力,滥用职权侵犯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更为恶劣的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竟是该起侵犯律师执业权益行为的主导者,极大的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也颠覆了检察机关在我心目中的形象。特依法向长沙市检察院(我相信长沙市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上级检察院和相关机关提出控告,请你处在法定期限内在你部门的职责权限内给予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为盼,以彰显法律尊严。
  此致:长沙市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并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三级人大机关、公安部等三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
                                    控告人:蔺其磊
                                   201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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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蔺其磊,男,系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726859。 联系电话:13366227598。
赔偿义务机关: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尹志良  所长
赔偿事项: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因其侵犯我的会见权而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共计5935元(包括来回长沙的交通费1300元和市内出租车费用450元、住宿费685元,误工费三天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赔偿义务机关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将另行提出控告。)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9日下午两点我赶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了会见手续,一办事人员说:没地方了你们站着会见可以吗?我们说没问题,正办理之际,过来一个警号011306的易姓警察询问,他给一公安部门的人打电话又随时给李治明检察官打电话,打电话时说“那我们就说48小时安排吧”,放下电话他就告诉我们48小时安排明天下午一点来,我们说时间太长了,他就说:那明天九点来。次日8月10日8点10分,我已经到长沙市二看门口,收到一条7:42发出的短信:“刚刚打您电话,没有人接听。非常抱歉的通知您谢阳今天办案机关提审安排不了律师会见,我们回尽快安排会见的,到时通知您”。我就见到发短信的易陵警官,他说办案单位长沙市检察院提审,我们会在48小时安排你们会见的。到8月11日九时我再次到长沙市二看,对依然提审不能安排会见找到易陵警官和看守所长尹志良,但仍然以“办案单位提审不能安排会见”拒绝我的会见。至此我的律师执业权益被肆意侵犯剥夺了。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是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我很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特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处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请你处依法改正违法行为,进行国家赔偿,以挽回公安机关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赔偿要求人:蔺其磊

2016年8月13日
附:律师执业证、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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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要求查处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律师意见书》
要求人: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66227598.
2016年8月9日下午两点我到长沙市第二看守所提交了会见谢阳律师一案的手续,但到8月11日九时(48小时的最后的工作日)我第三次到长沙市二看,对依然提审不能安排会见的事情找到易陵警官和看守所长尹志良,但仍然以“办案单位提审不能安排会见”拒绝我的会见。至此我的律师执业权益被肆意侵犯剥夺了。
综上,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几个部门多次联合发文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今天,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竟还肆意违法就连律师会见权这一基本权利都不落实,特向你局提出以下控告的律师意见:
1,                   立即责令长沙二看停止侵犯律师执业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举一反三予以整顿,不但要加强遵守法律的观念,还要加强执行上级机关规定的意识。
2,                   依法对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尹志良、警察易陵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追究他们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请贵局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我处理查处的结果,以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要求人:蔺其磊
                                 201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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