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沙县当局滥用恶法 访民邓观儿再被劳教二十一个月


(邓观儿在劳教所很委屈)
(2010-8-27)权利运动发布:
福建省沙县凤岗街道访民邓观儿,于今年3月4日在北京上访期间因途经天安门时遭盘查,并被天安门分局处以训诫,回沙县后即被当局处以劳动就业二十一个月。这是邓观儿继07年9月1日被当局劳动教养二十一个月后的再次劳教。

当局对邓观儿两次共计四十二个月的被劳教的理由中,都是一些无从查证和不直一驳的诸如扰乱单位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惯用罪名。此前,沙县当局还因邓观儿在领导办公室与其理论一小时,而指使法院以“扰乱单位秩序”定罪。

据悉,邓观儿是因为房屋拆迁纠纷,以及妻子在计划生育手术中受到人身损害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而上访北京的。

由民脂民膏供养着的政府官员,难道就不应该在舒适豪华的办公室为老百姓办一点点事情?在邓观儿找领导反映和交涉的一小时,期间只有据理力争,没有发生任何肢体冲突,领导就可以指使法院以“扰乱单位秩序”定罪,可见政府官员的权力之为所欲为!

法院最终无法在邓观儿仅仅是据理力争的事实上对其判刑,这难不倒政府官员,因为中国大陆有一部始于1957年、修于1982年的、违反国家宪法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就这样,邓观儿在政府官员判刑目的落空后,被沙县当局首次一事两罚,失去人身自由整整二十一个月。

走出劳教所不到一年,邓观儿因进京上访,在天安门遭盘查并被训诫处罚后,再次被沙县当局一事两罚,处以劳教二十一个月。

一个人,因为权利受到损害而依法信访维权就失去四十二个月的人身自由,可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一部恶法!而且,这一部恶法现在残害的对象基本上是上访冤民。

附当局对邓观儿的劳教决定书: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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