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维权人士张铁牛博文被封 起诉新浪获受理


(张铁牛给不务正业的国资委和卫生局“出殡”图)

(2010-8-28)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福建省厦门市维权人士张铁牛收到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通知,其状告国内门户网站新浪公司侵权的民事诉讼得到法院的正式受理。

据悉,张铁牛以车墨的笔名在新浪网站注册“车墨博客”和“车墨微博”,发表维权博文350多篇,以及8个视频节目。今年8月15日开始,张铁牛的博客无法打开,其立即投诉到新浪客服中心,要求解除封锁。8月16日,新浪在张铁牛的博客首页上称,由于微博中发表的内容有敏感信息,博客功能不予恢复;8月23日,新浪在张铁牛的博客首页上又称,由于微博中发表的内容有敏感信息和血腥的图片内容,博客功能不予恢复。

在法律上,博客中的博文是张铁牛先生的劳动创作,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新浪公司如果认为张铁牛先生的博文和图片涉及敏感内容,网站无法承载,那么应该预先通知张铁牛先生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现在,新浪公司在没有预先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封闭张铁牛先生的博客并在交涉后还蛮横地称不予恢复,显然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手段恶劣的行为。

这一场维权人士状告国内门户网站助纣为虐的诉讼,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为了推动全社会的法治,让我们共同关注这一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
(胡军撰稿)

附:《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铁牛,笔名:车墨,性别,男,身份证:152301197302223517;电话:13459023315;邮编:361004;地址:厦门市文园路54号102室;

被告:新浪公司,电话:(86-10)82607166,(86-10)82628888。
地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20层;邮编:100080;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
二)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博客文章350篇;归还原告播客8个视频节目;归还原告2000位好友的基本信息;
三)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元人民币;
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原告于2010年8月15日拨打新浪客服:95105670投诉新浪“车墨博客”和“车墨微博”为什么被无缘无故的被关闭了?根据《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八条的规定,原告有知情权,被告有告知的义务,可是,原告在8月12日并没有看到被告提前告知电信息或者Email邮件的通知。

事实情况:原告在8月12日开始推广【(直播:要求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公民权力主张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86fa120100lem7.html 请投票支持!(联署文件)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直播:要求立即撤销《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公民权力主张书 http://zuosa.net/5x5lp.u 请投票支持!(联署文件)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张和投票。

8月15日晚上8点,原告打开新浪“车墨博客”和“车墨微博”都被屏蔽了,屏幕显示:感谢您对新浪傻B的支持 新浪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95105670等字眼,原告很惊讶!为什么这么大的公司居然这么不文明?让原告更为苦恼和愤怒的是350篇文章知识产权被被告占有。很明显,被告侵犯了原告“智力成果权”!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第九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原告享有法律认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依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铁牛,笔名:车墨
二0一0年 8月23日

附证据和法院受理通知书:


(张建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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