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成:中共中央的严重错误


 (2015.10.09 权利运动来稿刊登)
本文作者:李小成, 男 , 汉族,  1951年生 , 1970年入伍 ,原炮十二师204团二营部指挥排侦查班计算员, 1973年入党 , 1975年提干,济南军区军医学校训练部教员,  1981年转业,郑州市化学制药厂制药工艺工程师,  1993年停薪留职。

      我为国家扛过枪、放过哨、站过岗。

      更重要的是,我对国家的政治进步和法制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

      2004年6、7月间,我完成了三项对中共中央的提案和建议,并被采纳。这些是:

     一.  建议建立国家‘人民来访招待所’。(已被采纳,后建立了‘马家楼人民群众救济站’)

     二.  建议国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上访法》(2004)。国务院200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三.  建议(威胁、迫使)中央纠正‘中央人民来访接待室’内外打骂、绑架上访群众的现象,已经被采纳。

     四. 2004年8月中央成立‘中央上访工作联席会议’,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并主持会议,与我有关。

     其中第三项,是我一个人采取虚构的和扬言‘组织上访人到天安门广场集会游行示威’相威胁,迫使中央认识和纠正的错误。

      我本是一个对国家的政治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对党和国家有过重大贡献的老党员、老干部。

      对我的杰出贡献和功劳,党和国家应该予以褒奖和鼓励……。  

     但是,我实际得到的待遇与应该得到的恰恰相反。

     2004年8月,国家主席胡锦涛根据国家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的误导性汇报,对我的爱国行为做了不恰当的批示!

     因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警察冯征西等制造了一系列的伪证对我进行诬陷;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丰台区检察院故意使用伪证对我‘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故意使用伪证判处我一年半有期徒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枉法裁判受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维持;河南省郑州市政府依据枉法裁判结果,剥夺了我的军转干部待遇。

      我认为:中共中央对我的认识和处理结果,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南辕北辙、以怨报德、香臭不分!

     2004年8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的便衣警察在北京开阳桥上将我诱捕;8月7日,对我刑事拘留,关押进北京丰台区看守所,警察指使牢头对我多次拳打脚踢,并抓住我的头发往墙上撞(使我产生后遗症),三天不准睡觉,预审警察杨会利在审讯中对我进行辱骂。

    2004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指挥下属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预审总队、丰台公安分局预审处的冯征西、倪双平、唐某某、杨会利、腾静、樊志方等人制造伪证,对我实施诬陷。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

   2004年8月以前,首都北京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位于北京永定门路甲一号的人民来访接待室内外,每当接待日,对党和国家满怀期待的和信任的全国各地的上访群众,随时随处都可能被地方政府派出的‘截访团’拦截、打骂、绑架、打死、打伤……。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没有任何作为。我认为:这是纵容和支持——一个严重的政治错误!

       依法上访是《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和人权;依法上访对中央的拥护和爱戴;依法上访是巩固国家政权的正能量……。上访人是党、国家、社会的最伟大的反腐败大军,是绝对的正能量!

      因此,纵容和支持地方政府截访团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必然损害党和国家的光辉形象,破坏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表现了国家某些领导人政治品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是一种失职和渎职行为,也是发生在中央的官僚主义现象。

      古语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也就是说:关心国家大事,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更是说:关心国家大事,是每一个革命军人和共产党员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我的座右铭!

      2004年6、7月, 我以《中国共产党的极端政治腐败》(一)、(二)、(三)、(四)为题,给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去信,要求解决上述问题,被漠然置之。于是,我决定一个人用申请机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迫使中央认识和纠正错误(请注意这里的关键词:一个人)。

        2004年6、7月间,我完成了三项对中共中央的提案和建议,并被采纳。这些是:

     一.  建议中央建立‘国家人民来访招待所’。(已被采纳,后中央建立了‘马家楼人民群众救济站’)

     二.  建议中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上访法》,并被采纳。

     三.  建议(威胁、迫使)中央纠正‘中央人民来访接待室’内外打骂、绑架上访群众的现象,已经被采纳和纠正。

     四. 与2004年8月中央成立‘中央上访工作联席会议’相关联,从此中央更加重视上访问题。

     其中第三项,是我一个人采取虚构和扬言‘组织上访人到天安门广场集会游行示威’相威胁,迫使中央认识和纠正了错误。  

     事实和证据证明了:我是一个爱党、爱国、爱人民的优秀的共产党员、军队转业干部。我的种种行为 ,推动了国家的政治进步和法制建设!按照党纪国法,我应该受到表扬、表彰和奖励!中央应该召集《全国先进模范上访人表彰大会》,我应该是被表彰中的一员。

       事实证明,虽然‘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权的范畴,虽然我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被法律‘视为许可’,但是,我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组织行为,我根本不具备这种能力,根本没有第二个人参与此事,是一个现代版的‘空城计’。我只不过是以一种特殊的、我认为可能的方式迫使中央认识和纠正错误,尽到一个老共产党员和军转干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北京市公检法联合使用制造伪证的手法强加给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是公然的彻头彻尾的‘诬陷’犯罪!是对党纪国法的颠覆性破坏!

       2004年8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的便衣警察在北京开阳桥上将我诱捕;8月7日,对我刑事拘留,关押进北京丰台区看守所,警察指使牢头对我多次拳打脚踢,并抓住我的头发往墙上撞,三天不准睡觉,在审讯中对我进行辱骂,把我与杀人犯们关押在一起……。

     2004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指挥下属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预审总队、丰台公安分局预审处的冯征西、倪双平、唐某某、杨会利、腾静、樊志方等制造伪证,对我实施诬陷。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2004)刑初字第914号刑事判决书中,指控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证据,全部是北京市公安局的涉案人员伪造的。其中的第九号伪证是‘核心伪证’,是强行判处我一年半有期徒刑的核心证据。该伪证经过北京市公安局伪造三次,在法庭上被戳穿,最终被检察院、法院强行认定,后来由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勾结,从案卷档案中抽逃了!

       北京市公检法联合制造伪证、诬陷的事实,证明了胡锦涛主席的批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又证明了北京市公安局、国家公安部、安全部……以认定不清的事实,误导了国家领导人!

       本案的始作俑者,毫无疑问是马振川为局长的北京市公安局。向中央报假案邀功,然后又不得不制造伪证落实国家主席批示,是一个标准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现代版,马振川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006年2月4日,经过548天炼狱中的煎熬,我终于光荣地被‘刑满释放’了。所谓‘光荣’,毋庸置疑,来自‘为国家的政治进步和法制建设’尽到了一个老共产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自信。548天的牢房生涯,是我对国家的政治进步和法制建设的杰出贡献,难道不光荣吗?

      我不相信目前是一个颠倒黑白、混淆是非、香臭不分的年代!但是,在本案中,制造伪证诬陷犯罪的主犯冯征西被赏识调入中共中央政法委当官;爱党爱国、丝毫无罪、推动国家的政治进步和法制建设有功的我却被诬陷、关进牢房!这是当前的荒谬绝伦的现实!

      中国共产党具有许多光荣传统,譬如说‘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我光荣出狱后,给中共中央写了多封信件,要求收回胡锦涛主席批示,依法追究制造伪证威胁我的北京市公检法涉案人员。但是九年多过去了,我的这些信件都石沉大海。不仅如此,中共郑州市委、市政府等国家机关为了‘和中央保持一致’,剥夺了的军转干部待遇,其中包括剥夺了我的军转干部福利住房待遇,使我多年住在一间危房中,过着每个月150元低保的饥寒交迫的生活。另外,他们还在我家门口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对我实施监视和人格上的侮辱……。

       中央倡导的《八荣八耻》和《社会主义价值观》非常英明,我坚决支持并举双手拥护!同时,我希望以此为基础,依法解决北京市公检法联合对我实施诬陷犯罪的问题和对我进行打击迫害的问题,依法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两级法院伙同抢劫、盗窃、诈骗罪犯利用国家司法机关实施抢劫犯罪的问题。镇压上访人,用诬陷的手法,将上访人关进监狱,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诬陷、迫害我的案件拒不解决,是不是可以称之为‘上梁不正下梁歪’?中央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在实施‘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中,中央应不应该首先解决涉及中央领导人的冤假错案?要求全国做到的《八荣八耻》和《社会主义价值观》,中央是不是应该首先应该做到?中央应不应该以身作则,给全党、全国作出表率?

       毛泽东主席是党和国家的缔造者,毛泽东思想是党、国家、军队、社会的灵魂——一个政治常识!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央对社会上以各种手段诋毁、侮辱、谩骂毛主席的行为采取了沉默、放任、纵容的态度,致使企图颠覆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乌烟瘴气甚嚣尘上。不仅如此,党内一些对毛主席和毛泽东思想抱着排挤、排斥、仇恨心理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对组织、参与纪念毛主席活动的人实施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打击迫害的倒行逆施,是一种公然颠覆国家宪法的反毛、反共、反人民的犯罪行为。2010年9月9日,我因为组织纪念毛主席的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月并取保候审一年。

      党和国家严重腐败并且是一个普遍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

      上访人是党和国家最伟大的反对腐败大军,他们是腐败分子的死敌,因此受到敌对势力的打击迫害,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工作以来,强调‘依法治国’,并承诺对公检法制造的冤假错案,实行终身追究制……,使广大的上访群众看到了党和国家及个人的希望!目前问题的核心,是将习主席‘依法治国’的理念贯彻到实处,是依法解决冤假错案和国家机关真正‘依法治国’,不再制造新的冤假错案!

       当前,党和国家机关内腐败势力强大。

       比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两级法院十几个法官伙同盗窃诈骗罪犯利用国家司法机关实施抢劫犯罪的申诉案件,最高法院2001年10月22日立案,至今拒不出具审理结果;北京市公检法联合诬陷李小成案件,北京市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包庇;可能判处死刑的新疆张卫东、付桂芳盗窃、诈骗贿买一群法官利用国家机关实施抢劫案,新疆三级检察院不批捕,最高人民检察院不立案;江西鹰潭检察官李国战因拒不同流合污被排斥排挤至死,小女被剥夺进检察院的权利,妻子汪秀金上访,被劳教两次共三年,非法拘禁十几次共四百多天,至今拒不纠正;郑州王润奇、薛立红售卖假药至两人死亡的刑事大案,2004年发案,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公安局至今不予立案,法院以民事案件审判;四川眉山彭山王淑容上访,被扣押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并被非法关押进精神病院十五个月,至今拒不纠正……。

      我认为:习近平主席主持中央工作以来的最大贡献,是强调‘反对腐败,依法治国,老虎苍蝇一起打’;‘对公检法制造的冤假错案,实行终身追究制’!我认为:这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未来和希望,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与保障!在许多方面,他使他的前任相形见拙。

      我认为:中共中央应该关注并解决我的两个上访案件:

         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两级法院伙同盗窃、诈骗罪犯,利用国家司法机关抢劫案。

         二.  涉及原国家主席胡锦涛的北京市公检法制造伪证、诬陷案。

      我认为:我有绝对的信心、耐心、毅力,对‘农四师法官抢劫集团案、北京市公检法诬陷犯罪集团案实施终身追究,和中央保持绝对一致!

                                 此致

最崇高的敬意!

                                                      李小成       2015年9月20日于郑州

                                                                        手机:1883823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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