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上梁不正下梁歪 ——致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崔亚东的投诉函

【编者按】上海基层法院“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相当严重,其根源在上面。上海高级法院带头违反立案登记制,怎么能约束下级法院遵守法律呢?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逼到上海高级法院,于8月3日上午亲自去上海高级法院起诉,并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提交十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但上海高级法院至今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法律。或许,上海市的政法领导人要把冯正虎逼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让最高法院尴尬一下,有法不依的源头在哪里?中央的政策法令还是出不了中南海吗?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先生:
您好。
我是上海市民、一个坚持护宪维权的中国公民,自从2010年2月回国后专职从事维护公民诉权的工作,撰写发表百万字关于维护公民诉权问题理论文章、调查报告、纪实报道,并推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公民维护诉权运动,与民众一起争取诉权,促进中央从制度上根本解决“立案难”问题。我们的努力得到中央领导的关注与肯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等突出问题,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当然,我带头维护公民诉权、揭露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行动肯定招致个别领导的不满,他们指派警察对我实施迫害,如抄家扣物、滥用传唤、强制失踪、非法拘禁、非法监视居住、制造刑事假案等各种非法措施,但中共十八大后这些对我迫害的违法措施已逐渐消失,公安部已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国保警察公开表示不再干扰我的诉讼活动。但是,上海法院领导对我还是耿耿于怀,咽不下一口气,非要徇私枉法报复一下,利用手中的权力可以继续剥夺我的诉权。
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与立案登记制实施。不仅是新法出台,还有三道金牌《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发出,虽然来势凶猛,但上海法院立案法官巍然不动,一切照旧,听领导的,不是听法律、听中央的。立案登记制实施三个月来,还有许多当事人的诉状被拒收,即使接收了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大部分不予起诉立案的裁定都是明显违法的,我正在撰写这方面情况的调查报告。我的行政案件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立案法官的违法违纪对我是一个侵害,也是一件好事,我可以结合亲身经历继续监督上海法院的立案问题。我用十件行政诉讼案件,花费了三个多月的时间,对上海四家基层法院、三家中级法院、三家上海市检察院分院以及上海市高级法院进行实地调查,以投诉与起诉的方式写出十五篇系列报告。
我7月5日已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278163408)向您投诉上海市4家基层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3家中级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第三中级法院)立案法官的违法违纪情况,但上海市高级法院至今没有回复,也不追究违法行为。据一些立案法官及基层法院领导的告知或暗示,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行为是来自于上海市高院领导的指示,所以各基层、中级法院立案法官都不敢接受冯正虎诉状、收了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上海法院的内部监督及市级以下检察院的外部监督都失效。现在上海还是人治,领导说了算,所以决定冯正虎案件是否立案要由上海高院或市领导拍板。
由于上述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致使我向法院起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被推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的法官及下级官员很精明,不会抵制上级领导的违法决定,而且坚决执行,可以依法把矛盾上交给领导,让领导自食其果。我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我于8月3日上午亲自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提交十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在门卫接待室与立案庭杨法官通话,要求法官当面接收诉状,杨法官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但是现在还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请我先将起诉材料邮寄给高院立案庭,他们再来研究处理。当日我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20988597614)方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据邮局凭证表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4日接收了我的诉状。
我依法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十件第一审行政案件:
1.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限制冯正虎出境的行政行为违法
  1. 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限制冯正虎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
  2. 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
  3. 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
  4. 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5. 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收缴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6. 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超期扣押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7. 诉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8. 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9. 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上述十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而且,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诉讼案件:(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因此,冯正虎的诉讼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即使法院不立案,也应当作出不予起诉立案的裁定。
至今我尚未得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这是法律的规定,对全世界公开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否有不公开的“土政策”?法院内部规定,需要多少天可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或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我的诉状,至今已有34天(8月4日-9月7日),需要多少天才可以收到立案决定通知或不予立案裁定书?是否上海市高级法院也无法决定冯正虎的诉讼案件,要听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姜平或上海市委书记韩正的指示?或者是否需要上海市人大常委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等领导是否要把冯正虎逼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让最高法院尴尬一下,有法不依的源头在哪里?
以上投诉,请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大法官崔亚东先生明断。我多次申请院长接待都未回复,请法院的领导不要怕我,不要避而不见,要沟通交流,我是讲理讲法的人,在依法治国的大问题上我们看法是一致的。
请崔亚东院长接待或书面回复,谢谢。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15年9月8日
附件:
1、《冯正虎的十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简介》
2、2015年8月3日冯正虎向上海高院邮送起诉状的邮局凭证
3、《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4、《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5、《立案法官违法系列报告(1)-—(13)》
6、冯正虎向上海高院起诉的十件案件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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