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事件被羁押人亲属、辩护律师,被强制谈话者应该做些什么


(程海律师拟稿,供参考,2015年8月14日)

据官方媒体央视、新华社等报道和公开的信息,在公安部部署和指挥下,北京、天津、黑龙江、山东、福建等多地公安,从2015年7月9日凌晨开始,先后刑事拘留了北京律师王宇、周世锋、王全璋、周力群、谢燕益、李和平,谢远东和李姝云(两实习律师)、刘四新(助理),还有公民包龙军、王芳、高月、赵威、胡石根,另广州律师隋牧青、湖南律师谢阳、广西兼职律师陈泰和分别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当地公安监视居住或刑事拘留。8月1日,北京律师李春富也被抓走。以上共18人,其中12名律师。之前北京律师刘建军、吴淦、翟岩民以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期,被强制谈话的律师和公民人数多达约240人。

现仅陈泰和被拘留通知亲属律师获得会见;隋牧青、谢阳、谢远东、高月亲属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但不准许律师会见;其他被羁押人亲属未收到采取强制措施通知书;有一些辩护律师去天津市、北京市相关公安局分局了解被羁押人情况,有人还把要求会见函寄给公安部,要求会见,均未回复或遭推诿、拒绝。

给亲属的通知书往往寄往外地亲属(户籍地)故意拖延,危害国家安全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亲属、律师会见必须得到办案机关许可等,律师会见和了解案情遇到了极大的阻碍。为依法维护被羁押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维护辩护律师的依法执业权,维护被强制谈话者的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法律行动维权。不应消极等待。

因为不知道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间和地点,只能根据官媒的公开报道,向部署和指挥此次行动的公安部,参与行动的天津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相关请求。

一、亲属

(一)向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

1、被羁押人具体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
2、被羁押人第一次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涉嫌罪名;
3、被羁押人是否要求聘请律师,以及聘请哪些(位)律师;
4、没有书面通知亲属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原因;
5、如果已经书面通知亲属对被羁押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告知以什么方式通知哪位亲属、什么时间通知的;通知是否送达;如果没有通知的,请立即依法送达通知。

(二)王宇、王全璋、谢燕益、李和平、周力群、谢远东、刘四新、包龙军等被羁押人亲属可以对报道此次事件的官媒央视、新华社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或要求广电总局依法责令其纠正,后者拒绝监督纠正的,可以行政复议或起诉。

官媒报道上述人员的涉嫌犯罪事实,依法都不是犯罪事实(参见程海等200律师和公民2015年8月4日寄出对本事件的控告状分析),故构成名誉侵权。但亲属不是直接受害人,起诉可能被驳回,可以去函广电总局要求监督纠正。

(三)上述2提及的被羁押人的亲属等,可以对公安部和天津、北京公安局相关人员,向最高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提出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诽谤罪的刑事控告,15内不立案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二、辩护律师

如果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被羁

押人需要许可但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律师无法会见,但应该向办案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情(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具体操作;

1、按照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接受亲属辩护委托情况及时告知办案单位,将告知函,附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递交办案机关。
2、按照刑事诉讼法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六部委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要求办案机关把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已经查明该罪的主要事实等案件有关情况,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以上两份律师文书,可以合二为一,参见本文附件《侦查阶段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告知书》。无法面交的,邮寄给公安部、北京市和天津市的公安局负责人。
3、向公安部、北京市和天津市公安局寄送律师会见函,要求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方不许可会见,应当陈述法定理由。
4、邮寄上述文件后结果合理期间,收件的公安机关拒绝答复的,可按照刑诉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向同级和上级的检察院书面控告,该院应当在10日内书面答复。
5、辩护律师根据公安部、北京市和天津市公安局,或检察院的回复,再决定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三、被违法强制谈话者
只要被强制谈话者没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不管对方是以表面合法的传唤或强制传唤或拘传的形式,均属违法。被强制谈话者应当:
1、拒绝配合违法强制谈话,因为公民没有此项法定义务,配合违法强谈实际是配合警察违法。
2、事后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控告、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维权,不应当姑息、放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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