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对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结论的法律意见

我们几位律师没有看到调查报告的全文,只是从门户网站看到调查报告的要点,即便根据转述的要点。我们代理人仍然有很多疑问,希望调查组回答以回应公众质疑。

第一, 调查主体的公信力问题。在案发当日第一份认定报告就出自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赵东滨和其上司铁路公安处处长汪发林。当日晚上接受新华社黑龙江分社和人民网采访的也是这两人,直接将案件定性为袭警。这两位领导自然是在代表哈尔滨公安局对外发声。

如果他们两人的结论是在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声,何须再有公安部牵头指定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重新调查?如果当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这种发声是否适当?这是否是一种干扰案件侦查的行为?
继续由哈尔滨公安局调查案件是否合适?暂且不考虑其实体调查结果是否禁得起推敲,单为程序正义计,考虑到李乐斌是哈尔滨铁路局警察的身份,考虑到他们几乎案发就发表定性结论的事实。

第二, 该调查结论选择性公开事实,显失公正。下列事实,他们选择性不予公布:(1)死者徐纯合全家正常出行,却被维稳控制不允许出庆安境地的事实;(2)在双方争执前,徐已经被李完全控制的事实;(3)李在进入警务室之前曾掏枪又放回枪套,显示其杀人犯意已起的事实;(4)李进入警务室后,徐并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李从警务室拿出警棍无端痛殴徐的事实;(5)徐在被李长时间用警棍痛殴却并未还手只是泄愤击打自动售票机,并未采取任何紧急避险行为的事实;(6)结合视频和双方体格力量对比,显示警棍系李自动放弃的事实;

第三, 有几点疑问:(1)央视公开的视频是否完整无剪辑?(2)李控制徐后,为何又放了他?是因为觉得徐情节轻微只需口头警告?如果是,为何又要进入警务室拿警棍痛殴徐?如果觉得徐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为何不拷上徐?(3)如果拿警棍痛殴徐不是因为其阻挡乘客安检,而是因为放开徐之后两人所起的冲突,那为何不在进入警务室后,呼叫同伴共同执法?难道李不知道行政或刑事执法至少都需要2人以上?(4)是徐主动挑衅殴打警察还是警察先向徐使用暴力甚至这种暴力异常凶狠致使徐不得不防卫?(5)在李进入警务室后,徐并没有明显违法行为,李用警棍痛殴徐的法律依据何在?痛殴一个已经放弃违法的人是否算合法执法行为?(6)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父亲,是在什么紧急情况下向谁抛掷的孩子,在什么情况下把老母亲推向谁?他的目的是要“ 摔死”孩子、推到老人还是一种被打急眼时的紧急避险?(7)在双方整个冲突过程中,徐的女儿,徐母当时对徐说了哪些话?有过哪些举动?(8)徐有没有对其他旅客实施暴力?(9)李为何放弃警棍?在泄愤一样殴打徐之后,将警棍丢给对方是否想过会被对方击打?他为何授人以棍而甘愿挨上几下?他目的何在?(10)调查报告说李在开枪前曾数度警告过徐,李是如何警告的?众所周知,监控视频没有声音,调查方是如何知道李曾数度警告徐?是依赖口形对比还是依赖目击证人或者李的供述?(11)根据联合国1979年第34/16号决议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三条,执政人员一般只有在嫌疑犯进行武装抗拒或者威胁到他人生命时,才可以使用武器。徐被李击毙时,是否正在危害他人或者李的生命安全?如果有,这种危害是否是危险而紧迫的?是否非一枪毙命不可以缓解?(12)据有目击证人说当时开了两枪,到底开了几枪?(13)为何将死者草草火化?火化的决定是谁做出的?是否经过死者母亲的同意?

第四, 几点要求:(1)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应整体回避该案调查,由公安部指定黑龙江省公安厅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正式立案侦查,

(2)公开完整视频,而不是经过精巧设计精心剪裁的视频,这种重点播放徐追打警察而弱化徐被李痛殴的视频,这种不亮明身份的所谓目击证言,都难以服众;(3)由具备公信力的中立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视频的完整性进行鉴定;(4)如果不刑事立案,请尊重受害方和代理律师权利,依法同意受害方律师复制完整的视频证据和调查报告全文,依法保障代理律师向调查方所有询问过的证人询问的权利;(5)根据规定,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尸检时应当对死者全身拍照并全程录像,依法同意复制尸检照片和录像。

综上,我们代理律师认为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该案不合适,形成的调查报告不客观,视频经过裁剪且不完整。在全国网民高度关注该案,认为公安部介入至少会部分实现正义的期许下,这一调查报告如那一声枪响,重击每个善良正直者的内心,而对于死者风烛残年期待为子讨还公道的母亲,我们无法想象,人生百年之悲,莫过于此。

如果仅凭这篇具有致命缺陷的报告,司法机关就彻底搁置该案。作为不掌握权柄的律师,我们自然徒唤奈何,但我们追求真相的步伐不会停下。李或许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在人心,他是有罪的,罪孽深重。

该案注定会载入中国法制史册,也许多年之后,世易时移,后人会喟然长叹:因为该案是重大公共案件,差点寻得正义,也正因为该案是重大公共案件,所以总是差了一点。
                 代理律师:谢燕益
                           李仲伟
                           谢  阳
                           刘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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