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荔蕻致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春兰主任


(2010-3-12)权利运动发布:

孙春兰主任:
您好!

今天我作为北京市民,向福建省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您继续反映福建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被诬告陷害案的情况。

前一段我接到了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复函,说案件在法院,让我向法院提出问题,我给福建法院回了函;又接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的复函,马尾区公安局说“不存在无辜关押的问题”。

真的不存在无辜关押的问题吗?

孙春兰主任,我质疑的只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网上发帖是否构成犯罪?这个帖子只是转述他人言语,这个“他人”毫发无损,“逍遥法外”,而帮她发帖的却被“诬告陷害罪”!这个道理走到哪里能说得通呢?

而且即便是真的在网上发帖质疑政府有关部门的某些做法,不正是公民的权利吗?不正是中央一再号召网民们做的吗?又怎么可以因此而大肆抓人不放并课以刑责呢?不知福建是否还受中央政府领导?福建的公检法是否还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必须尊重、遵从的国家大法?

这两天网上在传一个消息: 2月26日,郧西县公安局以陈永刚诽谤他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决定。十堰市公安局获悉后高度重视,于3月5日作出决定,通知郧西县公安局对陈永刚的拘留停止执行,并派出工作组赴郧西对案件进行审查复核。

经审查复核,该案的办理违反了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市公安局决定责令郧西县公安局:1、依法撤销对陈永刚行政拘留的决定;2、向陈永刚赔礼道歉,并依照法律规定对陈永刚予以国家赔偿;3、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http://news.sohu.com/20100310/n270700263.shtml

所有看到这条消息的网民,都没有嘲笑十堰市警方,而是对敢于改正错误的十堰市公安局心生敬意。

希望福建的公检法能够学习十堰市,还有之前敢于改正王帅诽谤案的河南灵宝县政府、改正段磊诽谤案的山东曹县政府,从善如流,勇于改正错误,不要被个别违法人员绑架了整个福建公检法机关。

希望孙春兰主任,您能作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一把手,亲自监督此案的公正解决。

两会还未结束,希望您和福建代表团能顺利完成会议议程,圆满结束大会。希望在您们讨论福建的继往开来宏大远景的时候,能够也提一下福建网民被诬告陷害的案子。此案关系福建人民的生存环境和幸福指数!
切切此愿!
此致
春天的问候!

北京市民王荔蕻
2010年3月1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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