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西胡宗海人身损害赔偿遭遇权贵而受阻


(胡宗海3月29日在十堰市中级法院,奔波于十堰市和郧西县法院之间已经是胡宗海的日常生活)
(胡宗海受伤组图)

(2010-3-30)权利运动发布:
从事设备安装的胡宗海,在受法院干部张超雇佣干活时,因触电而导致左手残疾。09年12月5日,郧西县法院作出(2009)西民称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判令雇主张超和郧西县供电局连带赔偿胡宗海6万3千余元。

判决生效后,胡宗海申请执行,主审法官张勤称被告郧西县供电局已经上诉,然而近4个月了,胡宗海至今没有拿到被告上诉状的副本,只能一次次奔波与郧西县法院和十堰市中级法院之间,

据胡宗海反映,其是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东营村一平民百姓,从事设备安装养家糊口。胡宗海和妻子抚养着三个正在读中学的孩子,胡宗海的妻子也因身体有病而没有工作。其实一家五口人全靠胡宗海每个月3000多元收入勉强维持,其中的艰难辛苦可想而知。

2008年9月22日,胡宗海受郧西县法院办公室主任张超的雇佣,替张超经营的“幸福旅馆”广告牌移位,结果在拆卸过程中广告牌倒碰到了离房屋只有2.2米距离的郧西县供电局的10千伏高压裸线上,胡宗海虽然保住了一条性命,但左手肘关节以下基本失去了功能。

其实,郧西县法院在胡宗海的伤残认定上和赔偿判决上都没有公正维护其权利,例如胡宗海在事故发生后,整个左手从肘关节以下基本丧失功能,而法院只认定9级伤残;又例如胡宗海从事的是水电设备安装工作,而法院却依据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权利没有得到法院充分保护的胡宗海之所以没有提起上诉,因为其非常清楚俩被告一个是法院的干部,而另一个是有老虎之称的供电局。况且,被告张超曾经放言,在十堰市地区胡宗海是赢不了官司的。

现在胡宗海倒是赢了官司,可权利何时实现?如果权利得不到实现,这赢了的官司与没赢官司又有何区别?胡宗海已经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可三个正在读书的孩子以及体弱多病的妻子还眼巴巴等着他那可怜的一点赔偿款活命呢。

郧西县法院能不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体现一点公平和效率我们将拭目以待。

相关联系:
胡宗海电话:13872774554。
张超电话:13135702187.
审判长张勤电话:15098080088.
十堰市中级法院立案庭0719-8690891.
(余六月雪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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