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罪恶让农民蒋爱芳上访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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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4)权利运动发布:

今天(1224日)中午,浙江省余杭县下沙乡元成村四组蒋爱芬再次赶到北京,抗议法院在农村土地纠纷中的枉法裁判。该案虽然很小,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的罪恶,也凸显了专制制度下缺乏纠错机能。
 
本案起因于1984年下沙乡第一轮联产土地承包。据蒋爱芳说,其丈夫缪福泉与村民朱连灿双方当时约定了私下互换,但因都知道5年后要重新分配承包土地,所以当时双方约定私下互换的土地到重新承包土地时换回。1989年下半年下沙乡依照人口变动进行调整,在89年调整土地前,当事人缪福泉向朱连灿提出按下沙乡政府下发的10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换回土地,朱连灿表示同意,但直到19891121日,朱连灿也没有按约定时间处理地上的遗留物,于是申诉人自己进场处理,但朱连灿却向余杭法院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明确规定:“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也明确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更换证书。”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农民私自对调土地是不合法的行为,国家法律不认可私自对调土地的效力。在下沙乡政府作出的两份《关于朱连灿与缪福泉家调换土地的处理决定》中,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只要党和政府控制的发包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追认,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也是重新调整了,故认可了缪福泉与村民朱连灿私下对调土地的效力。
该案共经四次法院判决,三次裁定,二次驳回,一次抗诉,听证一次,最终结果是区区一亩地让蒋爱芳上访了近30年!如果今天的土地依然是几千年来的延续私有制,如果中华民国不被颠覆,蒋爱芳还要上访30年吗?
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说白了就是官有制,就是公权力的私有化,无法无天的强征、强拆,徇私枉法的乱判,无不与此有关。
蒋爱芳电话:13738084877.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土地和住房权利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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